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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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评资质是从事环评业务的必要条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环评资质的取得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环评机构为了追求利益,出现了借用资质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评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1)环评机构借用资质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借用资质的个人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借用、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环评机构借用资质的行政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借用资质的个人行政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用、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环办[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审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现将《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不定期受理评价资质的各项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材料形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公示及审查结果公告。

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评价资质的申请程序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机构可直接向我局申请,其中对首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我局将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其他有关评价资质的申请,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为便于掌握与核实申请机构的真实情况,首次申请评价资质、晋升资质等级和因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更名的机构,除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受聘证明。

其中,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汇总

1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2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1999年3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颁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颁布
水 回用 尚处于初 级 阶
段, 取得成功的工程只占极少数 , 许多工程还存在各 种问题 , 没有达到既定 的设计指标。采用单纯的膜 材料使化工废水轻而易举地同用于各个用水单元足 现实的, 是违反科学的客观规律的。
我 国化 学工业 的 节水 减 污 、 水 凹用 的 目标 不 废
维普资讯




E VI O ME A R T C I N O H MI A DU T Y N R N NT L P O E TO FC E C LI N SR
20 0 6年第 2 6卷
水深度处理后 回用于生产工艺具有美好的前景 。但 是, 前还没有膜材料对废水 的适用指标, 目 膜材料的 使用标准 尚未制定 , 废水继续深度处理中的术语没有 统一, 阻碍了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科技开发的主管 部门或行业协会应组织力量尽快完成基础性工作。
1 张建 民.为何 8 % 的装 置 “ 0 水土 不 服 ” ——关 于化 工企 业水处 理装 置 运 行 状 况 的 调 查. 国化 工 报 ,20 中 0 5一
O 6—2 ( 7 6)
2 中共 中央 毛泽东 选 集 出版委 员会 .毛泽东 选集 .北 京 :
国 防 版社 ,16 . 6 , 6 9 9 2 1 24
中国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局环保处 最近明确指 出: 废水 同用技 术必须稳妥可靠。要 “ 根据 目前生产装置运 行的需要 , 考虑废水 回用后对 系统排水和生产 长周期的影响。要对拟采用流程 中 的各单元工艺和设 备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 最好有 在同类水质工业成功应用 的实绩 , 或是有 中试或小 试成果为设计提供技术支撑。膜法脱盐工艺具有一 定的先进性 , 但是 目 前尚不具备在废水深度处理上大 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 , 从可靠性和经济I方面还有待 生 考察研究 , 可选择试点, 积累工程和运行经验。这段 ” 论述指明丁膜材料应用于化工废水同用的方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9-28【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办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2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资或控股开发的煤矿、煤电、港口、码头、航运等建设项目。

境外项目依据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参照执行。

技改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前期工作,主要指为保证项目合法合规建设,在项目前期阶段必须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报送审批或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变更及报批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向集团公司报送国家级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及系统各单位战略规划与项目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根据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变更及报批工作,并协同环保管理部总体协调、督办公司系统各单位煤炭项目前期环保水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生产部(科技中心、应急办)是公司煤炭项目发展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项目全过程技术指导,配合环保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做好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变更等工作。

销售(物流)管理部是公司系统煤炭销售和物流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流项目全过程技术指导,配合环保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做好物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变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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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

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

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

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臵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

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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