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行政决定将直接决定你的房屋征收补偿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B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5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A 、法律B 、法规C 、规章D 、规范性文件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57、(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公民B 、法人C 、其他组织D 、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58、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的「涉。

A 、人大常委会B 、行政机关C 、社会团体D 、和个人参考答案: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15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 、合议B 、回避C 、公开审判D 、两审终审参考答案:A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60、根据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 、拘留B 、罚款G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D 、没收财物参考答案:A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行政补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因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对行政补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补偿数额与损失相当。

2. 合法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际损失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4. 补偿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相一致,不得因补偿而免除其责任。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1. 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2. 间接物质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

3. 精神损害: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4. 生态环境损失: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与审查。

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4. 确定补偿数额: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5. 审批与发放:行政机关对补偿数额进行审批,并将补偿款发放给当事人。

五、行政补偿案件的诉讼1. 起诉条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诉讼管辖:行政补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损害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诉讼程序:行政补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2011年版)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2011年版)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东府〔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进行立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规划报建情况和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规划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工作,核查收回范围内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调拨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投资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年04月30日01:14来源:合肥在线字号:T|T0人参与0条主评论0条评论0条总评论打印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于厚森、郭修江、杨科雄、牛延佳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问题、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化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精准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的规定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私人房屋征用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的标准规定。

征用房屋是指国家为了进行重大工程建设、国防施工、应急救灾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依法对私人房屋实行征用,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征用房屋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进行平衡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具体来说,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征用房屋的评估标准。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的核心是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评估。

评估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情况、地理位置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评估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被征用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征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

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应当明确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对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补偿金等的计算规则。

计算方法应当合理、科学,确保被征用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再次,征用程序的规定。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应当规定征用程序,包括征用通知的送达、评估程序、协商补偿协议的签订等程序,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征用程序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征用赔偿标准的调整机制。

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应当建立赔偿标准的调整机制,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变动、通货膨胀等因素,对赔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进行平衡的体现。

征用房屋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征用房屋赔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征用人的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透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4种行政决定将直接决定你的房屋征收补偿
导读:行政决定,是凸显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单向性”“强制性”的法律文件。

在征收拆迁领域,凡是带“决定”字眼标题的文件,被征收人都必须特别提高警惕和予以留心。

否则,你的征收补偿,就会这样被“决定”,再想提升相关的数额、标准则可能是难上加难。

那么,实践中常见的都有哪些决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大家4种……
一、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据此,征收补偿决定的现实意义是很清楚明白的,即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数额始终不满,经必要的协商、沟通、谈判后仍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项目不会因此而无限期拖延,征收方会直接下达此补偿决定,将补偿硬塞到你的手中,之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从而实现拆迁工作的完成。

因此,这一决定可以说是整个拆迁流程中最关键、对被征收人利益影响最重大的行政决定,没有之一,被征收人务必要严肃应对,切不可粗枝大叶的让救济期限溜走。

在明拆迁律师谈应对:应对之策也是很清楚的,复议或者诉讼。

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法点的可能性是较大的,因为它的完全合法要依靠前面的一系列程序的公平、合法,尤其是房屋评估报告的公平、合法。

可以说补偿决定和评估报告是密不可分的,而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评估程序等方面问题是导致补偿结果显著偏低的重要原因。

故此,若被征收人确信补偿结果严重偏低,不公平、不合理、不能保障居住生活,那么对补偿决定的救济就更是不可或缺的了。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用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久拖不决”问题的决定,就法律性质而言与征收补偿决定有些类似。

实践中,农村征地一般很难走到这个决定上,通常都会在前面的环节中“协调”解决了。

自然,“协调”的结果究竟被征地农民是否真心满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这其中的各种帮拆、促拆层出不穷,客观上导致这份决定根本“用不上”,也是可以想见的因素之一。

因而,从一个角度讲,一旦这份决定真下来了,就意味着征收方丧失了继续与你谈补偿数额的兴趣,决意要走强征强拆的路子来解决问题了。

在明拆迁律师谈应对:应对之策也是很清楚的,复议或者诉讼。

这份决定若要合法成立并发挥最终强征强拆的效力,征地行为程序合法,征地补偿足额到位是两大关键。

因此,在
实践中对这一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大有可为的,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征地程序严重缺失,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落实,甚至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下,法规明文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拒绝交地的权利。

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77条还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指农村非建设用地,如今大部分土地都已列入了规划区,更多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住宅的情形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领域相对少见,但也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一种产生依据。

在明拆迁律师谈应对:责令限拆决定,在明拆迁律师讲过很多次了,因为它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影响非常直接、快速、重大,且容易被滥用。

对它提程序是必须的,一是因为它意味着“真拆”,而且从决定作出到强拆往往只有很短的时间,尽管这并不合法;二是因为它是
对被征收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会直接导致涉案的部分房屋面积只能按照“违建”“无证房屋”的标准进行“一刀切”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通常直接适用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而无任何协商的余地。

因此,第一时间对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几乎是必须的,在未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之前切不可有“拖期限”的想法,因为征收方通常不会严格按“套路”出牌。

四、部分征收决定
通常而言,征收决定决定的是“征收”的启动,而不直接涉及补偿安置的多寡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下遍及全国的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其采取“预签约”“模拟征收”形式时,征收决定则会与补偿直接挂钩。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的(不得低于80%),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实践中,很多城市都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对这一“变形”的征收程序有充分的认识。

一旦比例达到,预签的补偿协议生效,那么征收补偿就已经定下了,而不再涉及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类项目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被征收人是需要加强审查意识的,必要时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话一定要牢牢的印在大家的脑子里。

实践中,大量维权困难都是因为错过行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的期限,进而导致的坐失良机。

而事实上,涉案“决定”的违法点有时擢发难数。

因此,广大
被征收人要对上述决定的名称具有“条件反射”,一经发觉立即咨询专业人士采取措施进行救济,才能始终保留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机会和希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