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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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_工作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_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便于利用;(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保密安全,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开发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档案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上级机关、外部单位发来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三)本单位购置、接收、交换、捐赠的档案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便于归档;(三)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按照档案排列顺序进行排列;(三)按照档案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四)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十一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库房安全;(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存条件,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档案霉变、虫蛀;(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对已鉴定出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存档;(三)对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细则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细则(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归档制度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

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

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

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四条档案保管制度1、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录:一、背景二、目的及原则三、范围四、组织体系五、档案分类及保管要求六、获取档案的权限和程序七、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八、档案的销毁和整理九、风险管理十、附则一、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档案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此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便公司能够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

二、目的及原则目的:1.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2.提高档案操作效率;3.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档案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遗失、损毁或泄露;3.应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紧密结合公司业务,为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和参考;4.效率原则:档案管理应高效、便捷。

三、范围本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涉及档案管理的所有业务活动中均应遵守。

四、组织体系1.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公司各个部门的档案;3.公司员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分类及保管要求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将档案分为核心档案、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2.档案保管要求:(1)核心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禁止外借、外带,确保绝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重要档案:由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保管,严禁私自转借或移交;(3)一般档案:由各部门自行建立档案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六、获取档案的权限和程序1.获取档案的权限:(1)核心档案:只有经过核准的管理人员才能获取核心档案,并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2)重要档案:除核心档案外,授权的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也有获取重要档案的权限;(3)一般档案: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获取自己部门的一般档案,无需额外申请。

2.获取档案的程序:(1)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2)经过授权人员的审批;(3)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的借阅手续。

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活动档案管理科室,专门负责公司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活动档案的分类及保管第五条公司活动档案分为三类:机密活动档案、重要活动档案、一般活动档案。

机密活动档案:指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严格保密的活动档案。

重要活动档案:指对公司具有一定意义,需要重点保护的活动档案。

一般活动档案:指对公司没有重要性的常规活动档案。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不同级别的保管区域,对不同级别的活动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活动档案的重要性、保密级别等制定相应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

第三章活动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各类活动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确保活动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的登记、归档和检索制度,规范活动档案的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活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活动档案处理效率。

第四章活动档案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活动档案利用制度,促进活动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活动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活动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防范活动档案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五章活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应注重活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其完整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条例》、《哈尔滨市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公司档案指公司筹建以来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及下属各项目分公司。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管理工作由总经理/项目分公司经理领导,集团行政部所属档案员直接负责各部门和所属各项目分公司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各项目分公司行政部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档案管理专员,负责各自项目分公司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集团总部档案室、各项目分公司、各部门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办法,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档案管理专员在档案工作上接受档案负责人的领导,档案负责人接受行政人事总监领导(部门及岗位管理职责详见附件二)。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1第六条集团总部及下属各项目分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按年度立卷。

第七条一项工作若涉及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立卷。

第八条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集团总部及各项目分公司应设专门的档案库房对档案进行存放、保管,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集团总部/项目分公司行政部办理移交。

工程档案按各单位工程或在工期各节点分批移交。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档案室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目录。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档案室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方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四)便于检索,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和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时效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化: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标准化: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整理。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三)对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科学保管: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利用;(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依法进行保密。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档案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促进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办公效率。

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

2.指导各部门开展档案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

3.制定档案管理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

4.建设和维护档案信息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5.定期进行档案的审查、整理、归档和销毁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等工作。

2.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流程,确保借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证档案的安全,定期检查保管设施。

4.按规定时间完成档案的归档和销毁工作。

5.参与档案管理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的分类和编目1.对于纸质档案,按照文件的主题、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和编目。

2.对于电子档案,按照文件的存储位置、格式、创建时间等进行分类和编目。

3.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快速检索和使用。

五、档案的借阅和归档1.档案的借阅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必须有借阅事由和期限。

2.借阅档案必须在档案管理系统中登记并记录借阅人、借阅时间等信息。

3.归还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借阅,应提前申请并经批准。

六、档案的保管和保密1.档案应保存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中,保管设施要符合安全、防火、防水、防蛀等标准。

2.档案借阅时,应对借阅人身份进行核查,并保证档案不被盗窃、损坏等。

3.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传输,严禁私自复制和传播。

七、档案的迁移和销毁1.对于存放时间超过规定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迁移和销毁。

2.档案迁移应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档案销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由专人操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八、档案管理的培训和考核1.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教学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教学档案的定义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四、教学档案的分类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档案;2. 教师教案、教学笔记、教学案例等教学活动档案;3. 学生作业、试卷、毕业论文等学生学业档案;4. 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改革成果等教学研究档案;5. 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源等教学条件档案。

五、教学档案的管理职责1. 学校设立教学档案室,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教学档案室主任负责教学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3. 教学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六、教学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教学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教学档案的完整性;2. 整理:教学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3. 归档:教学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归档时间、类别、编号等进行归档。

七、教学档案的保管1. 教学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 教学档案室应配备专业的存档设备,确保档案的存放环境适宜;3. 教学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八、教学档案的利用1. 教学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方便、高效的原则;2. 教学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性;3. 教学档案的利用应服务于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九、教学档案的销毁1. 教学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2. 教学档案的销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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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档案管理细则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三)著名外国友人、国内知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领域杰出人士、宗教界知名人士等)、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四)本市副市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五)本市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外事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六)本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处置活动;(七)本市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本级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方案或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保障措施,并将重大活动及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及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同部署、同推进。

第八条组织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关于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字、题词、(二)关于重大活动的照片、音频、视频、光盘、胶片等材料;(三)新闻媒体关于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四)关于重大活动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五)重大活动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重大活动档案保管期限界定、整理、编目、鉴定等工作,执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等标准。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组织承办单位为一个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组织承办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单位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归入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它承办单位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负责单位移交,本单位可保存重大活动档案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三)组织承办单位为临时机构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移交进馆前,临时机构档案人员不得撤回原单位。

(四)组织承办单位委托、指定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应责成有关新闻媒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数字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水平。

组织承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必须同步移交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组织、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其他组织、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四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重大活动档案接收范围的;(四)明知所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五)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二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四)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六)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七)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九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重大活动由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重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牵头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将相应的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三)重大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临时机构撤销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归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未经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重大活动档案,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上述其他组织和个人因保管条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动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捐赠、寄存者对所捐赠、寄存档案拥有优先利用权。

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时,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及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精品文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三)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的;(四)携运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动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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