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诉人视角下的辩护律师执业保障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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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本文将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两方面展开阐述。

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律师的执业权益。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1. 权益保障不到位:尽管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律师会遭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特别是在代理敏感案件或维权案件中。

2. 执业环境不够公平和开放:一些地方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限制律师与客户见面、限制律师调查取证等。

3.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还存在欠缺。

4. 行业准入门槛过高:一些地方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定规模和业务实绩,对于新兴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5. 法律职业精神欠缺: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追求金钱回报而忽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现象,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工作打算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打算:1. 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确保每位有需求的人都能够获得合适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只有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人才能够进入律师行业。

3. 增加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律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的律师信用体系。

4. 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引导律师将社会公正和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5. 完善律师参与案件的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案件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充分保障。

6. 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加强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一、背景介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进和完善。

本篇文档将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1. 落实法律保障不力: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明显不足,导致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 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当前律师执业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办案机关不当干预、会见难、取证难等,严重影响了律师正常开展业务。

4. 权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侵权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工作打算1. 强化法律实施: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专员,负责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当干预,保障律师会见、取证等基本执业权利。

同时,加大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整治力度,严惩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4. 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律师维权机制,为律师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的作用。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效率和透明度,例如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6. 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能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在当前社会法治的大环境下,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在学术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毕业生提供了表达个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机会。

在毕业论文中,讨论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论辩护律师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担任着捍卫被告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该文将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视角出发,探讨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首先,合法权益的保障是论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应有权力与利益的保障,这是维护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具体来说,论辩护律师应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辩护的权利,能够自由表达观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对论辩护律师的身份认同是保障的重要方面。

法律界对于论辩护律师的身份认同和规范是其权利保障的前提。

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可以深入研究论辩护律师的身份认同,探讨相关法规对于其认同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权益保护的关注。

通过详细论述和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加对论辩护律师身份认同的关注和保障。

此外,对论辩护律师的专业培养与发展也是学术界应关注的方向。

论辩护律师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和被告权益的保护。

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论辩护律师的专业培养和发展,提出有益的观点和建议,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进一步保障和提升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最后,对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虽然我国法律对论辩护律师的权利提供了保障,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论辩护律师遭受非法干涉等。

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可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以进一步加强对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关注。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对于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该论文可以从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身份认同、专业培养与发展以及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在提供权威观点的同时,为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建议,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内容摘要本文第二部份着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及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周全进行论述,表明现有辩护机制将会导致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诉讼的严重后果,强调该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将与法制建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本文第三部份,笔者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现存权利障碍基础上,简性分析障碍存在的原因,并0彻实提出了几点使律师权利能得到真正保障的意见。

最后,笔者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在微观上受诉讼价值取向,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在宏观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交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加强刑诉中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则是一种国际化的倾向,与我国法制建国目标一致,从而说明没有律师,没有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录引言一、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现状分析(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及现状分析三、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一)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四、结束语参考文献引言现代刑事诉讼,是在控审分离和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

其中辩护职能尤显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毫不夸张地讲,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先后不断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配置和保障措施的予以护大和加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规定,并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条约上签字,其权利保障相对过去有所增强。

但是,由于传统文明和诉讼价值观等因素影响,辩护律师机制仍不够完善,其权利保障现状更令人堪忧,使律师刑事辩护呈萎缩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有鉴于此,笔者特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成文,以期对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公诉的角看律师的刑事辩护

从公诉的角看律师的刑事辩护

从公诉的角度看律师的刑事辩护选择这个题目与各位律师交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

由于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的公正性与公民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除了宪法以外,它比其它法律显得更为重要,素有“小宪法”之称。

咱们来看大家关注的冤假错案,无论是杜培武案、还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时建锋案等等全部都是刑事案件,都与刑事诉讼有关。

而且这些案件出来以后,大家不但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更关键的是关注使冤假错案产生的背后的法律问题,正是由于这些,才推动了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

反之,我们来看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大家更为关注的是对嫖娼法官以及所在法院如何处理,而很少有人关注当事人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法院判决是否公平,背后的法律适用有无问题。

刑诉法修改期间向群众征求意见,短短四五个月内,收集各行各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几万条;而之后的民诉法修改,仅收到意见、建议几千条。

按照常理来讲,老百姓更多的应该是民事案件的处理,更关注民诉法才对。

但是,从这些数据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主题就是依法治国,这里的依法当前最主要的就是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2、公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权利关于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利是监督权、侦查权还是公诉权这些在理论界从未停止过争论。

曾经有一本专门研究关于检察机关权利的书上写过有二权说、三权说、四权说等等。

但目前通说应该是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核心权。

不关这种说法理论上是如何分析的,我就记得我刚到检察院上班时一次考试中有这个题,我特地查了答案,确实是公诉权。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谈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谈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谈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提要: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一直相对弱势,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律师的诉讼地位,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但也存在着法治理念滞后、救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还急需进一步探讨改进。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律师辩护;执业权利;辩护“三难”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刑事辩护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困惑及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的现状及困惑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一直相对弱势,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较低,难以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直接体现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率多年来一直在低位徘徊。

以2011年为例,全国21.5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56.9万件,人均不到3件;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由于统计标准不协调,据反映至少有半数以上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据全国政协社法委去年调研,个别省律师辩护率仅为12%。

可以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辩护制度有较大进步,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难落实到位,“三难”仍是制约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律师辩护意见未得到充分尊重,有的还遭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影响、挫伤律师从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

曾有这样一句让律师们耳熟能详的话:“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调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道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表明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1](二)律师职业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导致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到充分保障的原因众多:首先、是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法律传统,国家现代法治进程相对起步较晚,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与律师辩护制度存在冲突,权力本位的观念在很多司法人员的思想中仍然起着支配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正常行使其执业权利的状况很大程度上与我们长期以来对律师执业的偏差定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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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诉人视角下的辩护律师执业保障问题探析文章分析了古今中外辩护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必
要性,提出了实现辩护律师执业保障的对策建议。

在宏观方面:要树立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方便的理念;确立为辩护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外部保障。

在微观方面:要完善权利告知制度;引入律师反馈评价机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促进作用;建立反向惩戒制度;加大硬件建设投入。

标签:公诉人;辩护律师;执业保障;对策建议
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更加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必然催生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阶层,更加频繁地活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于是这个职业人群执业的保障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浙江省检察机关逐步全面实现公诉案件100%出庭,公诉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律师庭前沟通、庭上论道的机会大增。

为行文方便,本文仅从公诉人角度,探讨如何为辩护律师提供切实的执业保障。

一、古今中外辩护的法理基础
中国古代即存在一种特殊的行业,即诉师,简而言之,就是代人诉讼的从业者。

这种职业的出现,得益于中国的传统观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同时古训有“百善孝为先”,于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即便刑罚较现代法治社会具有相对的随意性,但也须经体现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家长代表”的意志的法律程序,才能对臣民身体和自由加之妨碍。

英美法系国家受自然人权的影响,生命与自由都是上帝给予,非经一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

中外思想在身体、自由的来源上有迥然不同的理解,但在非经特定程序上不得剥夺却是殊途同归。

既然身体与自由均系非经特定程序不得剥夺,这种“特定程序”的内涵及外延何在?关于这点,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共同的,那就是任何人在遭受剥夺身体与自由之前均得以阐明其意见,且有权为自己辩解,以求得豁免或减轻处罚。

这种程序在历史变迁中,逐渐衍生出一种权利——辩护权。

国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国的法治理念等现代社会思潮,为辩护权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代理人制度的产生,当之无愧的成为辩护律师产生的一枚有生命力的种子。

现代代理人制度,使得人不仅可以依靠自己,也可依靠他人为自己辩护,即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有专门职业素养、深谙此道的辩护律师代为行使。

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必要性
在《致命辩护》这部译著中,有一句让人记忆深刻的话:所谓的律师就是将法律的漏洞最大化,然后从中大摇大摆走出来的人。

这一带点偏激的概括,却是精辟地道出了律师的负面作用。

我们在履职当中,也不乏遇到一些专门利用漏洞
纠缠不清的“死磕派”律师,他们为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挑衅。

长期司法行政化的惯性,让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满,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又让我们对辩护律师存在着排斥与抗拒。

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积极的意义:
一是全面落实人权的必要保障。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

人的生命与自由是人权构成的最重要部分。

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在人的生命与自由即将或正在遭受限制、剥夺时,提供有效、直接的保护。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公正就是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一环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因自身能力、人身不(不完全)自由,无法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而借助辩护律师的介入,他们的意见得以阐明,己身权利将会得到更加全面的实现。

三是回应民众诉求的必然举措。

普法活动卓有成效,民众对民主法治的呼声高涨。

刑事诉讼活动关系“财产万千、人命关天、毁誉忠奸”,辩护律师的执业则以一种中间力量,神奇的以具体的形式回应民众内心关于民主、法治的渴求。

四是提高办案能力的外在驱动。

辩护律师的介入,是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直接外部监督。

委托人是辩护律师“衣食父母”,这种天然的依赖性、附属性,决定了辩护人必须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其以与公诉人对抗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不可否认,他们对公诉人规范、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督促我们沿着这条正确的道路前行。

三、实现辩护律师执业保障的对策建议
改变司法机关饱受诟病的独裁化办案思想,扭转官僚作风都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可以做以下有益的尝试。

1、宏观方面
一是树立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方便的理念。

推行一项措施,最大的障碍来自于人脑中既有的惯性思维。

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及配套立法、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契机,逐步改变对辩护律师的偏见,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对待辩护律师,在履职当中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其行使正当的权利。

通过检查系统自上而下的引导、自下而上的推动,为保障辩护律师积极执业权利扫除思想上的障碍。

二是确立为辩护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

目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中仅列举了律师的部分权利,并且在这些权力行使无门情况下,没有规定有效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应会同公安部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在上述法律框架之内,形成细化的保障制度,落实辩护律师接受委托、阅卷、会见以及出庭辩护等权利,并明确上述权利无法行使时的救
济途径,成立辩护律师维权受理机构、处理流程等。

三是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外部保障。

检察机关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间环节,承上启下,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中流砥柱,应当更加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司法局、看守所、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发现辩护律师执业的障碍,适当解决现实问题,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执业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微观方面
一是完善权利告知制度。

检察院从立案侦查之日或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要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为辩护律师适时介入提供可能。

二是引入律师反馈评价机制。

在现行考核体系基础上,引入律师的具体个案的评析反馈评价标准,将律师评析案件作为承办人考核内容之一,以倒逼的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发挥律师协会的促进作用。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律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成各方达成一致,为其成员行使正当的执业权利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建立反向惩戒制度。

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反馈辩护律师的不正当行为及不法行为,要求其按期予以纠正或处罚。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办案系统,建立辩护律师信用记录,设立黑名单,提供预警功能,督促辩护律师正当、合法行使权力。

五是加大硬件建设投入。

更新影印设备,提供便利的阅卷场所,与时俱进,尝试微信、电话、电邮预约阅卷等方式,提供复印、拍照、录制等多种阅卷方式,提高辩护律师工作效率。

在与辩护律师同行的日子里,公诉人要以理性的目光看待冲击、以开放的心态接受挑战,为他们打开一道通向自由、正义的门。

梁敏捷,陈常,现供职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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