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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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热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热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热电厂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热电厂,包括燃煤电厂、燃气电厂、核电厂等。

第三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度执行,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热电厂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热电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热电厂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热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是热电厂的基本安全职责之一,热电厂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相关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热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九条热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热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备和器材第十一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水泵、消防卷盘、消防栓等。

第十二条热电厂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当经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热电厂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热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热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热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消防知识、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等。

第十七条热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生产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是核电厂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核电厂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组成。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监督职责1. 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2. 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 消防安全教育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隐患的监督:监督核电厂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找出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2. 随机抽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核电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投诉举报:对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五、监督结果和措施1. 监督结果: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核电厂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监督措施: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核电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核电厂,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精选4篇)

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精选4篇)

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精选4篇)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篇1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消防工作条例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制度,并制定消防措施。

二、站内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有生产厂家,按要求定期试验合格,并“三证”齐全。

三、每年应定期组织站内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技能,做到关键时刻人人会用。

四、站内应设专职消防员,消防员一般由安全员担任。

五、站内应有与实际相符的消防设施分布图,每月按定期维护工作要求,检查一次消防器材放置情况并清点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消防器材应定置存放,不得随意挪动,并做到随用随补。

七、每月使用消防设备检查卡对防火隔墙、消防砂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检查员维护卡内做好记录。

八、电缆沟内应无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不许私拉乱接照明或其它电源明线。

九、电缆沟通往主控室的孔洞应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十、电缆沟到高压配电室、端子箱和机构箱的孔洞应封堵严密,在电缆沟与高压配电室入口处和重要交叉口各侧加防火隔墙,并有明显标志。

十一、室内及室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检查需要时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十二、电容器室要有消防设施。

十三、站内不得动用明火焚烧垃圾等杂物。

十四、全站人员要熟知火警电话的报警方法。

火警电话:119十五、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篇21、变电站系电力生产重地,为确保安全运行,应经常与本公司保卫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值班保卫和消防工作。

2、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制定相应的消防措施并认真落实。

3、变电站消防器具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器具的放置、完好情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

4、变电站的电缆隧道和夹层应有消防设施,控制屏、高压柜和开关场区的端子箱等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5、变电站设备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放在设备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强管理,并按规定要求使用,施工后立即运走。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制度(4篇)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制度(4篇)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火灾防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住宅小区等各类建筑物和场所。

第三条涉及到消防安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消防工程师、消防员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按照防火、消防组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点,同时配备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开展定期的消防演习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要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住宅小区等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应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演习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消防宣传教育等。

第十条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消防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负责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监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火灾应急预案、自救逃生演练、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消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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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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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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