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税款在哪儿缴?发票在哪儿开?账务咋处理?一文全说请了!【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办税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一、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
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0-08-14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一)预缴方式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
建筑行业跨区域办税流程事宜

跨区域办税流程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二、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三、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合同延期的,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四、办事依次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预缴税款→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五、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前,在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去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登陆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依次提示进行操作完成网上填报。
六、填报完成后,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看当前进度,或在我的信息-电子资料-电子送达税务文书查看打印七、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八、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九、外地企业到当地从事经营后,登陆当地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十、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所在地预付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预缴。
十二、总承包企业,份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中项目部是建筑企业流动的生产车间,也是建筑企业最常用的施工组织形式。
总机构成立项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区不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一样。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应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要注意有特殊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二是,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实务中比较常见。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要按照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预缴(如青岛);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项目地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关键看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
![国税函[201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98a13183c4bb4cf7ecd13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56号发文日期:2010-04-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手把手教你预缴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税款

手把手教你预缴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税款福建a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建筑安装公司,主要承接建筑安装施工工程。
因为建安企业的特性,a公司在异地的项目必须开具外管证,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金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019年1月该公司在省内异地有一建筑项目,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外管证),同时根据项目地址完成报验后,需要进行该项目税款的预缴。
一般建安项目需要预缴的税费为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标红为必填项,其中预征项目的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如果该项目有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的话,扣除金额即填写分包金额。
预征率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二、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必须填写在通用申报表中。
1、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预征税额,税率需根据项目地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来说,市区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县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其他地区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2、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税率为0.6%(各地核定的税率略有差异);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税率为0.2%。
三、印花税预缴税款表:a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其与客户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需预缴印花税,计税金额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为0.03%。
以上申报表全部填写完毕后,加盖公章后携带外管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地税务局窗口进行预缴。
编辑人:陈航陈桂芳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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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 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 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 心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 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 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 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 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 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 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以上例: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
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 。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 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 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 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 4 月 30日动工。5 月
贷:工程结算收入 90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82万 银行存款 200万 C、购进材料 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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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税款在哪儿缴?发票在哪儿开?账务咋处理?一文 全说请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以及〔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7号)的规定,作 为新加入增值税行列的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正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 呢?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 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
×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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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14.41万 贷:银行存款 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 99.1万-进项 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 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47.87万 贷:银行存款 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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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 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80.18万元,增值税额 19.82万元;购 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万元,增值税额 17万元 (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 1000万元: 借:银行工程款 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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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6.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C、购进材料价款 100万,增值税额 17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 23.3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23.3万 贷:银行存款 23.3万 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 3%)×3%-项目地预缴税款 23.3万元=0 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 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 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
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
仍按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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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 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0.8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9.12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 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 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 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 支付的 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 200÷(1﹢3%)×3%=5.82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5.82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 5.82万 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 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 0,但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 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 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 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 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涉及到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