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我们定期组织律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业水平,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责,增强公众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
二、改善律师工作环境。
我们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为律师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执业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安全、顺利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律师权益的维护。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进行及时支持和解决,确保他们的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四、加强执业纪律监督。
我们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加强律师行业协会建设。
我们积极促进律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律师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提高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执业环境和更加充分的权益保障。
但同时也要看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我们将继续努力,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不懈奋斗!
谢谢大家!。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为律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非法干预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律师阅卷。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收集证据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收集证据的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不得无故限制律师的发言。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第十一条律师认为自己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律师协会寻求帮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收到律师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四、工作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律师执业的权益和提升律师服务质量,最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新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根据最新规定,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申请人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合格,并满足相关年限和学历要求。
此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律师执业条件的改善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新规定进一步改善了律师的执业条件。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落地律师执业证书电子化,这样可以方便律师随时随地进行执业资格的证明。
此外,律师事务所也将得到更加规范的管理,以确保律师执业环境的良好和稳定。
三、律师执业自由的加强新规定中还强调了对律师执业自由的保护。
律师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自由选择承接案件,并拥有独立办案权。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强化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证了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法律服务。
四、律师职业安全的保障为了保护律师的职业安全,新规定中加强了对律师的保护和维权机制。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律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对于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这些举措将有效减少对律师职业安全的威胁,增强律师执业的信心和稳定性。
总结起来,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保障律师的执业自由和职业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司法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你想想看啊,要是没有律师,那这世界得乱成啥样啊!比如说吧,有个人被冤枉了,要是没有律师帮他据理力争,那他不就惨啦?
律师的权利那可多了去了。
就像在法庭上,律师有权利为当事人辩护,这多重要啊!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战斗,律师就是那个为正义而战的勇士。
他们可以盘问证人,挖掘事实真相,这就像侦探在寻找线索一样刺激!“难道这还体现不出律师权利的重要性吗?”
那保障措施呢?这可得好好说说。
得让律师能够自由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呀,不能随随便便就被打压。
就像保护珍贵的宝物一样,我们得好好守护律师的权利。
比如说,不能无理干涉律师的工作,不能对他们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这是多么简单明白的道理呀!”而且,还得给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再想想,如果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会怎么样?不就像战士上战场没了武器一样嘛!那谁还愿意当律师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
所以说呀,咱们必须要重视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命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一点,得全力支持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工作。
让律师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为大家服务,为公正而战!这就是我要说的,就是这么直白,就是这么重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执业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稳定。
因此,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的执业范围、权限和行为准则等内容,以充分保障其执业权利。
同时,法律还应对于违法干涉律师正常执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律师的工作环境安全和稳定。
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威。
其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建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
这样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负责监督和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协助律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此外,这样的机构或组织还应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第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协会来实现。
这样的机构可以制定合理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戒和处罚。
同时,该机构还应设立投诉和申诉制度,接受律师受到不当对待的申诉,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需要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宪法对于公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作出了充分保障,而法律则对律师职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意味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需要遵守法律的法定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最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重视。
社会各界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并积极参与到保护律师权益的行动中来。
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独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重视,可以有效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稳定。
对律师执业环境的认识

对律师执业环境的认识律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肩负着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然而,律师的执业环境却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律师的执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律师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扰。
2.律师地位逐步提高。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3.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律师事务所纷纷寻求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以提高律师服务水平。
二、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虽然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律师执业权益受损。
部分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当事人或其他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威胁甚至暴力手段,使其无法正常执业。
2.律师职业竞争激烈。
随着律师数量的不断增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导致部分律师为了争夺业务不择手段,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3.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
一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过于宽松,导致律师在工作中缺乏规范意识,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三、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加强律师权益保护。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律师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律师执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2.优化律师职业竞争环境。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律师树立诚信、专业的职业精神,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3.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之,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共同努力。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权益和执业规范。
法律应保障律师的独立性、
自由办案权、保密义务和法庭准入等基本权利,确保律师能够公正、无阻碍地履行职责。
2. 保障律师安全:采取措施确保律师的人身安全和办公环境的安全。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
面临威胁、恐吓、诽谤等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安保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
3. 维护律师利益:确保律师有合理的收入和福利待遇,防止律师因收入不稳定而受到其他利益
方的不当干涉。
同时,也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制,为律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4. 加强律师协会的作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我管理、维护执业权益的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权益保护水平。
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提供法律咨询、组织职业培训等
方式,为律师提供维权支持。
5. 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参与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力量。
媒体、
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对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并推动改善律师
执业环境。
6.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上保护律师权益
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制度和管理方式,提升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能力。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律师协会、社会各界的
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公正的律师执业环境。
保障律师执业措施
保障律师执业措施为了确保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我国针对律师的执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
下面就具体介绍国家对于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
律师执业范围的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遇到的案件并不一定在其专业范围内。
此时,律师如果拒绝接案,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国家允许律师之间在执业范围内互相委托。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许多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必须必须由专业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承接。
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工作质量。
律师执业条件的保障为确保律师执业的资格和水平,国家对律师的从业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合法执业。
同时,国家还规定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律师还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执业守则,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律师权益的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不良影响。
为确保律师权益,国家规定了许多保障措施。
例如在官司打输的情况下,不能用罚款的方式让律师付出一定的代价。
此外,律师还有权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等,并在执业过程中免受骚扰、威胁、霸凌、报复等行为的侵犯。
律师职业质量的保障律师的职业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国家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保障。
首先,国家强调律师从业必须符合律师法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要求对不能代理的案件及时转介给有资质、有能力代理的同行,防止律师的专业水平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国家还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保障律师的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总的来说,国家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采取了多种措施。
这些措施为律师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履行职责、维护客户权益等主要职责,保护自己的执业权益同样重要。
然而,在诸多外在和内在的困难面前,律师的执业权益保护存在许多困难,需要采取一定措施。
一、律师执业权益面临的困难1、社会环境压力法治环境的改变影响了律师职业发展。
长期以来,律师职业一直被贴上“狡猾”的标签,令许多人缺乏对律师的信任和尊重。
这导致许多律师的工作和执业面临很大的压力、困难。
2、市场环境压力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发展。
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着很多变数,这给律师的执业带来很多难题。
比如机构的高压竞争、技术专业性的差异、审批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封锁等方面。
3、专业知识要求律师行业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行业中存在着各个层次的法律知识要求,因此,需要律师在律师行业中专业知识的方面要有精进,否则会很难立足并获得客户的信任和信赖。
二、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管理具体措施1、提高职业声誉律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声誉,把握道德底线,做好职业操守,提升自己的律师职业形象。
除此之外,律师还要秉承保护客户利益,保护自己权益的原则,努力回归职业本质。
2、关注律师行业热点问题每一个行业,都有其热点和关注点,了解这些热点,关注这些关注点,以这些热点为切入口,聚焦行业话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律师才能更准确的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3、提高人际关系网络人脉关系是律师执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律师执业需要人际关系,建立和扩大人脉网络会很有帮助。
通过社交活动参与行业会议、聚会等人脉活动,结交更多的有商业敏感的朋友,这样在执业上会更加顺畅。
4、加强法律培训律师需要接受不断的法律培训,以保证自己的法律知识,如果律师能够开始不断地扩充自己的专业知识,那么在律师行业内执业的价值和地位也会进一步提升,能够提升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客户维护能力。
三、总结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律师自己也有保护自己权益的责任。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包括:
1. 法律保护:建立和完善法律框架,确保律师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例如,在法律中设立明确的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对律师的不当干涉和侵犯权益进行惩罚。
2. 律师协会及行业组织:建立独立的律师协会和行业组织,为律师提供支持和维权服务。
律师协会可以起到监督、协调和代表律师利益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和纠纷解决等服务。
3. 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律师提供公正审判和维护权益的保障。
例如,设立独立的律师监督机构,监督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防止律师受到不当干涉和迫害。
4. 司法保护: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例如,确保律师获得与其他诉讼参与方平等的机会,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律师受到滥用权力和不当打压。
5. 提供培训和教育:建立律师培训和教育机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律师提高专业水平和维权能力。
这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执业质量,还可以增强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6. 公众意识和权利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教育,增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认知和尊重。
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和支持
将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7.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律师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经验和最佳实践。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组织建立联系和合作,可以提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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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
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
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引言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
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
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
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
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
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
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
《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
《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二)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利状况1.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成困扰律师执业的突出问题在西方国家,律师被称作“在野法曹”、“与法官、检察官一起被誉为法制建设上得三根支柱”。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并不像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具有执法权,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
现行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律师会见需经侦查、司法机关批准;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律师取证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同时须经相关人员同意等等。
因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本着公权至上的观念,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或以各种理由不予安排会见或者虽安排会见,但处处刁难、限制律师进行会见的权利。
刑诉法的规定使得律师阅卷的范围明显的缩小,律师阅卷权的限制使得控辩双方在掌握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方面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
刑诉法的规定也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演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
然而造成律师执业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困境的根源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效力冲突及传统的公权至上的观念。
《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律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一般法理,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诉法的规定使得律师法处于极尴尬的地位,也使得律师法上律师的执业权利变得华而不实从而被架空。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律师法》和《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吻合的,《律师法》的法治理念更倾向于民主和人权保障,符合公平的立法理念,具有进步性,也是刑诉法修改的趋势所在。
2.律师社会评价度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律师业是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然都属于从事法律职业群体,但是后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专政的工具,有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
两者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
加之我国的律师职业起步晚,发展不健全以及部分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民众对律师具有极大的偏见,认为律师爱钻法律漏洞,见利忘义,唯利是图。
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常被当事人事后恐吓或遭受一些机构的非法拘禁、绑架,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
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然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诚信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缺乏律师职业道德素质的不良律师,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伟大使命。
3.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陷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这就是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
欧美国家,律师的人身权保障主要是以四项权利为骨架,那就是:辩护责任豁免权;拒绝扣押权,主要保障律师因执业而保管或持有的文件物品不受扣押;严格限制对律师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拒绝作证权,即作证豁免权。
我国律师法总括性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综观我国的规定,虽总括性规定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也只是规定庭审言论豁免权,甚至于对于硕果仅存的言论豁免权都进行了一定限制,明显地影响和限制了律师的执业,造成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刑法》第306条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规定正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这正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罪行条款,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尚方宝剑,对律师的执业造成了严重威胁。
之所以说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是因为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中,律师处于弱势地位,相比较而言,作为国家公权力象征的控方容易毁灭伪造证据也更容易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该条只是惩处律师而将更强势的控方排除在外,明显的存在着歧视。
其次,律师对此缺乏相应的救济或抗辩权,现实实务中往往不管律师是否有罪,先将涉案律师先行羁押,造成律师办理刑案心存顾虑,使刑事辩护徒具形式。
最后,本条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极易蜕变为有罪推定,违背无罪推定和人权至上的基本原则。
往往只要辩方提供的证人、证据与控方矛盾,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而代表国家检察机关的控方一般不会造假,由此就可以推定是辩方有诈,辩护律师就要承当责任。
这样的规定割裂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直接伤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权利。
5.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有权利则有救济,没有救济权利也就不复存在,这是最基本的法理。
在看到《律师法》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所改善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律师法存在着严重的和宪法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欠缺救济机制。
在整部律师法中,除了明确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外,并没有为依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给出具体的救济措施,而此正是律师法最大的“死穴”,也是律师制度最致命的缺陷。
我们知道法律是权利资源和义务资源分配的机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缺乏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律师而言犹如画饼充饥,终究华而不实,即使立法者设计的再美好,也难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这种空中楼阁般的执业权利致使律师在执业中遭受种种障碍,既无法强制实现执业权利也无法作出处罚,致使律师执业权利在整体上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结果是不了了之或是求助于潜规则。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律师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具有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运用能力基础,并能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某个或某几个领域的专门化研究和运用技巧,同时其还具有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能力。
但是律师仍然属于弱势群体,究其理由乃是因为其经常出现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之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进行法律博弈,其处于弱势不言而喻,加之我国律师法的缺陷,致使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公检法机关依法认真履行其相对应的义务。
但是公检法机关基于本部门的利益处处刁难、限制律师进行执业,由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就成为我国律师行业稳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解决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首先是立法机关应该本着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加速完成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订,使相应条款与律师法的规定协调一致,更使他们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的基本精神,从而减少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其他执业行为的限制。
其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协助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并且消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执业的不利的规定。
最后,补充《律师法》所没有规定的相应救济。
(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转换及准入机制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促进优秀律师向法官、检察官角色的转化。
同时,在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协中应该增加律师代表数量,以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使律师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消弭民众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律师的偏见和歧视。
(三)建立庭前证据开示机制律师阅卷权的扩大,一方面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但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律师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增加控方出庭指控犯罪的难度和成本。
为了避免单方的证据开示造成的律师和检察官信息的不对称,较好地解决办法是在审前,律师将掌握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也向检察官开示,当然检察官也得将证据向律师展示,从而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努力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真正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