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现发布《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4日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其物质形态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奖牌、证书、印章等纸张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种实物。

第四条档案事业建设应当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财政预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负责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可检索性,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是对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一、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部门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2.确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3.规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档案管理流程1.规定档案的创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流程和方法;2.规定档案的审批和签发程序;3.明确档案外借和档案破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三、档案分类和编目1.规定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规则;2.明确档案编号和索引的管理方法;3.规定档案的分类存放和检索方法。

四、档案保管和安全管理1.规定档案保管的场所、设施和环境要求;2.明确档案保密和防火措施;3.规定档案借阅和查阅的管理制度。

五、档案整理和鉴定1.规定档案整理的标准和方法;2.明确档案鉴定和评估程序;3.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标准。

六、档案移交和接收1.规定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程序和要求;2.明确档案移交和接收时的资料和手续。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规定档案利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2.明确档案利用的方式和要求;3.规定档案的复制和扫描的管理方法;4.规定档案的编研和出版的管理制度。

以上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实际制定时可以根据部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根据部门档案管理的需要和要求,可以制定以下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档案管理政策和规定。

2. 科学性原则:依据档案学原理和方法,科学地组织、保管、利用和管理档案。

3. 规范性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真实性原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篡改、丢失和损毁。

5. 便捷性原则: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档案查阅服务,满足各部门的信息需求。

机关档案实施方案

机关档案实施方案

机关档案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机关档案是一个单位的重要资料载体,对于机关工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因此,制定并实施机关档案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的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捷的使用。

2. 任务:a. 制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流程和规定,建立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b. 加强档案管理技术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c. 完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三、实施步骤1. 制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a. 成立档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方案和细则。

b. 召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c. 经过讨论和修改,最终确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流程和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加强档案管理技术培训a. 开展档案管理技术培训班,邀请专业的档案管理专家授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

b. 组织档案管理技术考核,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c. 建立档案管理技术交流平台,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分享档案管理的经验和技巧,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提升。

3. 完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手段a. 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b. 推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熟练使用系统,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c. 定期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1. 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4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4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4篇Department archives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Imple mentation Rules编订:JinTai College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篇章2: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章3: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4、篇章4: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版全文文档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档案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下文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申报、考核与审批第三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

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保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信。

第四条机关档案管理委员会是机关档案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机关档案管理的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机关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对其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及时、准确的收集。

第六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文件种类、日期、文件号等分类方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

第七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精确记录档案的全貌和存放位置。

第八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做好档案装订和标注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第九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加强保密意识,对于涉密档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

第十条机关档案的收集应当定期进行档案调查和清点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完整性。

第三章机关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责任人员和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遗失、损坏和篡改。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第十五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及时整理、归档和审批。

第十六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工作制度,促进档案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四章机关档案的保护第十七条机关档案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机关档案的保护应当加强档案保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档案保管的水平和标准。

第十九条机关档案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办档案工作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xx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政府办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办档案工作是做好政府办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政府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反映和维护全县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必须把档案纳入政府办整体管理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政府办各科室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科室的议事日程,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政府办档案是政府领导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档案资料室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根据《档案法》规定,政府办档案资料室隶属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档案资料工作,设立档案资料室,统管政府办档案工作,各科室应设专人负责本科室档案工作。

第六条政府办档案资料室的基本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政府办档案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3、加强档案管理和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4、负责组建政府办档案工作网络,开展业务培训,并指导、督促各科室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政府办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6、认真搞好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为政府领导和各科室的各项工作服务。

7、加强与档案局xx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等单位之间档案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广泛开展档案研究和交流活动。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七条档案资料员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西城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

西城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西档发〔2009〕8号西城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便于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范围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机关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记录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

1.2 机关档案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真实记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

机关各部门形成办理的应归档文件材料,须整理后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1.3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传承企业文化、信息风险防范的基础工作。

1.4 机关档案管理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管理原则。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2.1 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部门管理类档案管理;
人事部负责党组管理干部及机关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期向办公室、人事部移交。

2.2 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上级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各类档案管理标准办法。

2.2.2 集中统一管理机关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2.2.3 积极开展档案实体查询和网上查询服务,为机关和企业各项工
作提供便利。

2.2.4 监督指导各专业档案管理。

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2.5 负责机关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2.2.6 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

2.3 各部门(办公室或综合处)主要职责:
2.3.1 建立部门处室归档管理网络,监督指导各处室完成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2.3.2 检查汇总本部门年度归档文件材料,向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3 收集整理与归档
3.1 归档范围
根据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机关各部门工作职责、《内部控制手册》和业务流程等管理要求,对在工作中形成办理的文字、电子、声像和实物等文件材料,依照归档原则要求,制定归档明细表(详见附件),各部门归档明细表每年修订一次。

3.2 归档时间
3.2.1 各部门管理类文件材料(文书、合同等)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整理移交归档;重大及一般合同(协议)由合同主办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整理移交归档;明传电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来文由办公厅(文件处)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整理移交归档。

3.2.2 会计档案由相关部门专业处室收集整理归档,其档案由相关专业处室保管1年后向办公室移交。

3.2.3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建工程、科研项目、信息化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收集整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按照《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执行,验收通过后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3.2.4 公司战略协议(意向书)、声像档案、电子文件(数据)光盘或移动硬盘、奖牌证书、公司接受的赠品等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3.2.5 重大活动(指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来访、大型庆典、大型展览、重要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处理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活动(会议)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3.2.6 应随时归档的文件材料:
3.2.6.1 属档案信息变更、修改及补充归档的文件材料;
3.2.6.2 机构调整、员工离岗离任,应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
3.2.6.3 其他工作结束后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3.3 归档要求
3.3.1 实行“谁形成,谁归档”的归档整理制度,即各部门文件材料由部门处室或形成者收集整理归档,并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

3.3.2 归档文件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3.3.3 管理类文件材料整理以“件”为单位,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的要求。

3.3.4 会计档案整理应符合《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的要求。

3.3.5 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

3.3.6 审计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3.3.7 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的要求。

4 档案接收与保管
4.1 各类档案接收前须认真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4.2 各类档案应建立管理台账。

4.3 档案存放应排放整齐,库房、柜架标识清晰。

4.4 特殊载体档案按保管要求分别存放。

4.5 特类档案(党组会议记录材料、人事任免、案件卷宗等
需特别管理的文件材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4.6 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实行三分开,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4.7 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及防有害生物等“八防”要求。

4.8 档案库房设备应定期检查,存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排除。

4.9 每年12月开展一次库藏档案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4.10 对保管期限已满应予销毁的档案,由办公厅会同档案
形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鉴定与销毁工作。

5 档案借阅管理
5.1 办公室对机关及企业开展档案查阅、档案复制、来函代查、出具档案证明、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

5.2 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须出示机关门禁卡或部门办公室介绍信。

5.3 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方可查阅。

未经允许,不得向外部人员提供档案查阅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由主办部门出具书面档案查阅批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借阅手续。

5.4 查阅审计、纪检监察档案须经形成部门领导批准;查阅党组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材料档案须经办公厅领导批准;查阅党组会原始记录、录音须经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批准。

5.5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档案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须提供书面申请,借出档案按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5.6 查阅档案时,不得损坏、删改、涂沫、剪贴、拆散档案。

5.7 未经办公厅和档案形成部门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5.8 库藏档案因工作需要借出时,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借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借出档案不得转借他人。

5.9 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档案一律不得复制上网,不得擅自复制。

5.10 查阅档案须认真办理借阅登记。

6 处罚与监督检查
6.1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司档案工作评价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