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有排 它性 的 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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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其有无 竞争性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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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 特 点
对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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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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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关 系 是 随着 生 产 力大 发展 和
行总体 管理 和 综合 调 控 的过 程 简言 之 就
是 旅 游 行政 部 门对 旅 游 景 区 的总体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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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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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源 特 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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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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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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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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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 理 理 论 的 中心 任 务 是 研 究 在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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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的行政管理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
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
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
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垄断性。
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
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
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级风景区,各级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风景区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文明旅游”的原则,切实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第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管理工作,包括生态保护、安全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公共安全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
第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环保部门,负责风景区内的生态保护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旅游服务部门,负责游客接待、导览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风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游览路线及相关信息,确保游客能够安全、合理地游览风景区。
第十条风景区内设置的观光设施和游乐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和审批,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服务人员,确保游客得到专业、周到的导游和服务。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不得随意摘取野生植物、动物,严禁乱涂乱画。
第四章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应急逃生通道,配备应急救护设备和急救人员。
第十六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
第五章服务质量及管理评估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1.1 制定目的 (4)1.1.2 制定依据 (4)1.1.3 适用范围 (5)1.1.4 定义 (5)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5)1.1.5 管理机构 (5)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5)1.2 安全管理办公室 (6)1.3 部门安全负责人 (6)1.3.1 职责划分 (6)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6)2.2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6)2.3 部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6)2.3.1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1 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 (7)3.2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2.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7)4.1 培训内容 (7)4.2 培训形式 (7)4.3 培训周期 (7)4.4 培训效果评估 (7)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7)4.4.1 目的与意义 (8)4.4.2 责任主体 (8)4.4.3 责任内容 (8)4.4.4 责任追究 (8)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4.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8)4.4.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8)4.4.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9)第四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9)4.4.8 风险识别 (9)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制度,对旅游景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
(9)1.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2.1 风险分类 (9)2.1 根据风险性质,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9)2.2 根据风险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级: (10)2.2.1 风险评估 (10)3.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10)3.2 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0)3.3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3.3.1 风险控制 (10)4.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景区内的安全情况。
第七章文明旅游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倡导文明旅游,杜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文明导游队伍,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风景区管理制度

风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风景区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风景区的管理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风景区管理应坚持以游客为中心,不断提升游客服务体验,加强景区环境保护,保护文物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落实政府有关管理要求。
第五条风景区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合作,确保风景区的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保证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风景区管理机构第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立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风景区管理规划、运营计划、服务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保卫部门负责维护风景区的安全与秩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文化部门负责宣传推广风景区的文化特色,丰富游客的文化体验。
第三章游客管理第十二条游客在进入风景区前应购买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十三条游客应遵守风景区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践踏草坪、破坏植被。
第十四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攀爬树木、石头,切勿从陡壁上拍照。
第十五条游客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若游客发现有人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人员举报。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应加强对植被的保护,不得毁林开荒。
第十八条风景区管理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持风景区的清洁。
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应推广环保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爱护环境。
第二十条风景区管理应设立环保巡逻队,加强对环境状况的监测。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风景区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风景区管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管理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引导其遵守安全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1. 引言旅游景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形象和增加居民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制定了本文档,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景区管理机构2.1 旅游景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2.2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2.3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3.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3.1 景区应当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2 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系统,包括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等设施。
3.3 景区应当建设餐饮、住宿、购物等生活设施,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4. 景区环境保护4.1 景区应当保护自然环境,禁止破坏植被、采矿、污染水源等行为。
4.2 景区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4.3 景区应当加强对珍稀植物和动物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买卖珍稀物种。
5.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5.1 景区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景区的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5.2 景区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
5.3 景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6. 安全管理6.1 景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
6.2 景区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应急救援设施和服务。
6.3 景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 法律法规遵守7.1 景区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旅游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7.2 景区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景区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3 景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自身合规。
8.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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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二)公共产品(public product)
n 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 产品。与之相反,完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就是 私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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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碧峰峡模式成功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中央领导的明确支持
三、媒体的正面造势为其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 境
n 该模式强调在确保公共资源有效保护及提供社会服务的 前提下,兼顾旅游经济效益。实行该模式的景区主要集 中在传统的文物类旅游景区及博物馆、城市公园等现代
公益性突出的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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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n 该模式的特点: 1.产权统一,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国家所有; 2. 主要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重视景区的社会
2.旅游集团的规模化优势。通过融资、强强联合,可以解 决财政困难。
3.政府主导下,公司经营过程中得社会和生态负效应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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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缺点:
1.高度集权容易产生决策失误风险。虽然此模式下 不会发生恶意经营、主动破坏资源的事情,但容 易起好心办坏事。
2.多元利益诉求下容易造成经营风险。此模式下, 经营部门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 股东、当地居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好处理
(4)公共景区的管理权
即是决定怎样使用景区公共资源与资产的权利。在国 有产权制度中,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 系,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行使公共景区的管理权, 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是具体管理机构。公共景区 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景区规划 工作,包括规划的编制、报审和监督实施;二是负责景 区保护工作,对景区内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修复;三 是对景区经营业务的监督与协调及价格管制;四是社会 事务管理,协调景区社会经济发展,如景区安全秩序维 护、招商引资服务、公益教育宣传:五是其他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与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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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1)旅游景区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绝对权利,通常借助于由 法律这一国家超经济力量来明确。按照本文对公共景区概念的界 定以及《宪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和人文 旅游资源的相关规定,公共景区依托的旅游资源如水流、山岭、 草原、古迹建筑、科教文化设施等,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最终 归属上属于全体国民,国务院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责任和权利。
特点:
1.产权对外分离。
2.完全的市场化运作
3.政府只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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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碧峰峡模式剖析
n 碧峰峡被誉为“四川之肺”,1986年被评为省级 风景名胜区;1993年,雅安成立外市旅游局,并 投资200万进行开发。到1997年底,累计投资580 万,年接待1万人左右,年收入仅30万元。1998 年,万贯集团紧扣时代脉搏,看准了旅游市场的 巨大潜力,决定开发碧峰峡丰富的旅游资源。在 碧峰峡的开发中,万贯集团大胆创新、敢为天下 先,在全国独创了“碧峰峡模式”。“碧峰峡模 式”目前已成为旅游景区开发的典范,成为政企 合作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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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六、中国旅游景区的几种典型模式
(一)产权完全统一模式(颐和园)
n 产权统一模式,即公共景区坚持产权高度集中的管理体 制,公共产权统一在初始产权所有者手中(国家),景 区既不具备吸纳外来资本的能力,也没有独立的市场主 体资质,景区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及资源保护等权能捆绑 在一起,统一交由当地景区管理机构,实行非企业型自 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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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公共产品的属性受到公共资源稀缺程度的影 响,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那么公共产品的属性 受到影响的程度越大。因此,一般来说,没有绝 对的公共产品。
n 公共产品又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 共产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 产品;而准公共产品是指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表现 不充分的公共产品。
从产权角度看待公共景区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 论:第一,公共旅游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所有权的基础是稀 少性。若是一种东西预期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 任何人或政府的同意,它就不会成为任何人的财产。第二,公共 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唯一的和垄断 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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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5)公共景区的收益权
n 即是从公共景区旅游资源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收 益的来源既包括亲自使用,也包括允许他人使用 而获得的权利让渡费用。因此收益权是综合性的, 可看作是资源所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各自受益 部分的总和。当公共景区的所有权、支配权与使 用权的主体合一时,收益权主体也是唯一的,反 之收益主体也是多元的。
n 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在产权分割的基础上,其中的每一种权利都 可以进行细化;
n 产权的可让渡性即可转让性,是指初始所有者将产权再安排给其 他人的权利。可转让性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按照双方共同决定的条 件将其财产的部分权力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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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2.旅游景区的产权特征 (2)旅游景区的支配权 (3)旅游景区的使用权 (4)旅游景区的管理权 (5)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五、中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模式的现状 (一)国家层面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 土地。 (二)地方层面
打擦边球或者变相出售景区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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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课堂讨论
国家和地方层面对旅游景区不同管理 模式的利益考量
n 第一类,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公 共产品。第二类是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非排他 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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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三)公地悲剧
1.哈丁“公地悲剧”理论的提出
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 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 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 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 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 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 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悲剧”的发生,人性的自私或不足只是一个必要 的条件,而公产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监管是另一个必要条 件。所以,“公地悲剧”并非绝对地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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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3)公共景区的使用权
n 现实之中,要体现产权的经济意义,谁来使用产 权比产权归谁所有更重要。使用权即是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在公共 景区中旅游资源使用权主要表现为经营权(政府 开办的企业、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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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该模式中,景区国有的性质不变,旅游经营与景
区开发业务从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剥离出来,交由国有旅
游集团或下属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由于旅游集
团的国有控股属性,使公共景区获得稳定的经营主体保
障,再加上其资源国有、经营国有、收益国有的产权特
征,使政府主导的利益集团经营模式广受欢迎,至今在
我国公共景区经营中占有较大比重。
效益,侧重于保护; 3.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4.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直接由人民政府设立。 n 该模式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能够较好地保护珍稀资源,强调公益性 缺点:盈利能力差,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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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二)产权对内分离模式(黄山模式)
该模式即是在坚持公共景区国有国营的基础上, 政府作为公共景区所有权代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对公共景区国有资产进行整合,组建旅游公司(集团), 由旅游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将经营 权交由市场化运作,实现公共产权的对内分离(景区管 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一般为同一人)。
n 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是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 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从而 任一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产品。
n 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是指该产品被提供出来以 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 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换 句话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边际成本是 指: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产品所带来到总成本 的增量。
(三)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旅游景区 n 1.风景名胜区——国家建设部 n 2.自然保护区——国家林业局和环保部 n 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局 n 4.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 n 5.国家地质公园——国土资源部 n 6.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建设部和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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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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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特点:
1.产权对内分离,性质仍属国有;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市场化经营;
3.资金来源政府预算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4.管理机构常出现“一套人马,两套班子”的情况
优点:
1. 产权结构优势。实行的是内部分离,确保了公有制, 最终利益归国家。同时又可以采用市场化经营,获取经 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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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管理
二、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 (一)旅游资源之所以存在,“完全是自然的无意
志造化或人类因其他功利性目的而创造的成果, 是先旅游而客观地存在着的自然或人文因素。” (二)旅游资源性质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