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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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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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转移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1.增加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全市中医药卫生建设。

加强职业卫生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制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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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许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7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二)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审核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全市激励自主创新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许昌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办法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

(五)制定推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许政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相关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一)做好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

2011年完成3座,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6座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全面启动13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从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大陈、化行、赵庄3座大型及25座中型病险水闸实施除险加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二)着力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1年完成2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3年年底全部解决列入国家规划内的农村113.7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健全工程建设、维修基金、运行管理等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三)切实做好水利移民工作。

1.2011年完成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10030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2.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许昌市监狱,监督和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武装警戒和看押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报批工作。

(九)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许政办〔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5日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宣传落实有关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法;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办理税收减免等事宜。

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不含执法执勤车辆)定编工作。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职责下放给许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职责。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职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4.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公务员局,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具体负责公务员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市人事局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意见、措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管理和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办法措施。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

(五)贯彻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

(六)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许政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5〕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16日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对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单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全面摸清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利用改革之机隐匿、转移、转让、出卖、私分资产,突击花钱或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资产交接提供保障。

二、清查审计范围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公务员局、市粮食局;原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清查审计内容(一)资产清查工作。

1.单位自查清理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积极开展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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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5]56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许政办〔2015〕5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0项)
(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上级取消的,
坚决取消;上级下放的,能继续下放县区的,继续下放,市级需要保留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

每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提交材料清单、流程、期限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

(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选择市政府新组建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五)修订市政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

(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三定”规定修订,并公布新组建部门的行政职权清单)
(六)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信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市民政局、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
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八)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

(市编办会同市国土局、地税局、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等。

(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卫计委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整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职责。

(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办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等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卫计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市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十三)下放一批市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县区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

出台并实施扶持县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四)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
(十五)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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