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

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提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各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室,临时保管本部门的涉案财物。

各级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涉案财物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各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担任专(兼)职涉案财物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保管员和专管员分别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涉案财物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检查、监督等工作。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定期清理盘点库存涉案财物,及时督促办案民警作出相关处理。发现办案民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报告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民警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配置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应当配备必要的拍照或录像设备,对集中保管的财物视情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

第九条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履行。

办案民警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具相应法律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办案民警提取的财物限于涉案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

行政执法中,不得提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时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调取证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第十二条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抽样取证由办案民警决定。扣押后,办案民警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先行登记保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内容,由办案民警、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第十三条办案民警应在提取涉案财物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办案部门专管员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相关情况说明应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在提取后二十四小时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专管员、保管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中扣押、调取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复印件,与涉案财物一起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行政案件中扣押、扣留、抽样取证、追缴、收缴

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相应《扣押物品清单》等清单类法律文书复印一份,与涉案财物一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保管员或者专管员与办案民警办理移交、调用、归还、领取、处理等交接手续时,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清单当场对涉案财物逐项查验核对,出具《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附件1)并经双方共同签名。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清单或者法律文书、清单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要求办案民警立即补齐后再行接收。

第十五条保管员、专管员对经核对后接收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登记簿》(附件2)的内容,详细登记入册。台帐登记应当一案一号,同一案件有多笔财物的,以“1-1、1-2”形式列序,确保每一项财物登记项目齐全,流向清楚。

第十六条一般涉案财物可由办案部门管理室进行暂时保管。专管员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因讯问、检验、检测、检查、鉴定、辨认、法庭出示证据等办案工作需要,办案民警填写《涉案财物调用清单》(附件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员、专管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保管员、专管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告知专管员,由专管员在《不在办案单位保管的涉案财物登记簿》(附件4)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专管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并将有关凭证附卷。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办案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对其随身携带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开具《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清单》(附件5)或《暂存物品清单》,经办案民警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将随身财物连同《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清单》放入封装袋封存,暂存于办案部门管理室,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办案部门可以征得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后通知其家属或委托人领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

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监管场所时,由办案民警、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移交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对直接收取的案件扣押款,应当由专管员自收到款项起二十四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扣押款项上缴所属公安机关在银行开设的案件扣押款专户(含外币)。

确需作为实物证据保管的钱款及其他不可存入案件扣押款账户的钱款,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存放于公安机关管理中心保险箱内,批准的内部报告应当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

第二十三条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停车场地,用于停放、保管涉案车辆,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保管涉案车辆的停车场应当设立管理员,负责停车场内涉案车辆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等工作。停车场应当落实值班人员巡查制度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杜绝发生车辆毁损、失窃等情况。

委托社会停车场保管涉案车辆的,应在停车场内划定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标牌,将涉案车辆与其他车辆予以区分。对停放的涉案车辆应上锁、粘贴封条予以封存,妥善保管,不得将其叠放于停车场内。

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依法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具法律文书,并在清单或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涉案车

辆存在撞击或破损痕迹的,应当对撞击点和破损点进行拍照固定,照片应当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实行一车一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办案民警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车辆移放在本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涉案车辆保管场所进行集中保管,同时将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等资料移交办案部门专管员。

第二十七条因鉴定等法定事由,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民警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注明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民警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和登记行驶里程,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后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于油轮、集装箱、冻品等涉案财物以及其他需要保管且公安机关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涉案财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及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机构代为保管。办案部门应当将委托保管的批准手续和保管凭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管理中心登记保存。

公安机关委托保管的有关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资质、资格、专业技术水平、专业人员和保管场所。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原则上应当将涉案财物随案移交人民检察院,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需要提请人民法院判处涉案财物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提请要求判处的涉案财物未作出判决,如该涉案财物尚由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移送起诉部门自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退回的案件卷宗后商请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人民法院补充裁定。

第三十二条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冻结、调取的财物,办案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返还、解除冻结。

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返还涉案财物的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民警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无主财物和被害人不领取的财物,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办案民警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办案部门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办案部门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办案部门、监管场所代为保管的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的非涉案财物,在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离开时应当核对发还或者转其他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十五条办案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专管员或保管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保管员或专管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民警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涉案财物管理情况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核范围。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执法办案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公安局和厅直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操作规程,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厅以前发布的涉案财物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省厅法制处负责解释。

附件:1、涉案财物移交清单

2、涉案财物管理登记簿

3、涉案财物调用清单

4、不在办案单位保管的涉案财物登记簿

5、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清单

附件1

涉案财物移交清单

案件名称: NO:

附件2

涉案财物管理登记簿

备注:1。一案一序号,同一案件有多笔财物的,以“1-1、1-2”形式列序。

2.“财物提取方式”栏填写“扣押、扣留、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具体方式。3.涉案财物登记应与法律文书(清单)相对应,法律文书应归档备查。

2010(第二届)广东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报告发布

新闻通稿。请到gz83834188@https://www.360docs.net/doc/0c12624027.html,取稿,密码:83834188 2010(第二届)广东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报告发布 “双转移”带动作用明显县域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本报讯今天(25日),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在省委党校联合举办2010《广东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研究报告》成果发布会暨广东省第二届“富县强镇”论坛。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司长叶兴庆,长江学者华南农业大学罗必良教授在会上就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做了专题演讲。会上,广东县域经济研究与发展促进会、广东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布了全面反映我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水平的2010(第二届)《广东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研究报告》。 报告显示:“双转移”对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广东县域经济总体实力的提升,2009年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仍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研究报告以国家、省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统计资料为基本依据,对全省67个县(市)的“综合发展力”进行演算排名,增城、从化、四会进入前三强,佛冈、英德、清新与第一届(2009年报告)一样稳居全省山区五市的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前三甲。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落实汪洋书记“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加强研究,促进发展大有可为”等重要批示精神,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县域经济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组织省内专家学者经过半年多的深入调研、实证研究、数据演算等工作,撰写了全面反映我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状况(2009年统计数据)的第二部(2010)《广东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认为,我省2009年县域经济呈现四个大特点,一是县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2009年我省县域经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达到12.69%。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省GDP增长为9.5%,比金融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回落5.2个百分点;同期县域GDP增速仅比2007年回落了1.61个百分点。2009年67个县域单位中有60个县(市)的GDP增长率超过10%,

财产管理规定财产管理规定

财产管理规定财产管理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

欠发达县域经济现状_问题与对策分析_以广东省始兴县为例

第27卷 第1期热 带 地 理 Vol 127,No 11   2007年1月 TROP I C AL GE OGRAPHY Jan .,2007   收稿日期:2006-03-10;修订日期:2006-07-03  作者简介:范建红(1976-),女,湖北黄冈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小城镇发展研究与规划设计,(E 2mail )fblackr ose@1631com 。 ① 数据来源:广东统计年鉴1999-2004,始兴统计年鉴1999-2004。 欠发达县域经济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以广东省始兴县为例 范建红1 ,祁新华2 ,陈 烈 1 (11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广州510275;21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福州330007) 摘 要:始兴县是广东省的欠发达山区县,通过对始兴县的经济发展现状、发展水平及发展进程的剖析,详细分析了始兴县域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以生态始兴为特色,提出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及生态旅游,推进中心镇建设,形成以特色产业为核心的特色经济,促使始兴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始兴县;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K902;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21(2007)01-0044-05 县域经济是在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域内统筹安排 经济、社会资源而形成的开放且具有特色的区域经济[1] 。县域经济历来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 的研究重点之一,其理论研究较为广泛与深入[1-5] , 实证研究也涉足到空间[6-9]、产业[10-11] 、规划[12-14]、发展模式[15-16]等方面,但从问题导向的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的实证研究却相对滞后。本文以粤北始兴为例,通过数据说明及比较研究,分析了始兴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符合该地区产业特色的经济发展思路。 1 始兴县域经济纵向发展分析 始兴县位于广东省北部,总面积2174γ2 ,总人口23194万人。县内自然资源非常丰富,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林区。2001年6月被批准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并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生态建设示范县。结合始兴县各级单位的统计资料,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得出始兴县经济发展的现状如下。111 经济发展现状 1999到2004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始兴县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到2004年达到国内生产总值(G DP )16118亿元,比2003年增长1215%,为近几年来增速最快的一年。112 产业结构 1999到2004年全县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三大产业结构由1999年的5310∶2414∶2216调 整为3917∶3611∶2412,显示出产业结构的缓慢调整 及工业的发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在持续增长。到2004年始兴实现第一产业增加值6143亿元,比上年增长217%;第二产业增加值5185亿元,增长2417%;第三产业增加值3190亿元,增长1215%。其中工业总产值15164亿元,同比增长27%;工业增加值4138亿元,同比增长2911%,工业化发展势头良好。目前,始兴县工业产品主要以竹木工艺美术制品、林产化工、生丝、电力、工业锅炉、机械纸、家具、水泥等传统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农业总产值为8133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其中种植业总产值4188亿元,林业产值6744万元,牧业产值16765亿元,渔业产值4480万元,反映了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结构。种植业中又以优质稻、黄烟、蚕桑、蔬菜、水果等为主导产业,并形成了烟草公司、茧丝绸公司、合利菜场、龙盛公司等农业龙头企业。第三产业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669万元,同比下降2014%。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稳步发展,全年全社会完成客运量267万人次,货 运量248×108 t,分别同比增长914%和917%。全年全社会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4169亿元,同比增长915%。旅游总收入1430万元,全年接待旅游人数35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1011%及915%。数据分析表明,始兴虽然经济结构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仍然以传统的农业为主,现代工业、“三高”农业及旅游业等产业处在非主导地位,高新技术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近几年来,全国各级管理机关为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不少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也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入探索,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涉案款物"清理活动和"两个违规"专项清理工作,两项清理工作均取得了实效,但从清理和审计实践的情况看,目前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在对涉案财物的收取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取环节存在的问题:收缴行为不规范.表现为使用非正规票据甚至打向条或不出具任何凭据;正规票据错位使用;当场不清点扣缴款项,到单位后又不及时解交单位财物人员,形成糊涂账,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现场查获的赌博案件和经济案件中.获取涉案财物途径不规范.表现1:先收后裁.大多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行政案件,罚款标的较大,违法者往往有不少是外地人员,为了保证将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落空,常常是未裁先收.表现2:强令缴付赔偿费用.多发生在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损害的治安案件中,为了保证事故,案件的顺利了结,强令行为人预先缴付赔偿费用.表现3:立案前对财物采取法律措施.多发生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对发现涉案财物先行予以扣押,查封,冻结,以保证案件"圆满"办成.2.具体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保管措施不到位,扣押的物品遭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案件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扣押或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及其他物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处理甚至无法处理,日积月累形成较大批量,经日晒风吹雨淋而遭损害.经初步调查,本地区仅滞留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各种机动车几千辆,不少已存放多年,车辆生锈,设备已经被拆空,变成废铁.管理制度不到位,漏洞较多.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不少都滞留在办案民警身上,不及时上交单位集中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收取的待处金,因要随时发放给当事人,处理民警便随身保管,不上交单位集中保管;有的单位涉案款物没有登记明细账,立了案的涉案款物在执法前五种台账中就有登记,其他的则另外保管,甚至连明细账都没有,导致时间长了连涉案财物的来源都说不清.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单位收取的各类案件待处金,保证金必须上交上级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但许多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专户专项管理制度,将款项滞留在办案单位内部,如案件扣押款,各种性质的损害赔偿费用,收取后不能按照规定将收取的涉案款项上缴市局财务科,由各单位财务内勤民警保管,或者被办案单位另设账户保存,不遵守相关制度.混同于正常经费,坐支挪用.部分财务状况差的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易发生将涉案款项与正常的经费收支混合管理,混淆使用,垫支,挪用于单位日常经费支出中.3.处置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该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如少数民警对赃款赃物,损害赔偿款迟迟不发还,不交付,对违法犯罪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上缴,不退还,长期"保存"在个人身边.进退两难,不处理.有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原因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进行处理,如有的无主财物,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有的还能使用,有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撞烂),难以办结的案件中的财物,由于难以办理号牌,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基层公安机关很难做出妥当处理.有的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由于技术,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及时销毁.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况,更有需要大力加以防范和查处的深层次问题,如少数民警或单位挪用,占有甚至私分涉案财物;把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谋私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克扣赔偿费用或接收当事人给予的"回扣",甚至诈取当事人赔偿费用;少数基层单位利用扣押,代收等办法形成变相"小金库",以此"蚀食"利息,或者多扣少发强拉"赞助",敲诈勒索甚至滞留的本金做虚假发还手续等等,既亵渎法律的尊严,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导致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甚至走向犯罪.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单位领导主观上存在"重创收轻管理"的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介绍

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简介

目录 一、概述 (3) 二、系统综合优势 (4) 2.1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4) 2.2先进的条形码管理和短信提醒功能 (4) 2.3操作方便、功能强大 (6) 2.4实现三级联网、分类统计 (6) 2.5性能稳定、安全性好 (7) 三、系统功能介绍 (7) 3.1功能模块 (7) 3.2主要功能及界面展示 (8) 3.2.1涉案财物信息登记 (8) 3.2.2无主财物管理 (10) 3.2.3涉案财物处理处置 (11) 3.2.4涉案财物综合查询 (12) 3.2.5涉案财物条形码管理 (13) 3.2.6领导查询 (13) 3.2.7短信提醒管理 (14) 3.2.8系统管理 (14) 3.3统计报表 (14) 3.3.1涉案金额 (15) 3.3.2涉案物品 (15) 3.3.3保证金 (16) 3.3.4非涉案财物 (16) 3.3.5非保管财物 (17) 四、系统应用效果 (17) 五、硬件配置 (18) 5.1服务器 (18) 5.2条码打印机 (18) 5.3扫描枪 (19)

一、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润达科技公司《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是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各类刑事、行政案件。 以往管理涉案财物时,主要靠人工进行登记、管理,工作繁琐,业务量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不利于统计管理。 按照“严格责任、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安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发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实现监督统计等功能。 该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1、能够妥善保管被扣押的涉案财物,避免被截留、挪用、调换、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毁等问题的发生; 2、利用条码化、实物图片上传等手段,达到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条码化、规范化、科学化、明晰化; 3、进一步完善公安局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省管县改革对广东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省管县改革对广东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摘要:与市管县体制相比,省管县体制使得县级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财政自主权以及行政管理权,有利于县域财政收入的增长。广东省省管县优先进行行政管理权下放,随后进行财政直管,探索出一条适合省情的改革道路。在省管县改革之前,广东省县域经济发展落后于其他发达地区,并且省内县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通过近两年来的省管县改革,广东省县级政府行政及财政自主权扩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高涨,县域经济发展也开始提速,这说明省管县体制对广东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省管县;行政分权;体制改革;财政分权;县域经济 广东省总体经济实力排在全国首位,但其县域经济实力却相当薄弱。广东省从2004年开始,将经济发展的重心移向县域经济领域。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广东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多种措施,比如向县域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直管县试点改革等。广义的“省直管县” 既包括财政直管,也包括行政直管。而狭义的“省直管县”是指“财政直管县”。2005年刘凌波将“省管县”改革具体模式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全面放权的浙江“省管县”改革,有倾斜的山东“省管县”改革,先扩权再直管的湖北“省管县”改革,稳妥渐进的安徽“省管县”,以及注重制度创新的吉林“省管县”改革。[1] 2009年广东省在佛山顺德区试点“行政直管”改革,2010年在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实施“财政直管县”试点改革。广东省管县改革路径可归纳为:先扩权后试点,行政省管县试点先于财政省管县改革,省管县改革伴随着撤县设区的浪潮。 本文围绕着广东省管县改革的实践,通过分析广东县域经济发展的趋势,探讨省管县改革对促进广东县域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广东省管县改革进展状况 (一)先扩权后试点,行政省管县试点先于财政省管县改革 广东省在正式实施省管县改革之前,先公布了多项向县域下放权力的政策措施。比如,2004年上半年出台《促进县域经济财政性措施意见》、《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两项政策,以及财政、项目审批及干部行政级别的三项配套改革政策。2005年又公布了《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其中涉及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资金分配和管理、税收优惠、认定个人的技术资格及部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共214项。其中,由县(市)直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176项。上述放权政策的实质是,缩减地级市的管理权,相应扩大县域管理权,目的是为实施省管县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涉案财物管理浅析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 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

资产管理制度89295

《资产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存货及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器械、食堂设备等,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二、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 盘盈、盘亏等应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三、实物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实物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电气设备由公司综合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有物品档案材料应在采购完成后即时归档,由档案室管理。 (四)、财务部指定专人就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管理,应汇同公司综合部定期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财务部不定期派人抽查。 (五)、资产核实是财务部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综合部统一管理,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并粘贴标签,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形成“固定资产年度盘点表”存档被查。 其他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材根据每月各部门需求进行申购,购回后综合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并按明细建立资产台账,登记其进、销、存的变动情况,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五、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一)、购置手续 业务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按审批的标准、数量,有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执行。购置后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验收签字,报财务部结算。 (二)、登记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

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

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一、系统简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本系统把涉案财物按特性分为十二种类别,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根据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档案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 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同时,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二、系统主要工作流程

三、系统组成

四、系统实施效果图

五、系统多层管理功能介绍

六、产品参数 (一) 基础参数 --使用电子标签唯一绑定涉案财物,“一物一码”,电子标签可存储物证信息, 寿命20年以上,不怕污染可工作于恶劣环境; --能够对多个涉案财物进行批量快速自动识别和不可视读取,无需人工干预; --案件及涉案财物数据项兼容公安部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编码规则及标准; --兼容并支持条码管理,支持电子标签、物证识别码、现场物证号三重绑定; --支持用户自定义涉案财物系统单位名称,并在登录界面使用自定义的单位名 称进行显示; --涉案财物和存放位置信息实时联动,即时提示财物位置,图形化显示各类存 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空闲状态; --根据涉案财物保管室环境可以按照管理要求任意划分区域,自由组合;自定 义配置存储设备类型,从存储区/存储室到每一个存储设备的门或密集柜层等; --支持普通物证柜、智能柜、密集柜及电磁柜等多种设备,支持存储联动(需 硬件支持); --采用UI-Facade-Data Access分层设计模式,采用标准化模型,架构稳定, 兼容性及扩展性强; --电子标签射频采集终端及高清影像采集终端7X24小时连续无故障工作。 --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设计;采用低占空比、动态天线开关、主动式在线电子 标签搜索技术; --支持PoE供电模式,部署方便,低耗环保;接口支持IEEE 802.3af标准;(二)系统参数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 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

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 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 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指定部门作为案件财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财产的统一管理,并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存放场所,对案件的集中保管。案件

关于广东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广东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粤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专题调研。10月10日至19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副主任委员张帼英为组长,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骏为副组长,部分在粤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广东省云浮、肇庆市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与云浮、肇庆市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并深入两市辖的云安、罗定、新兴、高要、广宁等5个县(市)和22个企业、基地、村镇实地考察。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东省县域经济发展的现状 “郡县治,天下安”,强省之基在于强县。县域经济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广东的必备要素。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暴露出区域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其中县域经济成为一条突出的“短线”,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67个县(含县级市)与珠三角地区城市经济差距越拉越大。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敏锐地发现了县域经济严重滞后的问题,把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作为推动东西两翼和山区跨跃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初,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实行扩大县级管理权限和激励性财政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

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能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发展方向,理清发展思路,紧紧抓住当前发展县域经济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和措施,形成了抢抓机遇、齐心实干的良好局面。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的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县域经济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我省县域工业发展提速,招商引资有新的突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稳步发展,城镇化水平有所提高,财政和农民收入增加,初步呈现速度加快、质量改善、效益提高的好势头。据统计,到2004年,我省67个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98亿元,增长11.7%,同比提高1.6个百分点,占全省GDP的25.55%。其中:农业增加值占全省的88.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2.83亿元,增长15.73%;全省67个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中,有47个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8%。在激励型财政机制影响下,县域财政收入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省、市共享“四税”收入增长20.7%,快于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其中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增长率达25.5%,有47个县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占这些地区县数的71.2%,县域财政调控能力有所增强。 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 去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此后,提出《关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资产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归口管理,负责资产的申请、购置、 登记、维修、调配和报废等各项程序。 3.2.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的账务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入销账、折旧等。 4.资产的定义:本规定中的资产概念既包括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00元人民 币,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物品),也包括手机、办公桌椅等价格低,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物品。具体指以下种类: 4.1.建筑物:房屋、活动办公室; 4.2.交通工具及附属品:小客车、小轿车;车载CD机、车载冰箱; 4.3.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 打卡机、打孔机、装订机、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普通照相机; 4.4.办公家具:保险柜、文件柜、办公桌、班台、会议桌、折叠桌、电脑桌、 台案、折叠椅、班椅、办公椅、沙发、茶几; 4.5.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集团电话、直线电话、车载电话。 5.资产的购置 5.1.各部门添置资产,需向行政办公室提交购买申请表,行政办公室首先考 虑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如必须购置,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材料采购部按照有关规定购买。 5.2.购置资产的发票,必须附所购置资产的清单明细,财务方可办理报销手 续。必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并将资产的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员归档。

6.资产的调拨:因调配、借用等原因进行的资产转移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 资产转入单位负责人需在行政办公室资产台帐上签字。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调用。 7.资产的使用管理 7.1.资产的使用: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使用人员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实行资产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当责任人工作调整或离职时,须将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移交,在其办理所用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2.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废、借出、变卖等,需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部经理签字、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7.3.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资产的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 负责赔偿或维修,如原因不明,则对使用部门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7.4.闲置封存的资产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闲置封存的资产由申请使用部 门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启动闲置封存的资产。 7.5.对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同时遵循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8.资产的盘点清查 8.1.行政办公室在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性清理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台 帐管理。行政办公室对各类物品进行登记,大件物品进行编号管理。物品的各项特征(如名称、品牌、型号、购买日期、价格等)、转移记录(如转移时间、去向、使用单位签收等)以及报废记录(如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均在资产台帐上体现。 8.2.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资产的帐物相符,行政办公室、 各部门与财务部每季末25日-30日都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以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资产,保证账物相符,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集团总裁,经批准后做报废核减资产台帐处理。 8.3.行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要每月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做出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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