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乌政办[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乌政办[2009]316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为目标,努力营造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群众满意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冯瑞玉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翟勤盈市林业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王凤云市民政局局长张峻祥市商务局局长卡德尔·买买提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宋亚君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戴晶新市区副区长熊小立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杨志明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赵青市目标办主任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吴亚东市供热办主任吴崑市燃气办主任谭洪恩乌鲁木齐电业局局长刘海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董事长朱刚乌鲁木齐城建投资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制定社区民生建设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民生建设项目资金,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乌政办[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
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新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辛建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张承义米东区区长薛继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菅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艾沙江·买买提天山区区长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隋荣水磨沟区区长姜毅达坂城区区长李伟乌鲁木齐县代县长马怀新市发改委副主任丁雪峰市建委副主任刘峰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王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姬向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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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权利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三)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乌政办[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16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对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难以支付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给予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二)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四)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体推进;(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四)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农牧区“四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在乡退伍老军人);(五)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乌政办[2010]29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29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0〕176号)要求,认真开展我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清理和检查,实现政策制度制定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马雪峰副市长副组长:杨志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韩庚乌昌财政局副局长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杨少英市审计局副局长成员: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宾建华市气象局局长李春安乌昌发改委副主任安斌市民政局纪检组组长王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昝少平市林业局副局长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童小芹市科技局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历市卫生局副局长韩兆礼市环保局调研员李寿龙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昌财政局(办公地点:乌昌财政局14楼,办公电话:2350135 2830340),办公室主任由韩庚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件)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二)删除第四十四条;(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五)删除第六十条;(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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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53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
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53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
其中:对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撤村建居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