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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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森林资源调查技术大体相同,不同的是因调查目的不同而调查精度要求不一,其主要调查技术规程为: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a、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状况和覆盖特征进行四级分类,图示如下。

b、分类定义土地(不含海域)分为陆地(含滩涂)和内陆水域两大一级地类。

㈠陆地:常年露出水面的土地和滩涂(包括河流、湖泊的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之间的面积)。

1)、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

(1)森林: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地或冠幅连续宽度10米(面积0.1公顷)以上的林带,包括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竹林。

乔木树种定义包含乔木经济林树种,例如油桐、乌桕、杜仲、厚朴、漆树、板栗、栓皮栎、黑荆树、桑树等。

①针叶林:针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②阔叶林:阔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③针阔混交林:针叶树或阔叶树蓄积均占65%•以下的森林。

④竹林:由竹类构成的森林,不包括胸径2•厘米以下的小杂竹丛。

当毛竹为纯林时,每公顷株数不低于•225株(新造毛竹188株)即可划为毛竹林,否则划为荒地。

当林木郁闭度不低于0.2,毛竹与林木混交,且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625株时,划为毛竹林;低于625株划为乔木林分。

当林木郁闭度为0.10~0.19,毛竹与林木混交时,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225株划为毛竹林,低于•225株划为疏林地。

(2)疏林地: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

竹林和灌木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或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构成,且覆盖度不低于30%的林地。

灌木林地分乔木生长范围以内和以外两类。

灌木树种定义包含作为经济林经营的小乔木、灌木、藤本种,如油茶、茶叶、柑桔、柚、橙、弥猴桃等果木类。

当油茶为纯林时,每公顷500株•(•新造林800株)以上划为灌木林地,否则划为荒地。

林业评估中资源核查报告范本(一)

林业评估中资源核查报告范本(一)

××县拟流转国有商品用材林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二○○×年十月项目名称:×县拟流转国有商品用材林森林资源核查报告主管单位:××省××市国有林管理局资源管理单位:××县林业局编制单位:××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资质等级:甲A级证书编号:林资证字甲A00×号发证机关:国家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主管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体室主任: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县拟流转国有商品用材林森林资源核查报告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政复〔200×〕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区县国有商品林林地林木有偿流转的批复》(×政复〔200×〕26号)精神,受××县林业局的委托,资源核查小组对××县拟流转的国有商品用材林进行森林资源核查。

资源核查小组由××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专业调查人员20人组成,于20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对××县林业局提供的拟流转国有商品用材林进行了实地典型选样核查,对其提供的资源清单进行了认定。

一、××县基本情况××县位于××省南部,隶属××市,是××市市政府所在地,介于北纬×2°27'~×3°06',东经××0°19'~××1°27'之间。

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二OO九年四月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执行《江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我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调查质量标准,确保调查成果准确可靠,在开展二类调查的同时,必须把质量管理工作同步列入调查计划管理之内,采取保证质量的预防措施,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质量检查和调查成果验收。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质量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都要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1、省级机构和人员: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设置省级质量管理组,负责全省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

2、设区市机构和人员:设区市设置市级质量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并抽调相应的专职检查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和成果审定等工作。

3、县级机构和人员:县(市、区)级成立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质量管理组,专门负责二类调查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为了确保质量,各县(市、区)的外业调查、内业成果编制工作实行按工序检查验收的过程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及工效挂钩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

调查任务和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包给外业调查队和内业工作组,外业调查队承包给工组,把工作任务、调查质量与包干经费直接挂钩。

凡各工组按时完成任务、质量总评为合格,包干经费按100%付酬;当质量总评达良级和优级时,除按包干经费付酬外,另外给予一定的奖励。

凡质量不合格者,责令返工,其返工费自负;弄虚作假者,除酌情扣除包干经费外,还要作为今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考核条件之一,从严掌握。

第二章小(细)班质量检查第三条外业小(细)班区划调查质量标准1、小班和细班区划合理,界线误差以明显地物界作区划界的,调绘误差应小于图上距离0.5毫米;以非明显地物界作区划界的,调绘误差应小于图上距离1.0毫米。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hm2,灌木林地面积104.2万hm2,未成林地面积23.0万hm2, 苗圃地0.3万hm2;无立木林地面积8.7万hm2,宜林地6.1万hm2, 辅助生产林地0.04万hm2
按权属划分,国有面积160.4万hm2,集体面积132.0万 hm2,民营面积756.4万hm2,其他经营类型面积23.2万hm2。
果树林24.4万hm2,食用原经济林1.6万hm2,其它经 济林0.3万hm2。
一、林业资源现状
3、江西湿地资源现状
江西省属中亚热带气候带,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 地貌丰富,地质历史古老,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 的63%。
全省境内水系分水岭与行政区划分界线大致相同,境内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大水系及2400多条中小河 流总长度约18400km,绝大多数汇入鄱阳湖后经湖口注入 长江,形成独立完整鄱阳湖水系,流域总面积162225 km2, 占全省总面积的97%。全省平均水资源总量1422.4亿m3, 水资源总量约占全国5.4%。经鄱阳湖注入长江的多年平均水 量1420亿m3,相当于黄河、淮河和海河三大河入海水量的 总和。全省主要河流和鄱阳湖水质基本良好,达到国家Ⅱ类 标准。截止目前,鄱阳湖区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5个,面积 15.6万hm2。
二、森林调查技术理论基础
1、森林资源调查概念
森林资源调查是为制定林业方针政策,编制国家、 地方和生产单位的林业区划、规划和计划,实现森林资 源的合理经营、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提供可靠的基础资 料,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 设服务。查清森林资源是开展林业生产的先决条件,目 的是避免营林和计划工作的盲目性及被动性。
一、林业资源现状
2、江西林业资源现状
据江西省“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统计,全省土地 总面积1669.5万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072.0万hm2,占 64.2%;活立木总蓄积44530.5万m3;森林覆盖率为63.1%。

(整理)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08-01.

(整理)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08-01.

精品文档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四川省林业厅2010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任务和作用一、调查目的、任务为了统一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二、调查成果的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的作用如下:1、营造林设计、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等林业规划设计的依据;2、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依据;3、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管理和资产化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森林绿色GDP核算的依据;4、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森林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它部门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5、进行森林碳储量汇算,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基础依据;6、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等工作的依据;7、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开展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评价森林经营效果,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基础;8、其它作用。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森林经营区划;2、落实森林分类区划界线;3、落实各类林权界线;4、调查各类林地面积;5、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量;6、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7、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2)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2)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是指对森林区域的二次调查,即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再次对森林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

通过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森林的分布、类型、结构、组成和数量等方面的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森林类型调查:对森林的种类、亚型、植被组成、地形地貌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2. 森林结构调查:对森林的林冠层、干潜层、地被层的结构特征、密度、高度、覆盖度等进行测量和分析。

3. 森林组成调查:对森林的树种、树龄、胸径、树高等进行调查和统计,了解森林组成的多样性和生物量情况。

4. 森林资源量测定:通过测量和统计,确定森林的面积、蓄积量、林木的估计总量,评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潜力。

5. 森林水文调查:研究森林的水定量关系、水资源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及森林对水环境的影响。

6. 森林生态环境调查:对森林的生态功能、生态系统服务等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森林对环境的维护和保护作用。

通过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可以获取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为保护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还能为森林经营、防治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提供科学依据。

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的对比分析

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的对比分析

要”的情况和水平为目标的的“四五森林资源清查”;以调查自然 资源本底,使优势农产品向适宜生长的地带发展为调查目标的 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区划期间完成的森林资源调查;以及以颁 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作为主要技术标准 的调查工作。
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的工作特征分析 一类清查的工作特征 一类清查工作的根本目标在于确保国家对于我国森林资源 整体发展状况的掌握,就其工作过程而言,呈现出两个方面的主 要特征。其一是在实践层面上,以五年作为清查工作的滚动周 期,直接导致调查结果中的相关数据可能在时间上产生失真问 题。到五年周期结束的时候,该周期中最先参与调查的林地区域 中的数据已经是五年之前的,虽然其中存在抽样调查数据予以 进行必要的修正,但是仍然不足以准确表示森林资源五年的变 化情况。与此同时,由于涉及到抽样检测,因此必要的样本必不 可少,在选取样本的时候,通常都会本着随机原则进行抽取,但 是由于涉及到肩负的修正工作,因此对于样本而言难免会一些 “特殊对待”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造成一类清查工作难以获取详 实数据的原因。 从一类清查工作整体状况看,该体系存在惯性较大,抗干扰 能力相对弱的问题。由于一类清查的主旨在于掌握我国森林资 源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保持复查各期数据之间的连续性和可 比性是其必须要满足的一个条件。这就直接给调查系统带来了 一定的惰性,这种惰性直接导致了一类清查工作从体制和技术 层面都难以改进,并且进一步加剧了对于样本的连续和固定要 求,不利于抽样调查的查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展开情况 的不均衡。自建国至今,我国开展的全国范围的二类调查工作也 只有三次,而且就目前的状况看,虽然大部分省份的林业部门都 已经将二类调查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但是真正能够切实展开工 作并且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制定计划和发展路线的地区并不很 多。保守一点估计,目前全国有超过一半的省份除三次全国性的 调查之外,没有开展过其他地方性的、有针对性的调查工作。 二类调查的不普遍性,从其结果角度看,难以为我国经济社 会的发展提供详实的林业数据基础,并且对于当地森林资源利 用状况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在对森林资源未知的状态之下进 行经济发展,通常会造成森林资源的滥用,或者导致森林资源无 法发挥其应用作用等问题。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调查工作的 不普遍,从一个层面导致相关科技难以有效渗入到林业调查工 作中去,这种科技的难以渗透,更加剧了二类调查成本的居高不 下,反过来成为二类调查工作开展的一种经济阻碍,为林业整体 发展甚至是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无形阻力。 综上所述,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都是我国掌握森林资源发 展状况的必要手段。其中一类清查由于有国家的支持,因此相对 普及,但是只能从中获取到较为模糊的发展趋势数据,虽然能够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大的方针政策,但是难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 形成推动作用。而二类调查由于多控制在地方上,因此常因为资 金等问题难以得到开展。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以一类清 查所获得的数据作为重要的参照基础,有针对性地缩小二类调 查的范围,力求有的放矢,解决小范围的问题,在经济允许的前 提下小范围发展经济,而后逐步带动更大区域内林业的发展,才 是二者的配合之道。 (作者单位: 辽宁省康平县林业局)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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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6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由原林业部印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成果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依据,确保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要根据新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本技术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资源调查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3年4月28日印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1)第六章质量管理 (34)第七章调查成果 (36)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清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土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资源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

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

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见表1。

林地分类系统表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 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表2 单位:年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⑶集材道、运材道;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第十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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