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会计经验: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所谓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将一些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应该由自己完成的费事、费时、费力、费脑的工作交给CTA去完成,以降低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二是税务机关对由企业完成并承担责任的涉税工作不放心,让CTA去检查把关,以降低税务机关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
对这两项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不仅都要求企业来买单,而且还让CTA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涉税鉴证业务的认定和CTA的设立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二是我国企业的税负本来就高,而让企业付费更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不利于我国改革开放良好氛围的形成,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相关税
务机关严重不作为、乱作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
其次,实际上所谓的涉税鉴证业务很多不仅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难点、重点,而且工作面广量大,同时对税收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
如果税务机关将这些业务长期交给CTA做,可能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自身专业业务水平的保持和提高。
税务机关要权衡涉税鉴证业务与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相当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都要给当地的税务机关介绍费、回扣或佣金等。
事实上,事务所不仅是当地税务机关小金库的来源,而且也是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079671f46527d3240ce0f5.png)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的新变化,结合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需要,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总局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以纳税申报表项目为鉴证主线,突出企业所得税鉴证项目中的程序重点,为注税从业者开展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总则”(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
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知识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服务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2.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3.与非涉税鉴证服务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纳税申报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项目及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纳税申报类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2.涉税审批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委托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涉税审批类鉴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其他涉税鉴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目的原则。
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3.独立原则。
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4.胜任原则。
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2.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索引号:Z105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税务登记证号:乙方(受托方):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委托事项二、完成时间年月日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提供资料失实、不完整或偷税而造成的后果。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
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中税协发[2012]06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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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第八条本指引使用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术语:(一)委托人,是指委托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二)鉴证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四)使用人,是指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评价和证明的对象;(六)鉴证资料,是指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七)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流程,主要环节包括: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第三章鉴证准备第十条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二)是否具有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承办人员是否为鉴证人提供了涉税服务;(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鉴证人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并按照49号公告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鉴证事项;(二)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三)鉴证期限、举证期限;(四)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六)鉴证人利用专家工作的安排;(七)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八)责任分担和争议处理方式;(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
具体业务计划应当确定拟执行的鉴定方案、鉴证程序、时间、步骤、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七条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章证据收集评价第十九条鉴证人应根据受托鉴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鉴证业务需要证据的范围、类型。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条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三)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二条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被鉴证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相关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鉴证事项评价第二十六条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评价要点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
鉴证事项的合理性评价要点包括:处理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情理。
如,是否符合交易常规、会计常规。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被鉴证事项的交易各方、征纳双方、争议各方等当事人对鉴证事项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是否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
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行为。
(一)交易处理,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处理,包括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三)税务处理,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填写等。
第二十八条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
鉴证评价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二)是否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适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三)是否存在常见的错误,如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等。
第三十条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税务事项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步骤、时限、结果等程序事项。
第三十一条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客观、符合情理具备合理性。
第六章业务记录第三十二条鉴证人应当遵循《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一)适当记录涉税鉴证业务过程,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为最终出具鉴证报告提供基础性资料;(二)有效收集与整理涉税鉴证业务证据,形成支持涉税鉴证结果证据链条,证明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符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三)规范记载涉税鉴证业务情况,表明涉税鉴证业务规范化程度并保证执业质量。
第三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鉴证项目名称;(二)被鉴证人名称;(三)鉴证项目所属期间;(四)索引;(五)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六)证据目录;(七)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八)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四条鉴证人应对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逐笔登记台账,以便在完成业务后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章业务成果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负责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标题应当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二)编号,按照鉴证人业务成果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并在业务成果首页注明,全部业务成果均应编号,以便留存备查或向税务机关报送;(三)收件人,即鉴证人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致送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对象,一般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四)引言,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引言应当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对委托事项是否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标准、审核原则等进行说明;(五)鉴证实施情况,鉴证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分析事项、具体步骤、计算过程等;(六)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鉴证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最终结果,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或结论;(七)签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实施该项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签章;(八)报告出具日期,即完成业务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九)附件:鉴证业务说明,鉴证人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和业务需求调整或增减鉴证业务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