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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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如何进行网络广告的管理

如何进行网络广告的管理

实验8-1 如何进行网络广告的管理【实验目的】(1)熟悉网络广告管理的基本内容。

(2)掌握利用Internet在线申请网络广告发布的全部流程。

【实验条件】(1)计算机一台,基本配置:CPU Pentium 3以上,RAM320MB以上,HDD40G以上可用空间,调制解调器56Kbps以上;(2)显示设备:1024x768监视器分辨率带16位视频显卡,最好配置3D显卡和大屏幕显示器。

(3)个人计算机中预装Windows 2000或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浏览器;(4)宽待连接【实验说明】本实验利用Internet在线申请网络广告发布。

推荐学时:1个学时【实验内容及步骤】步骤一广告制作和发布属于一种特殊营业行为,只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登录/首页(见图8-1-1)。

图:6-1-1进入北京工商工作平台首页步骤二点击左边的选项,进入广告监管系统页面(见图8-1-2)步骤三点击“栏目导航”中的“”选项,进入选择登记页面。

(见图8-1-3)图:8-1-3选择项目页面步骤四点击“栏目导航”下一行中的选择项,比如“”中的“”选项,进行登记信息填写。

(见图8-1-3)图8-1-4登记信息习题8-1-1:请选择其他的广告类型登记,并把登记页面填入实验报告。

步骤五登记好资料后,点击最下面的“”按钮,进行文件上传。

(见图8-1-4)图8-1-5点击申请文件步骤六上传文件之后,进入最终页面,见图(8-1-5)图8-1-6申请文件上传成功步骤七凡在网站上进行经营活动和宣传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本市工商部门进行营业登记且申请成功后,工商部门颁发其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目前上海地区已经开始实施这一办法。

登陆/license1/Company.html,看到的是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见图(8-1-6)。

图8-1-7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习题8-1-2:请上网寻找一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将其画面填入实验报告。

浅析网络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1 . 国 际 现 状
随着互联 网的普及和 网络技术 的成熟 , 许 多非 《 广告法》 意义上 的广告发 布者 , 也能凭借 技术筹建 网站或制作 网页 ,
借助 网络这一平 台发布各种 商业 广告 。这种集广告主 、 经营
者和发布者三者于一身 的“ 广告主体 ” , 打破 了传统单一 型广 告主体 身份 , 三者 的身份界限在 网络 中 日益模 糊 , 甚至 出现 了三者身份重合 的现象 。网络广告 主体外延 的扩大 , 身份 的 混淆 , 使得 我们很难将 它们各 自的责权 区别 开来 , 而政府 的 职能部 门、 监管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全面 的资格 审查 和有效
性能 的“ 隐形 广告” ( 比如 , 电影 电视剧 中的隐性广告 , B B S或

我 国网络 广告 的现状 分析
( 一) 网络广告的发展现 状
微博 、 博客中的隐性广告和 以网络新 闻形式发 布的隐性 广告
等) 。这些 隐性广告 在网络 中大量存在 , 使广告 监管机构 和
消费者难以识别 其性 质 , 无法对其行 为作 出有效监督 、 管理 。
( 二) 网络广告的主体 范畴不 明
根据 中 国互 联 网络信息 中心 的统计 报告 , 截止2 0 0 8 年
底, 我 国互联 网的普及率 已经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而与此同
时, 各种违法 网络广告 也不 断产 生 。以福 建省为 例 , 仅福清 市一地 , 在2 0 0 9 年6 月半个月 的时间 , 工商局就查获 5 起涉嫌 利用互联 网发布内容违 法的广告案件 。 ( 二) 网络广告 的监 管现 状
者很容易识别 出广告 的业 属性 。然而 , 互联 网的新颖性使
的市场经济主体加入 到网络广告的竞争活动 中去 , 而我 国网 络广告 市场呈现 出的无序状 态 , 引发 了诸 多 的法律 问题 , 同 时也对现行《 广告法》 体 系提 出了严峻 的挑 战。

【精选】电商法规课后习题答案2

【精选】电商法规课后习题答案2

第一章一、单选1、下列哪个不完全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C)A、数据电文B、网站建设C、消费者权益保护D、网上无形财务保护2、以下不属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A、药品商标B、联众游戏服务C、公安机关安全监控行为D、软件3、当前,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感到最担心的是电子交易中的(B)问题。

A、支付B、安全C、财产保护D、身份认证二、多选题1、电子商务中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ABD)A、主体B、内容C、物D、客体E、行为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则中中立原则主要包括(BCDE)方面的中立。

A、主体中位B、技术中位C、同等保护D、媒介中位E、实施中位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CE)A、物B、行为C、权利D、智力成果E、义务三、判断题1、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是针对因特网的国际开放性而言(错)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方针,是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应准循的行为准则。

(错)3、在我国,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主要由电子商务法律来进行(错)四、简述题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安全性,复杂性。

2、当前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a.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b.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c.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d.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e.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f.网上电子支付问题g.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h.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i.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j.网上税收问题k.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第二章一、单选1、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文件是(B)A、电子商务示范法B、全球电子商务纲要C、电子交易法D、电子商务基本法2、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时期的起始标志是(A)的出台。

A、电子商务示范法B、全球电子商务纲要C、电子交易法D、电子商务基本法3、电子商务基本法是由(D)制定并颁布实施的.A、美国B、日本C、新加坡D、韩国E、欧盟二、多选题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BCE)A、税收B、市场准入C、电子合同D、电子签名E、电子支付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BD)A、对电子通信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B、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问题C、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D、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问题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ABCDE)A、立法层次偏低B、电子商务法与网络立法界限不清C、法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D、现行法律的修订相对滞后E、大多针对表层问题三、判断题1、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

中国网络 拒绝垃圾邮件

中国网络  拒绝垃圾邮件

维普资讯
业网站越来越多 , 的主页被更 换、 有 有的 数据被 删除 , 造成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今
后 , 着 各 行 各 业 的普 遍 联 网 , 随 针对 网 络
从技术角度看 ,计算机犯罪手段 将 日益多样化 , 并呈现高对抗性 计算机犯 罪手段 日益 高科技 化 , 且
加 强垃圾邮件的立法工作 目前 , 美国有 1 个州通过 了制止 垃 8 圾邮件的法律 ; 欧洲有 1 个 国家通过 了 6 相关 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 , 垃圾邮件 发 送者 ,特别是职业的垃圾邮件发送 者在 这些地 方将 会面 临 比较 严厉 的法 律制
裁。
职责 , 而互联网却是一个开放 的体 系, 用
布了 《 关于对利用电子 邮件发送 商业 信 息的 行为 进行规 范 的通告》 下简 称 (
《 告》 , 通 ) 对垃圾 邮件进行 限制 , 积极 其 意义有 目 睹。然而, 共 由于技术 、 管辖、 法 律依据等方面的原因 ,其执行情况并 不 乐观。
忍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发展 :那么, 究竟如 何维护 中国网络 的尊严 , 绝垃圾邮件 杜
上网人群 的教育 ,使他们认识 到滥发 垃 圾邮件是不道德 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 .
首先,北 京市工商局是一家地方行 政机关,只能在其行政职权范围 内履行
们如何能够容忍这种情况的发生?
阻击垃 圾邮件
欧 美错 杀三千
要加强此类立法 , 并严格执 法。在此 , 我 们着重从法律层 面来分析 :
的蔓延呢? 对于 垃圾邮件 , 有技术 、 道德 、 法律 等三方面的解 决方案 。 从技术层面讲 , 可 采用一定 的过滤软件 ,将 常见 的垃圾
截至 目前,我们仍未发现有 因发送 垃 圾邮件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其原

电商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电商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一、单选1、下列哪个不完全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C)A、数据电文B、网站建设C、消费者权益保护D、网上无形财务保护2、以下不属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A、药品商标B、联众游戏服务C、公安机关安全监控行为D、软件3、当前,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感到最担心的是电子交易中的(B)问题。

A、支付B、安全C、财产保护D、身份认证二、多选题1、电子商务中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ABD)A、主体B、内容C、物D、客体E、行为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则中中立原则主要包括(BCDE)方面的中立。

A、主体中位B、技术中位C、同等保护D、媒介中位E、实施中位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CE)A、物B、行为C、权利D、智力成果E、义务三、判断题1、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是针对因特网的国际开放性而言(错)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方针,是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应准循的行为准则。

(错)3、在我国,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主要由电子商务法律来进行(错)四、简述题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安全性,复杂性。

2、当前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a.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b.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c.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d.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e.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f.网上电子支付问题g.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h.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i.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j.网上税收问题k.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第二章一、单选1、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文件是(B)A、电子商务示范法B、全球电子商务纲要C、电子交易法D、电子商务基本法2、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时期的起始标志是(A)的出台。

A、电子商务示范法B、全球电子商务纲要C、电子交易法D、电子商务基本法3、电子商务基本法是由(D)制定并颁布实施的.A、美国B、日本C、新加坡D、韩国E、欧盟二、多选题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BCE)A、税收B、市场准入C、电子合同D、电子签名E、电子支付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BD)A、对电子通信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B、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问题C、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D、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问题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ABCDE)A、立法层次偏低B、电子商务法与网络立法界限不清C、法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D、现行法律的修订相对滞后E、大多针对表层问题三、判断题1、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

《新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研究以新浪微博为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新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研究以新浪微博为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新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研究——以新浪微博为例》姓名:杨景茹学号:2013710017学院: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课程:媒介管理新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研究——以新浪微博为例【摘要】我们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自媒体平台的兴起给生活带来了许多乐趣的同时,网络广告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新浪微博为例,分析新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的发展环境、特点优势和面临的问题挑战。

【关键词】新浪微博;新媒体时代;广告营销;一、微博广告的兴起对微博广告发展的研究应追溯到新媒体时代自媒体的兴起,而微博广告的出现则离不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

21世纪的媒介变革始于“去中心化”。

自2006年以Twitter为首的自媒体“微博”兴起,微博作为众多新媒介中的一员,由于具有即时、便捷、低门槛准入、个体化传播等特点,微博凭借时效性强、灵活性大、覆盖面广等优势迅速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开辟了一方市场。

在Twitter迅速发展的刺激下,国内类似Twitter的同类社交网站紧随其后迅速出现。

微博作为社会交互性和受众参与性为核心的web2.0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传播媒介,其自主平等的传播理念与创新的传播模式给予了用户前所未有的沟通体验,改变着传媒生态的格局。

2009年,新浪微博正式内测,随后进入微博市场。

与此同时,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也先后进入微博市场,一时间国内微博网站百花齐放,我国进入了“微传播”时代。

短短几年时间,微博迅速发展成最流行的社会化新媒体,众多企业纷纷在微博上注册自己的官方账号,越来越多的商家借助微博的传播优势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微博的商业价值也由于其庞大的用户群所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力慢慢凸显出来。

由此,微博广告应运而生。

微博营销是指通过微博平台为商家、个人等创造价值而执行的一种营销方式,也是指商家或个人通过微博平台发现并满足用户的各类需求的商业行为方式。

该营销方式注重价值的传递、内容的互动、系统的布局、准确的定位,微博的火热发展也使得其营销效果尤为显著。

15第十五章 网络广告法律制度解析

15第十五章 网络广告法律制度解析

2018/10/6
4
• 15.1.3 网络广告规范
2000年3月28日和4月28日北京市行政管理局分别发布了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网络广告经营资格的规范意见》、《面向社 会征求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规范的意见》以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补充通告》(补 充意见稿);2000年 5月23日,网络广告经营试点单位工作会 议在京召开,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经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27家网络广告经营试点单位颁 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2005年4月,《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颁布,并于5月1日起实施。 • 目前,网络广告所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管理问题、 技术问题,而且还有道德方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对 网络广告做出全面、综合的研究。
15.2.1.2 按钮广告
又名图标广告。由于按钮广告尺寸小,一般只由一个标志性图案 构成,没有广告标语,更没有广告正文,所以它的信息量十分有 限,吸引力也要差一些,只具有一定的提示作用。对于老主顾会 很方便,很有效,很经济,但对于陌生人来说,在效果上与其它 形式的网络广告相比就要逊色多了。一些大户,像IBM、 INTEL、可口可乐、SONY之类耳熟能详的广告主或广告产品可 以这样做,而小厂家,特别是新产品选择此类广告则要谨慎,为 了达到较好的广告效果,还是做个横幅广告的好。

201 我国网络广告的现状
(1)网络广告营业额实现大幅增长 2007年1月10日上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INTERNET GUIDE 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表明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营 业额2005年33亿元、2006年达到75.6亿元,预计2008年 117.63亿元。 (2)网民数量剧增 2004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13次 调查统计报告数据表明:截止2003年12月31日,我国的互联网 用户已经到达7950万。同上一期调查相比,我国上网总人数半 年增加了1150万。2006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增加到1亿3千万人, 2008年我国上网人数突破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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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
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
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
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
营性和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并在HD315网站建立"网络广告管理中心"。

区、县分局
(含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
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
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网络广告。

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
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
范围。

第六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
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 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三) 具有相应的广
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
广告审查人员;(四) 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
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
第八条已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经营网络广告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网站
域名的注册登记。

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的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备案栏中注明《广告经营许
可证》号码。

第九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网络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
络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十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将制作完成并经过审查的网络广告上传至"网络广告管理中心
",同时附加网站注册得到的电子标识、企业所属审查员
的代码,以及广告发布点的计划。

"网络广告管理中心"
将根据广告发布计划将该网络广告发送至目标网站,并
于计划执行完毕后,将该广告的相关资料自动返还提交
广告的网站。

对于已具有集中发布网络广告性质的网站
或"网站联盟"性质的网络广告运作联合体,其广告发布
部分的数据库应与"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实现联网。

第十一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将发布的网络广告及相关资料保存留档一年,并不得隐匿、更改,在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广告收入应当单独立帐,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一)烟草(二)性生活用品(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
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籽、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
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
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
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出国留学咨询、社会办学、经营性文艺演出、专利技术、职业中介等广
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并按照出证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发布的广告与其它信息相
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网络列入重点广告监测范围,建立监测登记汇总制度。

发现
违法广告及时下载取证,保证网络广告监测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对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过HD315网站向社会公告其名称、
注册标识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以供广大消费者认选,
并方便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登记的,参照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有关规定和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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