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8]14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康深入的发展,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3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成员:李文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勇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新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延年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黎忠市审计局局长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延年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建设,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效益评价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自治区、兵团、IT企业和我市各类信息化建设方面专家,建立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执行项目的社会监督、后期评定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3•【字号】乌政办〔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办〔2016〕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一)保留的事项(13项)。
1.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公安局)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公安局)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4.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建设委员会)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8.权限内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市林业局(园林局)〕9.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1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二)保留并规范名称的事项(8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乌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一)统一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乌政办〔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乌鲁木齐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46号)精神,鼓励我市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支持其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从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中安排,用于补助我市社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项目前期费主管部门。
第三条项目前期费按照“开工前申请,开工后拨付”的原则管理,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在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时拨付。
第四条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
申请项目前期费的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计划或为我市重点储备项目。
(四)符合我市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
项目前期费仅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在项目开工前发生的可研、选址、环评、地勘、设计等相关咨询费用,不包括开工后发生的施工、材料等费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乌政办[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4〕1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30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建立运转快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做好项目的收集、筛选、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更新和管理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对接、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计划使用市级预算内资金、区(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的项目,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四条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前期项目库。
具体为:(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且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进行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乌政办[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2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查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增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项目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维护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着力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我市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增强政府投资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积累项目管理经验提供重要保障。
二、组织机构为有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任组长,副市长高峰、张爱华、谭成贵、樊新和、宋亚君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财经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审计局、监察局、档案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协调项目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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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8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工作,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由于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黎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
汤占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平市财政局局长
黎忠市审计局局长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朱刚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万刚米东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李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