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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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20)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何天文目次 一、刘广明案利害关系判断的两种思路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三)本案法院对利害关系的判断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功能与适用 (一)保护规范理论下主观公权利的要件 (二)私益保护指向的查明方法 (三)保护规范理论的具体操作三、刘广明案适用保护规范理论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有无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必要 (二)本案的症结 (三)本案关于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见解的延伸四、结语摘要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仍不明确。

在利害关系的判断层次中,保护规范理论用于查明主观公权利以排除反射利益,而不用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对既存权益的侵害可能性;前者关注私益保护指向的规范解释,后者关注因果关系确定性与紧迫性的事实判断。

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获得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承认,则保护规范理论无适用必要。

关键词 刘广明案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利害关系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首次引入并系统阐释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对扩大行政诉讼权益救济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刘广明案也反映出,保护规范理论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891·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刘广明案利害关系判断的两种思路(一)基本案情张家港市发改委向江苏金沙洲公司做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

刘广明认为,该通知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人身安全问题在社会上逐渐凸显,各种形式的人身侵害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规,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通过法院的裁决,对施暴者作出限制或禁止其继续对被保护人实施伤害的措施。

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防止施暴者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适用范围、案件处理流程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达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关更加科学、规范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保障个体的人身权益。

深入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律意义。

本研究的开展将为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与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其内容包括对被保护人的个人安全和财产的保护,禁止施暴者接近被保护人,禁止施暴者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以及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被保护人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施暴者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对被保护人的支持和关注措施。

施暴者在被裁定为施暴行为后,法院会对其进行限制和控制,禁止其接近被保护人,禁止其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威胁的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的一种机制,适用人群众多且实用性强,因此,其完善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具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完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其适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2. 建立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十分必要。

通过这个平台,申请人可以方便地提交申请,有关机构也可以更好地掌握申请情况,从而更快地做出相关决定。

3. 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的证明材料有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提升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这需要相关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帮助申请人更好的搜集证明材料,提高证据的权威性与效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适用。

1. 构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比如申请人应当是受到人身伤害威胁的人,暴力行为已经发生并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伤害等。

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该根据这些基本条件进行准确判断。

2. 判断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需要依据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威胁,比如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则需要尽快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进行保护。

3. 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是判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然而,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因此,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审判标准、法律解释、司法裁量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进行探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法律适用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来进行裁判。

案例分析的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法官理解和更好地解释法律规定,从而使判决更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

2. 树立司法公正形象: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有助于法官提高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3. 促进审判一致性:案例分析有助于统一审判标准,促进裁判一致性。

但是,案例分析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案例数量有限,无法覆盖所有案件类型;其次,个案分析的结果很难推广到其他案件中;最后,特殊案例的存在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三、审判标准审判标准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它标准化了司法实践。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 法律条文:法律条款是判断案件的基础,法官在判断案件时需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研究,以确保判断准确、公正。

2. 办案标准: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办案标准进行审判。

办案标准可以是法官自己根据实践总结出来的,也可以是上级法院颁布的标准文件。

审判标准的使用,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但是,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审判标准不完善,无法覆盖到各种不同案件类型。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和司法公正。

1. 制定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司法部制定,它是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充分考虑了实际操作情况,有助于裁判人员更加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

2. 解释适用: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法律解释也有不同的适用方式。

法官在判断案件时需要对法律解释进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一、研究背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是指起诉权利和诉讼利益的统一。

在判定原告资格时,一般会参考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诉讼事实的繁杂复杂,有时候难以确定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利和诉讼利益。

因此,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对原告资格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保护规范理论概述保护规范理论,是指在判定民事主体利益时,应该从保护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判定民事主体的利益时,应该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

三、原告资格判定的现状在实践中,原告资格的判定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原告资格的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实情况、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

另一方面,原告资格的判定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四、保护规范理论在原告资格判定中的应用1. 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保护规范理论强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都应该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因此,在原告资格的判定中,应该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2. 重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在判定原告资格时,应该重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不能符合保护规范理论的要求。

3. 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在判定原告资格时,应该充分考虑事实情况。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不能符合保护规范理论的要求。

五、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1. 原告资格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实情况、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

保护规范理论强调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可以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原告资格判定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者的侵害。

保护令的出现填补了法律缺失的空白,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进行改进和适用。

本文将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保护令的完善1. 法律制度的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列入并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之处,比如部分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的申请难度较大,或者申请结果不尽人意。

在完善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法律上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效力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2. 法官的专业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法官的专业化。

保护令的适用涉及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审理案件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

3. 社会参与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社会参与的加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在受害人申请保护令时,需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帮助和支持;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从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

二、保护令的适用1. 保护对象的扩大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同居关系人等。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何源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文摘》
【年(卷),期】2022()8
【摘要】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将利害关系确定为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尚缺乏共识,实务中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认知。

为了建立客观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中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

然而,这不仅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就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洋理论”移植至我国行政审判适用后。

【总页数】3页(P112-114)
【作者】何源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行政诉讼中原告“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新标准——以“保护规范理论”的规范化适用为中心
2.行政诉讼中原告“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新标准——以“保护规范理论”的规范化适用为中心
3.行政审判中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路径的完善
4.数据本地化措施兴起下国际投资保护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5.立案登记制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审查研究——兼论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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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首先,主观公权利是行政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 查中,不仅要客观公权利的保护,还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公权利的维护。 只有在确保主观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客观公权利的最佳维护。
其次,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理论为法 院提供了全面的分析框架,帮助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保护规范理论还强调了 对行政相对人主观公权利的保护,从而在保障客观公权利的同时,确保了主观公 权利的实现。
4、法律适用:指在实践中,主观公权利的保护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 相关案例进行判断和处理。同时,也需要考虑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 范,以推动国内主观公权利保护的进步和发展。
三、案例分析
以某市居民诉当地公安局不作为案为例。该案中,原告认为当地公安局在处 理其房屋被盗事件中存在不作为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此案涉及到了主观公权利中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主观公权利的体现
在刘广明案中,原告的主观公权利体现在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持有的 异议。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 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程序不合法,二是实体处理不当。这些 主张体现了原告对其公权利的主张和维护,是原告主观公权利的体现。
保护规范理论的应用
基本内容
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权利的保护和规范。主观公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将探讨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 论的构造,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主观公权利的观念
主观公权利是指公民个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旨在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主观公权利包括基本权利、附属权利、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等多 个方面。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附属权 利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等;程序权利是指公民在主 张和行使基本权利和附属权利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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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3), 466-472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0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0.83066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sJudicial PracticeShujiong Shen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Jun. 23rd, 2020; accepted: Jul. 8th, 2020; published: Jul. 15th, 2020Abstract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pregnant with th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legal norms.The judicial judgment about “interest” in the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as early as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some judges tried to use German and Japanese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in their judgments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although the words “subjective public rights” and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rarely appeared directly. However, many courts have implied the judgment frame or related thinking logic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The formal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 is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Liu Guangming Case”. Because of the positive demonstration of the Liu case, the courts gen-erally approved and accepted this extra-territorial theory as a useful tool for judging the eligibility of the plaintiff, and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specific case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general judicial methodology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qualified cases can be applied.KeywordsNormative Theory of Protection, Standard of Interest, Subjective Public Right, Judicial Application, Local Continuation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沈书炯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0年6月23日;录用日期:2020年7月8日;发布日期:2020年7月15日沈书炯摘 要司法实践孕育着法律规范发展与完善的空间,行政原告资格中关于“利害关系”的司法判断,早在本世纪初就有法官尝试在裁判中运用德日的“保护规范理论”以诠释利害关系,虽然鲜少直接出现“主观公权利”及“保护规范理论”等字样,但不少法院在裁判时已暗含着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框架或相关思维逻辑。

而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正式引入,当推最高院裁判的“刘广明案”。

因刘案的积极示范,各法院普遍性地认可并接受了这一域外学理,将其作为判定原告适格的有益工具,保护规范理论也逐渐脱离具体的个案,逐渐演变为一般性的司法方法论在我国行政原告适格案件中得以适用。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利害关系标准,主观公权利,司法适用,本土续造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之判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难点主要聚焦于行政相关人的原告适格判定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5条,将“利害关系标准”确定为行政原告主体资格的核心基准。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理迄今尚未对“利害关系”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诠释和分析框架,司法适用中对于行政原告适格问题的处理,也基本处于暗箱状态[1]。

正因立法论中“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与司法实践所需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才迫使我国行政审判领域在2017年正式纳入外国学理“保护规范理论”,以补充“利害关系标准”的适用困境[2]。

在刘广明案的再审裁定中,最高院抛弃“不利影响”或“实际影响”等传统的审查路径,用较多篇幅对德日“主观公权利”以及“保护规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予以细致界定,构筑起以“保护规范理论”为核心基准来阐释原告权利要件的方法论,即通过探求行政实体法中是否含有“私人利益保护”的意旨,以此获取主观公权利,并将其作为是否能够寻求司法保护的依据。

刘案后,各地法院积极援引这一域外学理来阐释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也逐渐脱离刘案等具体个案,演变为一般的司法适用方法在我国实践中加以适用;许多行政法官还通过个案的有益探索继续推动这一外国学理在我国司法领域的本土化续造。

2018年最新的《行诉解释》颁布,其中的第12条第5项及第13条实质导入了保护规范理论的逻辑思路,一定程度上将该理论推向了“制度化”。

本文尝试以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以该理论引入前的暗合适用,到正式引入时的积极效应,再到引入后的本土续造为主要逻辑线,进一步探析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院早期案例中实际适用的特点,阐释刘广明案正式纳入该理论时确定的“利害关系”判定框架,以及我国法官后续本土续造的成果,以期更为全面地考察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为今后的司法适用提供一定的方法指引。

2.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暗合“保护规范理论”在2017年的司法引入并非偶然,实际上,在该理论正式引入我国行政审判之前,沈书炯针对疑难案件的原告资格判定问题,早已有法院尝试寻找更为客观化、清晰化的判断框架来补强“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部分行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裁判逻辑中暗含德日的“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思路,或者明显有着往该理论的方向思考的影子。

2.1. 王春案在2016年的王春案[3]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得出的裁判结论都为原告王春与被诉的环评批复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这两个法院的裁判切入点主要是传统利害关系标准中的“实际影响论”。

而最高院在本案再审中一改往日的审查逻辑,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利害关系”判定思路:如果起诉人请求保护的权益正好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所要考虑的,所谓“考虑”即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蕴含了原告权利的内容,抑或是相关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征询或听取原告意见,则应当认可原告与被诉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因而判定原告享有起诉资格。

本案裁判中,最高院提出这一全新的判定思路,暗含了保护规范理论思维逻辑的雏形。

首先,明确“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内容”;其次,探求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范之意旨;再者,判断原告请求保护的利益是否落入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益范围内;最后,得出原告与被诉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结论[4]。

这个判定思路背后切实潜藏着保护规范理论的内在法理:将判定原告适格的问题转化为解释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利益的问题,从原告权益角度出发判定原告资格的存无,与保护规范理论探寻“私益保护性”的审查思路完美暗合[5]。

2.2. 臧金凤案在臧金凤案[6]中,裁判的核心争点同样是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也认为臧金凤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而最高院在再审中,先是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为个人权利诉讼的基本定位,并明确提出“利害关系”判定时三个考虑因素:一则原告权利存否;二则该权利是否为主观权利的范畴;三则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侵害。

而这三个考虑因素一定程度上恰好体现了保护规范理论的逻辑思路:要求区分个人诉讼与客观诉讼,以及区分自身权益保护与公法保护,这既与保护规范理论注重探求个人主观权利的功能相契合,又与该理论侧重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相一致,基本契合了主观公权利以及权益受侵害的两大判定要素,属于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前的先例铺垫。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首现并非在2017年,早在本世纪初,我国法官在判断起诉人的“利害关系”时,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暗含着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2016年,最高院在“王春案”的裁判中对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作了一个较为正式的预告。

这些实际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案例,也进一步强化了此理论正式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3.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正式司法引入3.1. 刘广明案基本案情与核心争点“刘广明再审裁定案”[7]正式引入了保护规范理论,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张家港市发改委做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通知,该备案通知中的项目选址范围包含了原告承包的土地。

刘广明以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为由,向张家港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以刘与823号通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

刘广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

11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本案中的823号通知系对建设项目的备案行为,是职权机关就申请人申请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备案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后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产生实体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备案申请人金沙洲公司,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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