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总结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代理业5%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3%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25%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契税:地税代征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时间:2011-11-179:58:07作者: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摘要: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不同,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均有所区别。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工程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1]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包括了规划、立项、征地(或回购、收购土地)、拆迁、市政建设、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法律上包括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授权委托、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招拍挂出让等诸多法律节点,涉及诸多法律主体,包括经土地征收或收购(回购)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土地储备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生产者),由此也产生诸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
基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的多样性,根据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模式,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
在业务实践中,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其营业税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视为受政府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计征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 500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 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收到土地返 还款,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1 88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给予土地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实践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招挂拍程序,摘 牌企业向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办 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摘牌企业必须向被政府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该笔土地补偿费用,摘牌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 土地补偿款的增值税处理:免征增值税 财பைடு நூலகம்[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 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近年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为了城市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涉及的收入确认及税务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阐述。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出让金、配套建设费以及其他收入。
其中,出让金可以直接确认为项目销售收入。
配套建设费则需区分是否属于经营业务收入。
如果配套建设满足收回一定的成本、能够形成持续收益的条件,则应确认为经营业务收入。
其他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等。
1. 增值税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额=建筑面积×增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配套建设费部分,如能够形成持续收益,则应对其进行增值税保留税制处理。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采用即征即退政策,即在缴纳完全税额后,通过固定资产投资税金抵扣等实现增值税的退税。
2. 企业所得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一般企业的税率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因此涉及到的土地价款和房地产销售收入需要进行分别处理。
3. 印花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涉及的印花税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契税和不动产转让税。
其中,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年限×契税税率。
不动产转让税的计算公式为不动产转让价格×不动产转让税率。
4.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与增值税相同,即建筑面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率。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销售住房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出售房屋的收入应按照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转让价款-房屋购置价款-房屋评估价款)×20%×税率。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常会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然而,由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生地,政府需要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以便二级开发商可以快速开展建设工作。
但政府受到资金瓶颈问题的影响,只能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这些经济行为会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会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然而,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案例1中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因此只进行小幅度的改写。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行为被称为有偿转让房地产。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7月30日下午,我所全体人员同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全体财务人员进行了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学习。
下面就将这次的学习内容做以下介绍:一、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内容(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的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
1996年,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脱困、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
随后,杭州、武汉、青岛、南通等地也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土地储备已成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大大提高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我国城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各地土地储备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可分为收购、储备、供应三个环节,其中储备环节包括两个阶段——开发和储备。
这里的“开发”实际上是指土地一级开发。
因此,可以说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土地储备制度将“土地开发”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突出,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学者的重视,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历程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一级开发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期(1996年至1999年) 这一阶段,文献或文件尚未明确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因此人们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还不是很明确。
1996年上海、杭州等地率先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可以说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雏形。
1999年以前,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由开发商和用地单位自由组合阶段。
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
按照当时的供地程序,开发商以协议出让或先划拨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方式取得现状土地,自行进行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后,再开发建设房屋。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还比较混乱,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均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来完成。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一、引言土地开发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既能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能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是土地开发的两个阶段,它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从农田、荒地或其他未利用土地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工作的过程。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的增值往往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规划来实现的。
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即土地的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土地的购买价格:购买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购买土地的价格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评估来确定,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往往会重新出售给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
卖出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
3.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土地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内容,它是土地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计算土地的增值额需要准确记录土地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并进行相减运算。
4.计算土地的增值税:土地的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税率一般为20%。
计算土地的增值税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得到最终的税款数额。
5.申报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资料,包括土地的购买合同、卖出合同、增值额计算表等。
6.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结果,开发商需要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通常在土地卖出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三、土地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筑物建设、商业开发等工作的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
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
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
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 1、固定收益模式。2、收益分
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5 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
4 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
《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
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
市行政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 2007 年 6
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
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
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
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
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
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
业税。具体文件见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
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及现状简述报告

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及现状简述报告一、背景介绍: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未开发的土地进行规划和开发,以满足工业、农业、居住等各种需求。
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政策、规划、建设、环保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及现状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一级开发政策:1.国家土地政策:国家鼓励土地的科学利用,并提出建立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这包括土地征收、划拨、租赁等方面的政策,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地方土地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开发政策,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土地确权等方面的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
3.环境保护政策:土地一级开发需要注意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确保开发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4.激励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
三、土地一级开发现状:1.工业用地开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用地需求增加,一些地方发展了大型工业园区,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提升了工业产能和就业机会。
2.农业用地开发:农业用地的开发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
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提高了农田的产能,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居住用地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在城乡居住用地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划和建设,改善了人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
4.环境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也面临着一些环境问题,如土地污染、生态破坏等。
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加强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
5.社会问题:土地一级开发还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土地征收问题、农民工问题等。
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收取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加大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问题与建议:1.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仍然存在,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2.农民工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应该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3.土地征收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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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总结
【标 签】税收政策,土地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1、固定收益模式。
2、收益分成模式。
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
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
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文件见2013年第15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二)“其他模式”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对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地方政府规定
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10]33号)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于2007年4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市行政中心。
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2007年6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首创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滚动开发,并部分享有取得分配土地开发增值收益。
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
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海口首创公司所取得的政府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及土地增值收益等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可扣除代政府支付的规划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折迁、林木砍伐、土地招标、拍卖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
②重庆全额征税模式
《重庆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1] ]规定,房地产企业代建行为类似于“BT”模式的建筑安装活动,即“建设-移交”交易,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即:房地产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无权属转移,故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无权属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