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2〕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21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乌政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首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以“净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档次,打造首府新形象,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
二、目标原则整治工作要以改善城市建筑物立面形象和街道景观为起点,努力提高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采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施工的方式,全力营造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立面景观。
在工作中要坚持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注重景观效果和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环境原则;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以现代科学设计为引领,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同时要与周边环境和美化、绿化、亮化相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