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
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
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
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
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
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对涉案财产作出按时的扣押,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一步处理。
然后,以前经常发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截留、私分涉案财产的情况。
为此,公安部作出规定,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对涉案财产作出按时的扣押,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一步处理。
然后,以前经常发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截留、私分涉案财产的情况。
为此,公安部作出规定,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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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概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涉案财物、确保其安全性和流转情况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若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涉案财物管理的范围、流程及相关责任等。
一、涉案财物管理范围1. 涉案财物的定义及分类: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现金、贵重物品、文书档案等。
根据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和数量等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和案件证据三个主要类别。
2. 涉案财物管理的阶段:涉案财物管理包括案发前、案发时、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案件结案后四个阶段。
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也有所不同。
二、涉案财物管理流程1. 案发前在案发前,公安机关应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将相关信息(如财物名称、数量、来源、存储地点等)纳入系统中。
此外,还应加强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打击,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案发时一旦案件发生,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封存、登记,并标明所属案件信息和物品属性。
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财物的进出,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
3. 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财物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评估和扣押。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涉案财物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案件结案后当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终结财物的返还或没收销毁等。
同时,还需要撤销涉案财物的封存,并做好后续记录工作。
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相关责任1. 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作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机构,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警员对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2. 相关部门的责任除公安机关外,其他相关部门也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比如司法机关应依法鉴定证据质量,财政部门应为涉案财物提供妥善的保管措施等。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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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
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
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
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