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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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加速器装置及其周边环境监测。

第二章监测制度

第三条辐射环境监测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进行优化设计。第四条辐射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监测,对射线装置工作状态漏射情况的监测等。对屏蔽墙外照射剂量率的监测,原则上在运行前为1次/年,运行期间为1-2次/年;对机房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率监测运行前为1次/年,运行期间为1-2次/年;对漏射情况的监测运行期间采用不定期监测的方式,原则上不少于4次/年。

第五条单位须配备专业的计量器具进行监测,且对计量器具定期检验,实行标识管理。计量仪在使用之前须经专业部门校准,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六条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辐射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应执行环境监测合格证制度,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对周围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须与有资质专业监测单位联合开展,监测结果须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辐射环境监测档案,对每次监测数据

和结果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九条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须联系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及时有效的整改方案,确保环境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监测的“监测原则”和“监测方法”,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做好辐射水平的监测工作,建立辐射环境监测档案,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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