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保险合同协议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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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用保险合同

金融企业信用保险合同

金融企业信用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金融企业,现因乙方业务发展需要,希望为其业务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对象乙方因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卡、保理等)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二条保险范围1. 甲方同意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借款人/客户违约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以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所有业务交易总额的____%(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双方协商的费率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索赔程序1. 乙方在发现借款人/客户违约后,应在____天内通知甲方。

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____天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

第六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险合同范本4篇

保险合同范本4篇

保险合同范本4篇本文目录保险合同范本信用卡保险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保险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本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平安银行免责协议书范本(3篇)

平安银行免责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平安银行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作为平安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乙方作为接受甲方服务的客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 “金融服务”是指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各类银行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理财、基金、保险、贵金属、外汇、国际结算、信用证、保函、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2. “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用于接收、支付或存储资金的银行账户。

3. “交易”是指乙方在账户内进行的各类资金收付活动。

4. “电子渠道”是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服务渠道。

5. “第三方”是指与甲方或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协议的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如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条保密1. 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二章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权利1. 享有甲方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的权利。

2. 了解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性质、条件、费用等。

3. 要求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2. 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3. 保管好账户及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4.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5. 按规定用途使用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6. 及时了解账户交易情况,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甲方。

7. 接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权利1. 依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查。

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经批准发行的个人信用卡、借记卡及/或签帐卡,经保险人认可,均可参加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银行卡。

第三条被保险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银行卡遗失或被盗窃后,在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发生刷卡交易造成的盗用损失,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或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二)被保险人出租、转借银行卡或其账户;(三)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四)由伪造、变造的银行卡通过被保险银行卡账号盗用;(五)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六)被保险人未于银行卡背面签名;(七)被保险人发现被保险银行卡遗失、被窃后,未在24小时内办理挂失;(八)被保险人的被保险银行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第六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银行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二)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损失;(三)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四)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五)任何形式的银行卡附加功能的损失;(六)医保卡、公积金卡等只供特殊用途的银行卡的任何损失。

保险金额第七条每张被保险银行卡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的其他保险文件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的其他保险文件约定的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一)名词解释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三、保险责任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4)流动保证保险(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保费分期合同范本

保费分期合同范本

保费分期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分期支付保险费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 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6. 分期付款期数:共_______期,每期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7. 分期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保险费:(1)银行转账;(2)信用卡分期;(3)其他(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分期付款期限1. 分期付款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每期付款日为每月的第_______日。

2. 乙方应于每期付款日或之前,将当期保险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每期保险费。

2.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的保险费金额×逾期天数×日万分之五。

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本8篇

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本8篇

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用卡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具备丰富的保险经验,愿意为乙方的信用卡风险提供保险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保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用卡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信用卡保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乙方的信用卡风险得到合理的保障。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等原因导致的信用卡资金损失风险。

具体保险范围以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1. 乙方选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为____%,总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甲方的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乙方信用卡因丢失、被盗、被抢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避免泄露。

2. 乙方在发现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赔偿处理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案及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并支付赔款。

3. 乙方获得赔款后,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将赔偿权益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保险期限届满;乙方信用卡被注销;乙方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并获得甲方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

附件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共同偿债人:共同结款人(孙总再和银行风控确认下)【重要提示】本合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分期款项发放人特提请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

各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一条,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剩余购车款,分期付款申请人申请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第二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分期款项发放人同意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发放分期款项:2.1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以分期付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支付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首付款;2.2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就汽车专项分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申办和使用与分期款项发放人签署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3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了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2.4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2.5其他。

(1)(2第三条汽车专项分期款项为专用款项,除本合同第一条指定的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分期付款申请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用信用卡直接支付的,分期付款申请人承诺向指定汽车经销商/第四条4.1 在分期付款申请人使用用于汽车专项分期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并签署签购单记账扣款后,将上述透支资金一次性划付给汽车销售商(合作机构)。

4.2进行启用;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将汽车专项分期金额(大写)元,扣收后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商/合作机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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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保险合同协议书
条款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

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

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六、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七、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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