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朱苏力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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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作者:朱苏力编辑:中国好学者“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
”——莎士比亚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
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
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
因此,作为本编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绍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检察院)为中心的传统的规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国基层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这些人和事的意义,同时为下两章专门讨论法官做铺垫。
本文并不想集中讨论某个专门的司法问题,只是希望这些介绍会引出读者思考一些其实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个尽可能宽阔的研究视野或框架。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我在前面的论文中已经说过,现代的司法其实是一种很强调并日益强调“格式化”的纠纷处置过程。
一个民间的纠纷,要变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处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够实际通过这一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理所当然的。
它需要法官,但是仅仅有法官——一个适用规则、裁决纠纷的人——是不行的。
现代的司法已经不可能像马锡五审判那样,由一个有足够个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据其个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
朱苏力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接受采访的记录稿

<b>问</b>:你的意思就是说缺乏一种实证的研究,一种实用主义的研究。
<b>朱苏力</b>:不光是实证的研究,有很多东西也没有办法实证,包括自然科学有的都没办法实证,“大爆炸理论”,我们不可能再爆炸一次,像“进化论”,我们不可能再把人退回到最初的原努生物,再让他们重新进化过来,但他们的理论基本是科学的理论,是具有解释力的。
<b>朱苏力</b>:其实在这个意义上说我是比较“入世”的,但在中国当代法学家当中,我又相对比较“出世”。但是如果作为学者来说,我是比较入世的,因为中国现在需要关心解决许多具体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自己如何主动地去把握,要找到自己的位置。如果我是一个律师,我肯定就要出世;如果我定位是一个学者,我就要相对比较“出世”一点。因为我是要诊断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的问题并不是社会说这个问题是重要的,而是我在这个社会中,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我,对于这个社会是重要的。因此,这个选择实际上是学者的选择,而不是说,社会上现在流行下岗工人,那就只有关心下岗工人。那我为什么一定要关心下岗工人呢?也许我认为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解决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问题,企业法的问题,公司法的问题,解决股票上市的问题。那这个对我来说就是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是自己,从自己生活经验中得出来的,并没有高下,不是说研究“分配不公”之类的问题就更高尚、更重要。我不认为是这样。一个人不可做他想做的事,而只能做他能做的事。
<b>问</b>:学者的研究方法或研究经验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你在今天的讲座中在传播、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惯彻一种科学的精神。但是,学者进行研究特别是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比如是法学,需要很强的社会关怀,就像赵晓力,在给您的《法治及基本土资源》所作序当中指出的,既希望保持一种冷静的理论陈述,又免不了满足于法制的现实,这种“入世”与“出世”的两种对立的研究态度,相对的风格应作如何加以统一?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朱苏力,这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人物,可谓是个传奇。
大家说起他,眼中总是闪烁着敬佩的光芒。
他的思维活跃,简直就像一条灵动的小鱼,总是在法律的海洋里游来游去,寻找着最深邃的思想宝藏。
他的观点时而犀利,时而温暖,仿佛法律和人情世故在他眼里都变得鲜活而有趣。
说到朱苏力,很多人都喜欢提到他对法律的理解。
他的那些论述,像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他把枯燥的法条说得生动有趣,仿佛在讲述一段传奇故事,让人听得入迷。
想想看,很多法学书籍都是字里行间的学术煎饼,难得一见的美味。
而朱老师的书,简直就是那份独特的调味料,让人一口下去,顿时神清气爽。
大家都说,读他的书,就像在和一位老朋友闲聊,轻松愉快,又能收获满满的智慧。
有些学者在评论他时,总是说朱苏力的理论框架简直是金字塔般的坚固,基础扎实,上面却又能支撑起各种思想的云彩。
这就好比在一片知识的森林里,朱老师的思想如同高大的松树,直指蓝天,树下的阴凉处,总能给人提供思考的空间。
说真的,跟着他走进法学的世界,就像进入了一个奇妙的乐园,既有严谨的规则,又有无尽的可能。
而在法学界,朱苏力的影响力可不是盖的。
他的名字一出,大家就会兴致勃勃地讨论,感觉就像是老朋友间的聚会,话题永远聊不完。
他的学术活动总是人头攒动,想要聆听他讲话的人可真不少。
就像是热闹的市集,大家争相围着,看他分享那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和观点。
他那幽默的风格和生动的比喻,瞬间就能让那些深奥的法律条款变得易懂,大家都乐于接受。
朱苏力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也贡献颇丰。
他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是和社会紧密相连。
他总是关注那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这种热情,感染了许多年轻学子,大家都想追随他的脚步,成为法学界的新鲜血液。
想象一下,校园里那些满怀梦想的学子,个个都像是追星族,纷纷希望能得到朱老师的指导和鼓励。
不得不提朱苏力的执着。
他对法律的热爱就像是那种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始终未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1。孙志刚案件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对制度建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虽然我们习惯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 虽然我们习惯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因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因为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该制度也未成为审理那些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该制度无法成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不赞同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最近原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因”,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受到了社会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我们不能把父母离异作为他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对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然后学生受不了刺激回家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朱苏力谈死刑存废问题

有人举 外 国的例 子 ,但是 我想讲 的
且 ,他 们 还 教 育 老 百 姓 说 ,废 除 死 刑 是 是 ,榜样 的力量是有 限 的。人在小 时候
《法律 与 文 学 》 等 多 种 著 作 。
人道 的、是历 史潮流 ,死刑不 能震慑 犯 可 能 还 会 效 仿 别 人 , 到 了 一定 年 龄 ,就
相信他有权 威。人在很 多时候 相不相信 等于他们 断子绝孙 了。在 中国的社会传 干 预 司法 呢 ?
一
个权威 人士 ,并不在 乎其身份 而是 统 意识 里 ,这是非 常残酷 的。但是孩子
个 军人 、普 通 的 老 百姓 ” 。
所以 ,在今 天 ,当很 多法学家、律 师等 学界人 士大谈废除死刑之必要性 、可能性的时候 ,不妨 听听朱苏 力又是如何看待这
个 问题 的 。
文 I 海 国 资 记 者 武 孝 武 I 上
呢?
遵 循 历 史 潮 流 ? 真 实 的 历 史潮 流 就 照我们 自己认为是正确 的方式
什 么 是 历 史 潮 流 ? 凭 什 么你 学 者 看 去 生 活 。 我们 崇 拜 张 国 荣 , 可 是 我 们 不
会 因 为 崇 拜 张 国 荣 、 而 张 国 荣 是 同 性 都 是 法 学 界 比 较 关 心 的 话 题 , 最 近 讨 论 到 的就 是 历 史 潮 流 , 我 们 老 百姓 看 到 的 得 又 比较 多 。 怎 样 看 待 废 除 死 刑 的 观 点 就 不 是 历 史 潮 流 ? 而 且 ,为 什 么 一 定 要 恋 ,我 们 就 都 变 成 同 性 恋 ; 张 国 荣 也 不
I 9 年代 ,当别人都在 鼓吹法治的时候 ,他却 公开说要 正确看待人 治;别人 都反对转 复军人打 官 司,他却为转 复军人 进法 0 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2001-2009)

朱苏力在北大法学院历次开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朱苏力先生〃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
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
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
[原集者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每年的毕业致辞都是我热切关注的主题。
随着苏力教授每年的坚持与信守,一年一年被苏力教授自己所超越,亦如其翻译理查德.波斯纳名著《超越法律》一样。
也许,对自身的超越才是最真实与最坚难的超越——一种转型与嬗变,从苏力的致辞中,你能发现,毋宁说是惊奇使地发现,原来法学的语辞可以这样表达,更可以发现法律的叙事可以如此地优美、朴实无华。
也许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王朔语),但更多的是作为一位法理学人对当下的深思与关切。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关注,并非玄思;在法学与文学之间,苏力教授告知每一位法学人应该抱持学者的良心对社会最现实的东西及最基层最细着的东西进行深入思考,在天国与尘世之途,对尘世的现代性救赎——对反思的反思,对反基础、反理性、解构的再悖逆——一种知识的踏实救赎是法学人学格与人格的体现,更是公共知识分子对学术的绵薄贡献,这也真正回应了10年前苏力教授对“什么是你的贡献”的逻辑辩思。
你我都如流水——在欢送2001届法学院毕业生大会上的讲话同学们,老师们,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开会,欢送即将毕业的2001届北大法学院毕业生。
他们将远行(当然,也不是都远行,还有不少人还会在这里待上数年,然后再远行)。
但毕竟有一些同学将远行,毕竟他们把他们青春中最美丽的一段时光给了北大,留给了我们北大法学院,我们的北大、我们的法学院因他们而美丽、而年轻。
让我们祝贺他们,也感谢他们。
我当过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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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
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
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他们以西方现代化国家法为模式和标准,否认昔日中国有法。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只要加强立法和严格执行制订法,同时进行普法启蒙教育,就可以建立现代的法制。
因此他们看不到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规范的巨大力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统一的法制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p55)。
而对“本土资源”的热忱同样延续到了《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不俗的中国志向似乎亦在此被热情点燃。
他在导论中就表明,自己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仅
能够体现出中国学者和法官的智慧,还可以和世界各国学者进行交流,做出中国人自己的贡献。
那么,在该书中他所谓的贡献在哪呢?我以为,最大的贡献集中表现在两点。
第一,为我们指出了中国基层司法现实的制度和理论问题,尤其是充分讨论了地方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与知识。
苏力在该著作中强调,司法是地方性知识。
“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和知识。
”(《送法下乡》自序页Ⅳ)这样的地方性知识的内涵是极端丰富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等等。
“除了一些比较一般化、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指普通中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习惯,如爱面子等)外,还有一些有明显个体特征,如当事人的品行。
这样的地方性知识并非不重要,有时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知识。
”苏力在地方性知识背景之中考察中国司法制度。
第二,该书细化并推动了田野调查的实证方法。
正如历史上很多学者的贡献往往不是其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结论,而在于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手拈来的媒体证据(比如报刊报道),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送法下乡》p116-117)、“同情深入”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p20)。
它是“走进式”
的猜想与反驳。
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是“内在”的、“嵌入”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证方法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
当然,贡献总是与争议并存。
本书的争议是苏力适用概念的偏差,比如“基层法院”这个词。
“基层”包括乡村和城镇两种司法设置,而很明显,苏力在本书中的真正研究对象是乡村司法,这就使得论证的严密性大打折扣。
同样,就算只看乡村,那么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乡村之间的发展极度不平衡,有的如沿海城市的乡村,其司法制度的状况可能更加接近于城市水平。
因此,苏力仅依据陕北和湖北地区的基层司法情况来定义、开发、研究中国的“本土资源”可能就缺乏普适性,因而争议就是必然的。
实证研究的态度、路径与方法也体现在《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一书中,但是,我觉得该书的核心贡献应当是为中国法学将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种可能。
苏力认为,中国的法学格局会经历三个主要阶段或者说是三种范式,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并且最终,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
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诠释法学侧重于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
而社科法学则侧重于发掘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生活等因素之间的本质关联。
尽管其断言两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但很明显他“天生”更偏爱于社科法学,这在他的《中国法学研
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尤其突显。
在文中,他直接言道,“我毫不掩饰对经验研究、社会科学的偏爱。
虽然我支持法教义学(被苏力归为“诠释法学”之中)——鉴于其对于处理常规案件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意义,但是我没法坚信法教义学。
对我而言,法教义学得最大弱点不是不适用,而是不长知识,无法以简单的统一规则系统来解说复杂问题;其中还隐含了对语词和概念的迷恋,一种柏拉图主义倾向。
我更偏好实用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相信知识源自生活,反感本本主义。
”毫无疑问,这之间引发的争议已经外化为如今在理论法学界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论辩。
我想,苏力对于法教义学的理解带有偏见,正如其文《法律人思维?》所体现的那样。
他赞赏美国现实主义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继而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
为此,孙笑侠专门撰文《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予以了有力的批评与反驳。
但是,贡献恰恰源自争议。
另外,苏力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亦引人深思,尽管我们能否称之为“贡献”可能还需要打一个问号,但是他再一次成功地将我们的视线转移到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的形
成不是共时性的,而是历史性的。
因此,很多国家的制度移植往往以失败告终,这大概又一次宣告了“本土资源”的重要性吧。
“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制度,而需
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然而,除却“舶来品”的错误思想,很多人还过分崇拜人类理性,热衷于从逻辑上(而不是从实际需要)去建构一个庞大的制度、机制或制度体系;“习惯于将某个后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但是,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的,它是各种“构成性因素”所综合造就的。
制度的形成可能就恰恰印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化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
可是,作为处在“共时”下的我们,能够意识到这一切构成性因素吗?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这是苏力的问题,也是制度建设者和实行者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对于制度的形成,我们应当报以何种态度,是有所为,还是有所不为?苏力的成果是丰硕的,他的贡献不断,争议依旧!也许一切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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