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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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乌政办[2003]16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乌政办[2003]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作风和服务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确保实现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改善投资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一、投诉中心成员 (略)二、投诉中心的职责:(一)负责受理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区(县)、各单位投诉中心的指导、协调,并做好投诉件的转办、督查工作,对查办不力、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责令整改。

(三)调查、处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违纪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依法、高效、文明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其所属部门违犯党纪、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五)负责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事项。

三、投诉中心的联系方式: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地址:市人大、政协、纪委联办楼(新华北路100号)11楼1103、1104室投诉电话:2314943、231495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
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乌政法〔2015〕9 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乌政法〔2015〕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职能部门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函》(新政法函[2015]77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我市各职能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现将梳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涉及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发生变化或调整的,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汇总表
2015年9月2日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21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乌政办[2013]583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13〕58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乌鲁木齐板块中“市长留言”(以下简称市长专线)的处置工作,进一步畅通政府和市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渠道,不断改进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群众第一”的理念,广泛听取民声、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汇集民智,及时、认真受理、处置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使市长专线成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民办事的窗口,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市长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线办)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事项以及市长专线受理事项的日常处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为一级网络成员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乌政办[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

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代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乌政办[2005]146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

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

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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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19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200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二00二年七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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