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的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进行风险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二)全程管控:对医疗器械从研制、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控;(三)科学监管:依据科学方法进行监管,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分类与注册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以下类别:(一)第一类: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二)第二类: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三)第三类: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类别提交注册申请;(二)注册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三)注册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四)注册管理部门根据审评结果作出注册决定;(五)注册管理部门发布注册决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符合要求;(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二)具备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二)具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控制措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无菌技术实施,本文档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二、合用范围本文档合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无菌技术实施的企业和医院。
三、质量管理规范3.1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质量手册、程叙文件和记录文件。
3.2 建立并执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风险管理等方面。
3.3 为每种生产的医疗器械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3.4 确保生产设备良好维护和有效运转,确保生产环境符合无菌要求。
3.5 对原材料进行验收、检验、分类、存储,并建立供应商评价与管理制度。
3.6 严格执行批次管理制度,确保每批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3.7 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产品要求。
四、无菌技术实施细则4.1 生产现场必须符合无菌环境要求,包括温湿度、洁净度等方面。
4.2 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应符合无菌保护要求。
4.3 进行无菌处理前,必须对医疗器械进行表面清洁,并进行包装,保证无菌状态不受污染。
4.4 进行无菌处理时,应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温高压灭菌、化学灭菌等。
4.5 对于无法进行无菌处理的医疗器械,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进行特殊消毒等。
五、总结5.1 本文档所述简要注释如下: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医学问题的设备、仪器、器具、材料和其他相关物品。
无菌:指在无微生物存在的状态下,保持无菌物品的状态或者环境。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风险管理等方面,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全面把握质量问题。
5.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了医疗机构使用和管理医疗器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分类、生产、经营、质量控制、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了药品使用工作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旳根据)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管, 提高监管效能, 贯彻监管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药物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平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措施》等法规、规章和规定,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立案凭证)(如下简称《许可证》、(立案凭证))旳企业实行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旳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管理状况,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 实行动态分级监管。
第四条(分类分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指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失信、发生群发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旳或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指对《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波及旳生产企业和上年度质量信用警示等级以及除四级监管旳第三类或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和三级监管以外旳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指对除四级、三级以外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旳监管活动。
第五条(监管形式)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旳现场监督检查, 重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平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形式。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旳检查。
平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旳单项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旳突击性有因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旳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旳复核性检查。
第六条(职责分工)平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本实施细则旨在对一般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进行详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一般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涵盖了各类常见的一般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家用医疗器械、小型诊断设备等。
二、人员与职责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3、生产技术人员应熟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4、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检验技能,能够准确进行产品检验。
三、厂房与设施1、生产厂房应布局合理,清洁卫生,具备适当的通风、照明和温度湿度控制条件。
2、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等应明确划分,避免交叉污染。
3、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精度要求。
四、设计开发1、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确定产品的性能、功能和安全性要求。
2、设计输入应明确、完整,并经过评审和批准。
3、设计过程中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4、设计输出应包括产品规范、工艺流程、检验规程等文件。
五、采购管理1、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2、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应符合质量要求,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确保其符合规定。
六、生产过程控制1、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点。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做好生产记录。
3、对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标识和追溯。
4、加强生产环境的控制,确保符合产品生产要求。
七、质量检验1、建立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业务,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制定的细则。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质量管理体系、经营许可和备案、产品质量控制、责任和追溯、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等。
二、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和制度。
同时,还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和评价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经营许可和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经营许可或备案。
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开始经营业务。
此外,企业还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四、产品质量控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医疗器械,并与供货商签订合格供货协议。
同时,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入库验收,并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
对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退回供货商。
五、责任和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产品经营责任,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在发生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追溯,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监督管理:上海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等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及时予以警告、罚款或撤销经营许可等处理措施。
总结起来,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从经营许可到产品质量控制,再到责任和追溯,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实施。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质量管控和监督管理,才能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监测或缓解疾病的器械、用品、器具、设备或其他相关物品。
医疗器械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2. 医疗器械分类和注册管理2.1 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或间接应用的器械,如人工心脏等;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应用于人体体表、体腔或者包埋于人体内的器械,如超声刀等;三类医疗器械是指用于医学目的的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等。
2.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技术、安全、有效性等资料,并经过临床试验、性能评价和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等程序。
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注册的规格、型号和用途生产、销售和使用。
3.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3.1 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
申请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资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书。
3.2 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控制记录和质量审核等。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3 生产记录和追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追溯体系应当能够准确地追踪到每一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4.1 销售许可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
申请销售许可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等资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书。
4.2 经营行为规范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案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案1. 引言2. 风险评估流程1.确定评估目标:确定评估的具体对象和目标,例如特定型号的医疗器械、特定操作或服务等。
2.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与评估目标相关的信息,包括该器械的设计原理、性能参数、历史数据等。
还需要考虑患者群体、使用环境、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等相关因素。
3.识别风险因素:基于收集到的信息,通过专业的风险识别方法,识别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潜在风险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设计缺陷、不合理的使用方式、患者个体差异等。
4.风险评估:根据已识别的风险因素,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采用合适的评估工具和方法,如风险矩阵分析、事件树分析等。
评估结果应包含风险的概率、严重程度、可控制性等信息。
5.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调整使用方案、改进设备设计、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等。
6.实施措施并跟踪评估:将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转化为实际操作,并持续跟踪评估其有效性。
如果发现措施不够有效,需要及时调整和改进。
3. 风险控制方案1.加强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对医疗器械的认知和操作技能。
这有助于减少操作失误和不当使用造成的风险。
2.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正确使用器械的步骤、注意事项等。
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应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以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定期维护和检修: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定期检查和维护可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减少设备故障的风险。
4.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保证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医务人员发现不良事件应立即上报,并根据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和分析。
6.定期风险评估和管理回顾:定期对医疗器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回顾,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采购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采购日期、数量、厂家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的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的真实可靠。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存储和保管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为医疗器械配备合适的存储和保管设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医疗器械应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型的器械混杂在一起。
第九条:医疗器械应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器械的存放位置进行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领用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领用制度,明确领用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领用时应进行登记,记录使用人、使用日期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报废和处置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报废管理制度,明确报废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报废时,应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销毁或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器械的处置进行记录,并建立台账,留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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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置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
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见附件一),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
2.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管理人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授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及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受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四)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室内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的注册地址所在的场所一致。
1.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场所与仓库、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
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
场所室内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3.场所内应当具有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的样品和资料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文件、档案橱柜和固定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施、设备。
场所内外标识和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经营助听器的,还应当具有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及配套微机、耳镜、耳灯和测听室等验配设施、设备。
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还应当具有验光仪、裂隙灯、角膜曲率计等验配仪器设备。
4.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的条件相同。
(五)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产品特性和标准的室内仓库。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2.仓库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
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
库内卫生整洁,避光、通风、干燥,符合产品的特性和标准。
库内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待验区(品)、合格区(品)、不合格区、退货区及效期等各种分区分类标识清楚,无菌和植入产品应当设立专区、专柜。
3.仓库内配备符合产品特性及标准所需的仪器、设施和设备:温湿度计、垫板、货架、符合要求的照明、消防、避光、通风设施,必要的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
4.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证明。
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5.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仓库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条件相同。
6.外省(直辖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增设仓库的,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本细则相关的要求,并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存储、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建立并执行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主要包括:1.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能的规定;2.采购控制、进货验收、产品退换的管理制度及质量验证的方法;3.仓库管理、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4.不合格品处理的管理制度;5.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6. 员工相关培训的管理制度;7.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存: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档案;医疗器械产品及供应商的资质档案;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协议)、票据和凭证档案;用户(特别是植入类医疗器械用户)档案;员工及员工健康(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岗)、培训档案等。
8.质量工作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持:产品采购及进货验收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产品退、换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记录;不良事件报告记录;员工相关培训记录等。
各项纪录设置内容详细,填写规范、完整、真实。
医疗器械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不应少于3年。
经营助听器和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应当同时编制并执行验配操作规程。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同时按YY/T0287编制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形成文件的程序、各种所需的记录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纸制和电子文档,填表说明见附件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三);(二)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二)规定的质量管理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五)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三)规定的售后服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六)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四)、(五)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七)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六)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式样见附件四)。
第八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六),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七)。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要求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将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企业质量管理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式样见附件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通过网站(网址见附件二)对拟发证企业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网站公告。
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发证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该申请人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公示时间和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申报材料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