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刑诉-杨雄
十二节课玩转新刑诉(按照最新修订案)2012年司法考试之出题人弟子杨雄刑诉讲义3

四、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表-33)
★★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4)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刑事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表-35)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程序(表-36)(刑诉法第54-58条)
(二)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表-37)(刑诉法第56-58条)
(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8)(《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
2012年新东方刑诉修正案解读-杨雄讲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杨雄(pkuyx@)总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
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月23日YY讲座讲义 杨雄刑诉

4月23日晚19:30 刑诉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杨雄(新浪微博“刑诉杨雄”,/yangxiongbnu)引子刑诉真题(案例分析题):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
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
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
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
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
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
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2012/4/七)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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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重点学科班讲义 刑法
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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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班刑法学提纲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刑法空间 效力 (因主要属于记忆性知识群,本阶段略)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 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 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 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核心内容在 于:
(三)其他两个基本原则的把握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 4 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但不存在制刑平等问题;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关键在于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即不排斥 刑罚个别化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 5 条) 亦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主要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 恶性相适应); 第二,体现了刑罚并合主义(即报应刑与功利刑的折衷统一); 第三,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限制刑罚权的程度。 例如:刑法对于犯罪中止、未遂、预备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何种基本原则? 【例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可能受到刑 罚的处罚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012名师案例班案例班刑诉讲义-杨雄

2012年尚德刑诉案例讲义杨雄(pkuyx@)专题一管辖【案例一】武某在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工作,因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S市D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7日对其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
同年6月3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S市D 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在侦查过程中,武某提出本案侦查人员赵某是自己的邻居,向来关系紧张,申请其回避。
在检察长决定回避之前,赵某退出该案的侦查工作;检察长决定其回避之后,为公正起见,赵某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直接销毁。
同时,侦查人员对武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武某妻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武某妻子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
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S市D区检察院向S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向S市D区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S市D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缺少证据材料,遂决定退回S市D区检察院,要求补充材料。
S市D区检察院补充材料重新起诉后,S市D区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S市D区法院发现武某涉嫌在S市B区实施一起绑架致人死亡的犯罪,于是,S市D区法院报请S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S市中级法院在审查后指定S市B区法院审理该案件,S市B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处以传染病菌种扩散罪和绑架罪,判处武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1.本案不应由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应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
因为:《高检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刑诉法讲义--杨雄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杨雄新起点封闭班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阶段(表-6)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审判 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三)刑事诉讼主体(表-7)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8)★★★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9)★★★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10)★★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2)★★★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典型例题: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处理B、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该检察院立即撤销该案C、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自杀身亡。
某县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无罪D、某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可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4)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表-15)★★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6)(刑诉法第82条)典型例题: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2007/2/76,多项选择题)A.公诉人B.自诉人C.被害人D.控方证人★★三、当事人(表-17)★★四、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8)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表-19)二、立案管辖★★★(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1)(《高法解释》第1条)典型例题: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十二节课玩转新刑诉(按照最新修订案)2012年司法考试之出题人弟子杨雄刑诉讲义2

第四章管辖
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立案管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8)(《高法解释》第1条)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9)(《六机关规定》第1-4条)
二、级别管辖(表-21)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2)(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
★★★(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4)(《高法解释》第7-14条)
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5)(《高法解释》第20、21 条)
第五章回避
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6)(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7)(刑诉法第28、30、31条)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28)(刑诉法第35条)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9)(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3条)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表-30)
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
第36、37条)。
司法考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日日)

2018年司法测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根据《2018年水朵考资司法测试总体复习规划》的安排,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正式进入第三阶段的复习,本文就第三阶段的复习需要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一、第三阶段复习指导适合于哪些人这个问题应该是各位非常关心的问题,不管是加入指导很久的还是刚加入的朋友,从5月10日开始均可以按照本复习指导的安排进行复习,主要是因为第三阶段的复习我们总体的思路是夯实基础、强化实战,与第一、二阶段的复习是衔接的,也可以是相对独立的,并不矛盾,如果你第一、二阶段没有完成任务或新加入的,从现在开始进入第三阶段是完全可行。
二、第三阶段复习安排1,第三阶段的时间长度: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31日<一个半月的时间)。
具体复习科目及复习时间以网站公布的“百日复习计划”为准。
2,第三阶段的课件及资料推荐<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测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测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测试试卷解读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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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10表)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2011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4)二审程序2010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审判概述2009年(1)一审程序;(2)二审与再审程序;(3)证据制度;(4)执行程序2008年(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7年(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值考查细目基本原则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2分)刑事诉讼主体0管辖 1 级别管辖及其流转(1分)回避 1 回避的程序(1分)辩护与代理0证据29 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刑事证据规则(1分);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2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证据关联性的判断(22分)强制措施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1分);逮捕的证据要件(2分)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1分)期间、送达 1 期间的计算(1分)立案 1 立案监督(1分)侦查程序 3 通缉(1分);辨认(2分)审查起诉程序 1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1分);审判概述 3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集中审理原则(1分);合议庭(1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1分)一审程序10 刑事判决书的内容(2分);量刑程序(2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定情形(2分)二审程序 4 上诉权的行使主体(1分);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2分);二审的发回重审(1分)死刑复核程序 5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法定情形(2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审理程序(3分)审判监督程序 3 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2分);再审程序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和裁定的适用(1分)执行程序 2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2分)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 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2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涉嫌犯罪行为第一章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自首、报案、举报、控告 不予立案 自诉 立案侦查 聘请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审查起诉 起诉 聘请辩护人辩护 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被害人起诉 被害人申诉 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被不起诉人申诉 第一审 上诉 检察院抗诉 程序终结 第二审 依法改判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终结 申诉 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 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程序倒流★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法治国家的关系(表-3)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①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②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
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基本目标?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②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刑事诉讼法》第2条)★★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54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①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227诉讼效率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③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 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表-6)检 自 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7) 权力类型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 侦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人民法院 审判 强制措施 对提交的证据有疑问的调查特别注意: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含 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这里所说的“其它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参见表-36、38);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3、6、7-10条)(表-9)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其它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谁独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基层、中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②新类型案件;③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④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发回重审①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②第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③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①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檔、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檔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檔、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0)监督种类监督方式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起诉阶段做不起诉,程序倒流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高法解释》185条)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
执行监督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1)含义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②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③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2)阶段情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不受理————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3)案件类型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不起诉(修正案)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4)(刑诉法第106条)★★二、当事人(表-15)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9条)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③申请回避;(刑诉法第28条)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⑤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刑诉法第56条)⑥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刑诉法第115条)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⑧和解的权利;(刑诉法第277条)⑨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