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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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地增值税概述(⼀)纳税⼈⼟地增值税的纳税⼈为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起7⽇之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地使⽤权证书,⼟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地增值税。

这⾥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如果纳税⼈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纳税。

如果纳税⼈经常取得房地产转让收⼊⽽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在项⽬全部竣⼯结算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由于各种原因⽆法据实计算⼟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省级地⽅税务局的规定实⾏预征,待项⽬全部竣⼯、办理结算后清算,多退少补。

(四)计税依据⼟地增值税以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lO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是个大税种,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只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税种,可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有三个大税种:即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可以这么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税负比重远远高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60%,已经到了和很多西方国家的遗产税那么高了。

因此对于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刚刚开始拿地阶段就要进行纳税筹划,不然三个大税种一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不要说赚钱,可能最后一做汇算清缴是倒亏了钱,而且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施工到建好销售房子,这样一个大周期下来没有6年都要有至少4年了,加上运营成本,税等等支出,前期没有很好的税收筹划,真的会倒贴很多钱。

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对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真的没有很好地掌握到。

这里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以及怎么样理解它是超率累进税率,而不是为超额累进税率。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5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有个特殊情况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一共四级1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2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部分的;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3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部分的;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4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工作,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一、完善税务管理制度1.建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监管。

2.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监控土地增值税征收实施情况。

3.建立税款征收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征收过程规范、公开、透明。

4.加强税务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专业指导和咨询,帮助房地产企业了解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税务行为。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1.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法》,严格查处土地增值税避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监管。

2.加强对以土地为抵押的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房地产开发商恶意炒作,导致土地增值税避税、逃税等问题。

3.采取差别化征税政策,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涉及范围、规模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进行差别化。

4.对于房地产企业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困难,央行应为其提供贷款支持,并考虑对房地产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者豁免,鼓励房地产企业合法缴纳税款。

三、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立法、政策宣传和财务理论的引导,提高房地产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税务自觉性。

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中介从业人员等群体的税收教育,提高其税务素质和财务知识,防止出现不合规、不透明、低效率壓缩税收征收的现象。

3.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加强纳税人税收自觉性。

以上是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的一些措施,仅供参考。

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操作程序,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增值税的规范征收和管理。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五)车库预征率为1.5%、2.5%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6]187号)4、关于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列支问题第一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在项目范围内,并对外出售,产生销售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装修房,销售收入计入清算收入,装修费用计入扣除费用。

第二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不在项目范围内,或售楼部、样板房未对外销售产生收入,这里应将装修费用列入销售费用。

5、关于精装房成本项目的扣除第一种情况,销售收入中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已隐含装修款项情况下,重点分析装修款项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精装房装修款项里含有家用电器类支出。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根据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市局近日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1、按月预征自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不动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应分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其中土地转让部分已委托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代征。

对应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新添加两条名称为“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五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和“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六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其他类型房产)的核定记录。

对所属期为8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应在维持原有预征核定记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核定记录,从所属期9月开始,应终止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核定记录。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房地产企业清算项目以分局受理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的时间为界限,执行总局的发文时间5月25日。

即分局于5月25日前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经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可仍按旧的核定征收率3%执行;5月25日后受理的清算项目如果于8月19日(含当日)后核定清算入库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纳税人清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清算资料,资料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左下角“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为清算申请的分局受理时间。

①、据实清算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添加一条名称为“土地增值税”,品目代码为“0000”的核定记录。

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缴申报模块,选择类型为“房地产开发”,输入企业的纳税人编码和相对应的资料,进行清算缴税。

对已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尚未抵缴的企业,可在清缴申报模块的“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栏目内填入可抵缴的税额,抵缴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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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前提 清算期限 第一,开发项目全部竣工是清算的基本前提,即使房子 1、必须清算,应该在达到清算要求90日内向税 全部卖出去了,如果没有做竣工备案手续,仍然达不到清算 务机关申报清算申报表。否则根据国税函 [2011]220 标准。也就是说,全部竣工是前提。 必须清算 通知清算 第二,如果一个项目分三期开发,一期已经竣工,二、 号文件,可能会有滞纳金。 三期未竣工,仍然达不到清算标准,因为是开发项目全部竣 2、通知清算,应该在税务机关通知后的 90日内,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 (一)已 竣工验收的房地 工,而不是分期项目竣工,才进行清算。这里主要考虑到不 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 向税务机关申报。 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同期共同成本的分摊问题。 3、企业可以找事务所做清算审核,也可以自行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二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第三,建议保留一套房子不卖,虽然税务局可以通知清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上不做强制要求。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算,毕竟不是强制清算;( 84.7%案例) 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 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的; 权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 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括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 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 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 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 目金额×5%
四级超0%,未超 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 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 目金额×35%
清算标准
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 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清算方法(查账还是核定?)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 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 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 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 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 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 期仍不清算的;
清算方法(查账还是核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 第一期是核定征 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 收,第二期改为查账, 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 是违反91号文件的, 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 反之亦然。 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 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包括:营业税、城建 第一,契税属于该项目(国税函 [2010]220); 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地产企业缴纳的规费,如果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 生的,可以列入,例如一些招标的费用; 但是地产企业:不包
清算单位的确定(一)
清算单位的确定(二)
如果同一 项目分期的,要 求分期清算。共 同成本应合理分 摊。
1、各省关于不同 类型的开发产品 分开清算的确定? 2、普通、非普通 是否可以选择合 并清算? 3、成本分摊方法 的确定。
1、什么是普通住宅? 清算单位的确定(三) (江苏、其他省份不同 定义) 2、普通住宅增值率不 超20%免税政策的控制。 (普通住宅定价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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