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新闻办----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自1996年5月1施行)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报警的接受和处理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我国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事诉讼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等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章在网上拍卖会备案中的应用,使他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拍卖会备案,确实减少
了企业的负担。电子印章在合同科的成功应用,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工商局的
其他业务也可以应用电子印章。”
三、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
生物识别技术
B
手写签名或图章的 A模式识别C 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
基于PKI的电子签名 E
D 基于量子力学的
接
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 (1)电子印章的申购。电子印章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购,然后
带齐治安审批所需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再由制章单位根据网上接收的公安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
的有关规定
1.了解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必要性; 2.掌握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3.理解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1.掌握电子 签名的含义、形式; 2.掌握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则。
小刚(化名)是四川人,今年26岁,一直想自己创业,瞄准了 厨卫批发这一行业。在网上,他查询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决定与其 合作。按照该公司在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小刚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业务员 邓小明(化名)。为保险起见,小刚于2009年10月28日来到该公司考察, 邓小明热情接待,并带他到公司产品展示厅进行参观。小刚对该公司的实 力和产品都比较满意,当天就和邓小明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并当场交付定 金1000元,邓小明也应其要求在订货单上注明“已付定金1 000元整”并签 名。小刚回到四川后立即选定商铺进行装修,有关订购电器的细节问题都 是通过QQ与邓小明商量,邓小明的QQ名是“邓明”,小刚通过QQ,与邓 小明商定订单总货款为70 840元,并对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做了 约定。后邓小明出差,他委托同事阿欧继续通过QQ指导小刚如何去装修商 铺。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电子签名法》15周年!一文回顾电子签章应用普及史

1 月:在证监会行政复议书(2019)7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签订的开通资料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
3 月:
·12 日: 国家移民局发布公告(2019 年第 5 号):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向内地居民开放出 入境记录、护照查询记录服务。 借助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举行“中国移动微法庭试点推进会”,在全国 12 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 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试点。 基于微信小程序,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提供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26 日: 工信部召开的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座谈会上提出,信软司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及试验试点工作,促进电子认证与应用深度融合。
11 月:
·8 日: 北京人才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启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证明材料与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出具并加盖实体印 章的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 日:
上海海事局“一网通办”启动仪式上提出,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 制度落地。 ·30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新增“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 书”。 ·30 日: 海关总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新闻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 广志提出: 要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8 年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借贷双方电子签名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到上海进行调研。
6月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的负责同志和财经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一、按照草案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草案第二条规定:“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适用本法。
”对此,有两种意见。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电子商务活动是适当的,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商务电子签名法。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则认为,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商务活动显得过窄,应包括所有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对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
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但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贸易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1、书面形式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
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
2、原件和保存问题。
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
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
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需要明确。
3、签名问题。
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
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
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这种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4、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
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
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
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
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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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09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