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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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场所以及相关活动安全和防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技术专家组,由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中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设定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采矿本单位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

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务必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与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才能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务必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与督查。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承担,分级管理与报告。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

医疗管理部门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承担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

对车间班组承担人更换,要认真仔细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承担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务必设置防护措施。

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与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设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安排,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设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按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与检查。

(三)安排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0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0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0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1.含密封源源仪表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管理,使用科室对其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科室方可使用。

3.单位应对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检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放射性同位素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在购置新放射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5.在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辐射安全标识,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射线装置使用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辐射安全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6.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7. 实验室对放射源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并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地安全保障。

8. 各实验室应制定含密封源仪表及放射性物质使用操作规程,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

9.强化安全保卫措施,落实防盗、防丢失、防泄露。

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放射事故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9.14•【文号】国务院令第449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一种常见的科学研究、医疗、工业生产工具。

然而,如果不加强安全防护管理,则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本文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加强对这种危险源的防护。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不稳定的同位素。

在衰变过程中会释放出放射线,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运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包装、标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安全运输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存放,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放射性同位素的外泄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防护辐射防护是指采取一系列科学和技术措施,减少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主要方法如下:接近源防护减少接近放射性同位素来源的时间,增加距离,减少辐射影响。

屏蔽防护使用特定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屏蔽,如铅、混凝土等。

遮蔽防护用透射率高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遮蔽,如透射率高的玻璃等。

放射性同位素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理。

预警措施包括:实时监测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剂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预警通知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危害的人员进行有序的疏散和预警通知。

应急处理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理。

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射线装置的定义射线装置是指通过产生、发射和控制射线来实现特定功能的装置,如X射线机、CT机等。

射线装置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射线装置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一、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现代科技领域中广泛应用,为我们的生产、科研和生活供给了很多便利。

但随之而来的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问题,假如不加以管理和防护,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有必要订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具有相同的质子数但不同的中子数和不同的能量状态的同位素。

射线装置是指产生或放出射线的设备,包括核辐射仪、照射装置、射线防护器等。

三、安全防护管理细则内容1. 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管理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等,订立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管理必需确定合格的放射防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

3.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必需有健全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有效、可控。

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需标明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建立使用记录。

4. 技术管理必需实行科学、严谨的技术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更新等,以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质量和牢靠性。

对于新设备的安装,必需进行安全评价和检验。

5.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需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防护设施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屏蔽、降噪和机械隔离等。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辐射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废物处理必需订立废物处理方案,将废物分类、封装、运输、贮存等。

对于放射性废物,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安全隔离、安全存储、安全运输和安全处理。

7. 应急管理必需有应对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对于不同级别的紧急事件,应订立不同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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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装置)防护管理制度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进—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
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实行公司、厂二级管理体制,公司、厂分别成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小组,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关职责。

放射源管理小组组成:
组长:陈龙官
副组长:王永蓬(总经理)、陈家务(生产副总)、杨勇(企管副总)、林贤华(行政副总)、陈德(财务副总)、刘达(销售副总)、谢庆敏(原料采购副总)、蒋利顺(设备采购副总)郭学玉(总工程师)。

组员:生产部部长、安环部部长、企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设备部部长、物流公司经理、财务部部长、大宗采购部部长、设备采购部部长、销售部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和各生产厂等部门的行政一把手。

3.2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负责向设备部提交新增放射源的使用申请。

3.3设备部负责组织对新增放射源使用可行性的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上报公司批准。

3.4设备部负责对放射源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进行辨别,申购合
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5企业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新增放射源的环保手续。

负责放射工作场所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个人剂量卡的监测工作,负责个人剂量卡监测、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3.6安环部负责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的放射源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各种台帐统计工作,协助企管部开展每年的监测工作。

3.7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并负责放射源的治安防盗管理。

3.8采购部负责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放射源采购申请,采购相应的的放射源。

3.9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管、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各种统计台帐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放射源进行管理。

4管理内容
4.1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企管部根据国家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手续;企管部配合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

4.2新、扩、改项目中放射源新购的管理
4.2.1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新、扩、改项目中需新增加放射源时、必须向设备部提交使用申请。

4.2.2 设备部在接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安环部、设备部、办公室、企管部、使用单位(厂、部)等,对新增放射源进行论证。

原则上可用可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绝不多用。

论证后,公司必须新上的放射源,由设备部组织上述单位会签,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申购合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
他相关材料。

4.2.3 企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进行放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放射源的购入申请,办理准购证明。

4.2.4放射源准购申请及传递至采购部,采购部据此进行放射源的采购工作。

4.2.5放射源安装完工后,设备部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企管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进行放射源的专项验收。

验收通过后,放射源移交使用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4.2.8 对于随其他生产设备附带放射源的管理也遵照本制度执行。

4.3放射源的使用
4.3.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2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要选择合适的安装地点,放射源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

4.3.3装源、更换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业工具,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4.3.4密封源(含密封源的容器)较长时间不用时,要交给厂家贮存于源库内。

待安装的密封源和检修时从设备上拆卸下来的放射源,要存放在各二级单位放射源暂存库内,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登记、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4.3.5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工段每周巡视一次。

4.3.6使用放射源处要有明显的放射源标识。

4.3.7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应急预案,以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

4.4放射防护日常管理
4.4.1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制度,并进
行更新,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4.4.2企管部组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4.3办公室(安保中心)对放射源的防盗、治安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4.4.4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建立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厂、部)的放射源进行管理。

并负责进行更新。

4.4.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厂(部)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工作负责。

4.4.6各使用放射源的车间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其内容是:每月对本单位放射源是否齐全、标志牌是否完好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台帐。

4.4.7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发生故障时,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部,设备部联系人员维修、维护。

4.4.8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卡,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企管部负责做好个人剂量卡的监测、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及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4.4.9发现射源掉落时必须马上通知本单位(厂部)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由安保中心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安环部会同企管部将事故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4.5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4.5.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等知识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2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源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4.5.3单位经常组织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

4.5.4新人到放射性岗位工作必须先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5放射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必须将上岗资格证上交公司。

4.6放射源的存放
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不得私自存放,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合法存储地点,其贮存、拆除时,使用单位应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拿出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7不再使用放射源的处理
不再使用放射源时,应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厂家进行回收;在供货商无法回收时,企管部负责到省环保局办理合法的存储手续,并将废源移交省环保局核废库进行存储。

4.8放射设备检修维护
4.8.1岗位工要认真对射源设备进行定期点检、维护、维修工作。

4.8.2维修前要严格按照射源管理制度进行备件准备工作。

4.8.3料位仪检修工作要有专人监护,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4.8.4检修时首先关闭辐射源开关;挂好检修警示牌采取侧面角度工作并有专人监护;以防受辐射伤害。

4.8.5射源及接收器附近严禁放置任何物品,以免对其造成损伤,影响正常使用。

4.8.6当射源或接收器有故障时,及时通知班长、工段长找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岗位工不得私自对其进行检查处理。

4.8.7操作工执行每班检查制度,及时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

4.8.8料(液)位仪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9事故应急
4.9.1 安环部负责,办公室(安保中心)协助编制公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部门编制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4.9.2 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安保中心。

企管部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事故应急响应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9.3 应急结束后,安环部、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企管部联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9.4 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审或演练,并根据评审或演练结果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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