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条.doc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这个事儿和合同法里的提存有关。
什么是提存呢?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就好理解啦。
有个小商贩,他种了好多好多新鲜的水果。
他和一个水果店老板说好,要把水果卖给水果店老板。
可是呢,到了交货的时候,水果店老板突然消失了,怎么也找不到人。
小商贩不能一直把水果放在自己这儿呀,水果放久了就会坏掉。
这时候呢,小商贩就可以把水果交给一个专门的地方保管,这个行为就有点像提存啦。
比如说,我们可以想象有个特别靠谱的大仓库,这个大仓库就是专门用来做这种事情的。
小商贩把水果交给这个大仓库,就好像是告诉大家,“我已经按照约定准备好了这些水果,是水果店老板自己不来拿的哦。
”还有一个故事呢。
有个手艺人,他做了很多精美的小木雕。
有个客人预定了他的木雕,并且付了钱。
可是到了取木雕的时候,客人不知道去了哪里,手艺人联系不上他。
手艺人就把木雕交给了当地一个公正的保管处。
这个保管处会好好地保存这些木雕,直到那个客人出现。
这也是提存。
那为什么要有提存这种事情呢?这是为了保护像小商贩和手艺人这样的人的权益呀。
如果没有提存,小商贩的水果烂掉了,他就会遭受损失;手艺人一直保存着木雕,要是木雕不小心损坏了,他也很为难。
提存就像是一个保护大家的办法。
提存的地方呢,就像是一个特别公正的大管家。
它会把东西好好保管着,不会随便乱动。
等到应该拿走东西的人出现了,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从这个提存的地方把东西拿走。
咱们可以把提存想象成是一个给东西找个临时的、公平的家。
这个家可以保护东西的安全,也能让那些按照约定做事的人不用担心自己会有太大的损失。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如果有个同学答应和另一个同学交换小礼物,可是到了交换的时候,那个同学没来上学,这个答应交换礼物的同学就可以把礼物交给老师保管,这也是一种类似提存的做法哦。
这样,大家的约定就还是被尊重着,而且东西也有了妥善的安排呢。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四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交付迟延,风险仍然自交付时转移则对出卖人显然不公平。
所以有了本条的规定。
在交付迟延的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风险已经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
本条的规定并未出现“买受人有过错”的字样,所以买受人承担风险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不管买受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受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本条的情况下出现风险转移而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
风险与所有权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定转移;风险转移,所有权未必转移。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合同法》释义总则

《合同法》释义总则总则第一章一样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标、合同法的调剂范畴以及合同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制订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立法目标的规定。
合同法是平易近商法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全然司法,它涉及到临盆、生活范畴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临盆经营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干。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年夜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胶葛案件,大年夜约300万件。
是以,制订一部同一的、较为完全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或许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的须要,关于及时解决经济胶葛,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感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偶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巧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成长,保证社会主义扶植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感化。
然则,跟着改革开放的赓续深刻和扩大年夜、经济贸易的赓续成长,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克不及完全适应了,存在的重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偶合同分别有用不合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同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应用合同情势搞讹诈,损害国度、集体和他人好处的情形较为凸起,在防范合同讹诈、爱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须要作出补偿规定;第三,调剂范畴不克不及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显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托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须要响应作出规定。
制订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订一部同一的、较为完全的合同法。
往常因此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同一的合同法,制订同一合同法的前提还不成熟,假如等成熟了再制订,又不克不及适应市场对司法的急切须要,为了加快立法方法,成熟的先制订,如许做是完全精确的。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法条原文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
提存可分为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两种。
特殊的提存规定在《担保法》第49条中。
一般的提存由合同法规定,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目的也在于消灭既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而提存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两种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分别存在,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务入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
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相关法条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相关法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解读第一部分:导言。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原创版】目录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合同的终止7.违约责任8.合同争议的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互相表示愿意建立合同关系,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意抵销的规定。
如前条解释,合意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在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和互付的债务不是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这三个方面与法定
抵销相同。
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合意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合意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
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合意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合意抵销的基本效力与法定抵销基本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
但是因合意抵销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意抵销的一些特别效力。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