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某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等。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的管理,在依法依规进行贷款业务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虽然不具备企业经营主体身份,但却有一定规模和经营特征的个人经营业务,银行可以为其提供贷款。
经营贷款资金用于消费、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经营性用途。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审批应当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格贷款风险管理的美德进行审核。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应用范围:消费、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经营性用途。
第五条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如实提供和公正反映有关情况及所需金额,银行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控制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评估和审批,并与借款人就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及保证方式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客户在借款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付贷款利息和本金,并按银行要求履行反担保、担保等合同义务。
如客户违约,银行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压缩贷款成本。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贷款审核、审批、监管机制,控制贷款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客户信用评估,对信用状况变化较大的客户加强监管和管理。
第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对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监督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应加强,对贷款实施监测和风险评估,按时进行还款情况审核和资产处置,及时权衡增量、存量的数量和质量,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为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仅供参考。
具体应根据银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明确合法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抵(质)押循环额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坚持“以抵(质)押贷款为主、保证贷款为辅、限制发放信用贷款”的原则,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能力的担保;(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收入状况、贷款用途、资金周转情况确定,结合不同的贷款种类,执行以下期限:(一)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四)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五)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直接出售给借款人的、以现房或期房形式交付的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不包含商住两用房。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该贷款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
第六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一手住房的合同;(四)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五)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六)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符合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一手住房应手续齐全,项目合法。
办理贷款前,应按《xxx村镇银行个人房产按揭项目准入指引》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准入,楼盘施工进度符合外部监管相关规定。
楼盘须与我行经办网点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第三章贷款的基本要素第九条币种、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房屋总价款包括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款(附属设施包括车库、车位、储物间、阁楼等),贷款成数采用上限管理,即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40%。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以及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第四条依据有关贷款用途不同,个人贷款可以划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应依据有关*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个人贷款产品,建立健全每种贷款产品的管理制度,推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六条我行个人贷款对象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长期居住证明”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房产证、购房协议、营业执照、工作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人在本地居住相对稳定的材料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有不良信用记录: 1.个人征信报告近24个月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次以上逾期记录的;2.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当前逾期贷款的。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贷款受理及调查第九条借款人应向我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条我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相应业务规定收集授信资料文件资料,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尽职调查应由双人进行,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形;(二)借款人收入情形;(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及其家庭存量借款金额、利率及用途,或有负债情形;(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
编制部门:x
版次号: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贷款原则及分类 (4)
第四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5)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 (6)
第六章贷款的担保 (8)
第一节担保方式 (8)
第二节保证 (8)
第三节抵押 (12)
第四节质押 (17)
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 (21)
第一节贷款调查 (21)
第二节贷款审查与审批 (22)
第三节贷款发放 (24)
第四节贷款售后服务管理 (26)
第八章贷款监督检查 (27)
第九章贷款责任认定 (28)
第十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有效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进一步提高银行(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的专业化、标准化操作水平,实现个人贷款经营的规模效益,促进个人贷款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贷款尽职指引》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的消费类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从事个人贷款的本行人员应掌握本行相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经办行”)职责:
(一)负责个人贷款的日常咨询和办理;并就本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客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出合理意见;
(二)负责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以及落实贷款条件、放款、开展贷款售后服务管理
等工作;
(三)根据本行要求统计业务数据,必要时进行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职责:
(一)负责个人贷款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个人贷款的产品开发、业务指导、数据统计与分析;
(三)负责受理、审查经办行上报的个人贷款并报有权审批人审
批;
(四)负责个人贷款权限内的备案、出账。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经办行开展个人贷款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个人贷款相关法律事务的审查。
第八条负责对经办行个人贷款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贷款原则及分类
第九条贷款原则。
(一)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坚持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贷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适当授权”的原则;(四)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循“先登记、先交付、后放款”的原则;
(五)控制多头贷款原则,借款人不得在本行两个(含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六)关系人回避原则,从事个人贷款的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七)严格控制信用贷款规模原则,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贷款分类。
(一)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