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2)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增值额答: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的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 扣除项目金额答:扣除项目金额是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依法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
4. 税率答:税率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档征税。
5. 转让收入答: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填空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________。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________。
(增值额)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________。
(累进税率)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________和________。
(单位,个人)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和________。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三、单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一种行为?(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以下哪一种?(B)A. 企业利润B. 增值额C. 房地产评估值D. 房地产总收入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A)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B. 所有企业C. 所有自然人D. 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4. 以下哪种税率形式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B)A. 固定税额B. 累进税率C. 企业所得税率D. 固定百分比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C)A. 减少企业负担B. 增加财政收入C.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D. 促进技术进步四、多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BC)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包括(ABCD)A.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B. 促进土地合理利用C. 增加财政收入D. 防止房地产投机3.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AB)A. 转让收入B. 增值额C. 企业的利润D. 企业的总资产4.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ABC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B. 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个人C. 转让地上附着物的单位D. 转让房地产的个人5. 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ABC)A. 房地产的转让收入B. 扣除项目金额C. 政府的税收政策D. 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五、判断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是对所有土地转让行为征收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问题描述1、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时,精装修的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吗?再就是购买土地的价款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是土地的价税合计款,还是购买土地价款/(1+9%),还原成不含税价,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成本加计20%,费用则是按照10%来扣除),2、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我看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扣除?印花税是否可以扣除?专家回复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以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然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加计扣除基数,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即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按照全额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问题解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省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搜集整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各类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基础上,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解析

土地增值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是()。
A、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C、企业对外出租办公楼D、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2、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
A、比例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定额税率D、超率累进税率3、下列不属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是()。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B、前期工程费C、建筑安装工程费D、基础设施费4、对房地产企业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按比率预征,然后清算的方法。
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A、1%B、2%C、3%D、1.5%5、出售旧房及建筑物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其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按()计算。
A、账载余额B、重置成本C、账载原值乘以成新度折扣率D、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6、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
A、免征土地增值税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7、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8、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计算扣除。
A、10%以内B、12%以内C、15%以内D、30%以内9、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评估价格须经()确认。
A、海关B、财政机关C、当地税务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0、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解读

增值率 =增值 额 / 扣 除项 目金额 式( 3) 2 . 2 新建 房地 产 的 扣除 项 目: 地 价款 、 开发 费用 、 开 发
成本 、 开 发税金 、 加计 扣 除部 分。
第 一项 : 地价款 : 即 纳税 人 为 取得 土 地 使 用权 支付 的 1 土地增 值税概 述 地价 款 , 以及 纳税 人在 取得 土地 使 用权 时走 法定程 序缴 纳 土 地增 值 税 是 对有 偿 转让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及 地 上 建 的相 关费 用。 其中, 前者包 括 三项费 用 , 一是 通过 土地 转让 筑 物 和其 他 附着 物 产权 并 取得 增值 性 收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获得 的为支付 的地 价 款 ; 二是通 过 土地 出让所 获得 的土地 所 征 收的一种 税。是为 了增强 国家 对房地 产开发和 房地 产 出让 金 : 三是 通过 政府 行 政划拨 而 获得 的为例 行补 交 的土 市 场调控 力 度 , 规 范房 地 产市场 : 为了 限制房价 上 涨过 快 , 地 出让金 。 抑 制炒 买炒 卖房 地产 的行 为 ; 为 了提 高我 国土 地 的利用 效 第 二项 : 开发 成本 : 开 发成 本所 涉及 的费 用项 目繁 多 , 率 :为 了规 范 国家参 与 国有土 地增值 收益 的分配 方式 , 增 其 中主 要 的费用 项 目有土 地征 用及拆 迁 补偿 费、 前 期 工程 加 国 家财政 收入。 费、 公共 配套 设施 费 、 基 础 设施 费、 开 发 间接费 以及 建筑 安 土地 增 值税 实行 四级超 率 累进税 率 : 增值 额 未超 出扣 装工 程 费。 除项 目金额 5 0 %的部 分 , 计3 0 % 的税率 : 增值 额超 出扣除 第 三项 : 开发 费用 : 销售 费 用、 管理费 用 、 财务 费用 : ① 项 目金 额 5 0 % 、 未超 过 扣 除项 目金 额 1 0 0 % 的部 分 , 计 如 果纳税 人 能按 转让房 地 产项 目计 算分摊 利 息支 出 , 同时 4 0 % 的税 率 : 增 值 额超 过 扣 除项 目金 额 1 0 0 %、 未超 过 扣 可 出具金 融机 构 贷款 证 明 , 则开 发 费用按 以 下两种 部 分 内 除项 目金 额 2 0 0 % 的部 分 , 计 5 0 % 的 税率 : 增 值 额超 过 扣 容 扣 除 : 一是 扣 除地 产 项 目开 发 所 需承 担 的利 息 金 额 ( 所 除项 目金额 2 0 0 % 的部分 , 计6 0 % 的税率 。 扣 除 的利息 不超 过 同类 同期商 业银 行贷 款利 率 ) :二是 其 2 土地增 值税 相关 业务 他开 发 费用 : 根 据 式( 4) , 以地 产项 目开 发成 本和地 价 款 总 土地增 值税 收入 额 的确定 : 纳税 人通 过房 地产 转让 获 和 的 5 % 进行 扣 除 : 得 的 收入 ( 比如 实物 收入 、 货 币收入 或 其他 收入 ) , 包括 房 ( 房地 产开 发 成本 +取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付 的成 本 ) 地产 转让所 获得 的全部价 款和相 关经 济 收益。 X 5 %以 内 4 - 利 息 =房地 产开 发费用 式( 4) 根 据物 与 主体 的不 同 , 土地 增值 税 清算 扣除项 目大体 ② 如 果 纳税人 不 能按 规定 出具 金 融机构 贷款 证 明 , 不 分 为旧房和 建筑物 和 新建房地 产两 类。 能按转 让房 地产 项 目计 算分摊 利息 支 出 , 则 以地 产项 目开 2 . 1 旧房和 建 筑物 的扣除项 目: 发 成本 与地 价 款之 和 的 1 0 % 以 内为标 准计 算并 扣除 房地 2 . 1 . 1确 认房屋 及建 筑物 的评估价 格 。房屋及 建筑 物 产 开发 费用。 的评估 价格 可根据 式( 1 ) 计得: ( 房地 产开 发 成本 +取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付 的成 本 ) 评 估价 格 =重置 成 本价 ×成 新度折 扣率 ( 成 新度 与会 X 1 0 % 以 内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式( 5 ) 计 核 算 中的折 旧不同 ) 式( 1 ) 第 四项 : 开发 税 金 : 地 产 项 目转 让过 程 中交付 的教 育 纳税人 转让 旧房 和建 筑物 , 根据 票据 所 载金额 并从 购 附加 费 以及 印花 税 、 城 市 维护建 设 税和 营业 税( 简称“ 一费 入到 转 出的年段每 年 以 5 % 的加 计计 算扣 除。计 算 扣除项 三税 ” ) 。 目时 , “ 每年” 以购房 时所 开票据 上 的 日期到 开具售 房 发票 a开 发地 产 项 目的企 业进 行 地 产项 目转让 的过 程 中 , 的 日期 , 以1 2个 月计一 年 : 已满一 年 的且超 出六个 月的均 由于 印花税 属于 管理 费 的范 畴 ,因此 不在该 程序 中扣 除。 计 为一年 。纳 税人在 购 置房 产过程 中 已按规 定交 付税 金 , ( 可 扣 二税 一 费 ) b其他 纳 税 人 上缴 的印 花 税 可根 据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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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2011-9-19 8:47 肖太寿【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 、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6 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第645 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 、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第645 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 、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 )110 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
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5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
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6 、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 -(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
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7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8 、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第006 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9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0 、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 )110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1 、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13 、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6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
14 、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 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