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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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李某;昆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某李某昆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某李某【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熊斌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斌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斌【代理律所】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徐某、李某与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明确记载了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3号、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8号、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7号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宜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宜昌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认真落实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表彰奖励与固强补弱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自我评查、系统评查、监督评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各部门办理执法案件时,要按照依法全面规范的要求,对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执法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检查、评议、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案卷评查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案卷评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评,对案卷评查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每年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切实提高案卷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及时通报检查和评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创新案卷评查方式。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1年第1期(总第148期)No. 1 2021(Sum No. 148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张琦(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摘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案卷评查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内 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践中却存在着将该工作委托给社会律师完成的不合理现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有 强烈的公权力属性,社会律师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除不合公权力属性外,也无正当法律依据,其本身还不 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行政执法案卷应由行政机关集中进行内部评查,这不仅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的设计本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效衔接,此外还更顺应行政法 治监督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社会律师中图分类号:DF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1)01 -0013 -05行政案卷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 料[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即是对结案后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程序上及实体上的审查,以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 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交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①(从各地 政府的具体实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两种基本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一种是横向评查,即由政府法制办 牵头,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另一种是纵向评查,即同属于某一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案卷, 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案卷进行评查。

但无论是采取何种评查方式,实践中将此项工 作交由社会律师去完成的现象已经普遍化②(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监督行收稿日期:2020 -09 -30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教技函2013[26])作者简介:张琦(1994 -),女,山西临汾人,2019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司法文明研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四项制度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四项制度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制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

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组织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抽查或者评查。

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于每年 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不定期抽查或者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制督察证件。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文字材料卷宗。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查时,由评查机关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听证告知书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查听证告知文书:无告知书的,或未告知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扣1分;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无听证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调查(检查)笔录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分类
(分值)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5分)
1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含:被许可人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审查情况;准予(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查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决定书的扣2分;决定书基本情况不清、缺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缺审查情况,行政机关印章、日期分别扣0.5分。
6
法制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
无法制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的,每项扣1分。
7
立案时间。
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40)
1
调查规范: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标注行政执法证件号。有回避情况的应如实记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经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初步审查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一)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监督动议;(三)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四)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五)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六)承担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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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7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3〕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并经整理归档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案件卷宗,以及经行政复议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自评自查。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大、政协、监察、档案等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法制督察、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结合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或者采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评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的,可以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三)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四)行政执法案卷由两名以上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审查,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案卷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两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形成统一评查意见;(七)组织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八)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查工作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同类别行政执法案卷的具体评查标准组织开展;国务院的部门制定了本系统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其标准组织实施评查。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

具体方面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履行法定步骤,遵守法定时限;(三)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使用法定执法文书,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五)行政执法行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执法依据;(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裁量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案卷。

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附于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69分以下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69分的,应当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影响实体判断的;(三)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存在应当撤销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但有充分理由表明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不予撤销,但要认定其违法,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可以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

第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昆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评查项目评查内容评查标准备注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共12分)2.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2分)1.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时间或者地点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2.认定的时间、地点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扣1分。

3.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包括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5分)1.主要证据不足(如仅有一份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2.未认定具体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程度等的,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

3.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

4.主要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当一一对应,不能一一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共15分)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定性。

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扣除第三大项全部分值。

此项评查中,若第1项分值全部扣除的,第2、3、4、5项不再扣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互对应。

(5分)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3.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3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分。

4.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明确。

(2分)适用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目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5.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高新区等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1.行使裁量权未阐明理由或者没有注明相关适用依据的;2.行使裁量权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裁量权的。

评查项目评查内容评查标准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共60分)总体要求: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依法需要的)、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行政处罚涉及带*号项目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做而未做的,在本大项总分中按相应的分值倒扣分,扣完为止(下同)。

立案阶段(6分)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

(2分)2.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查处的,指定2名以上案件调查人员等)。

(4分)1.案件未填写立案审批表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2.填写立案审批表不完整、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

*3.不属于管辖范围,需移送案件给有关部门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

(4分)1.案件未填写审批表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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