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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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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范文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希望对你有用!香港公司章程范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法定地址;(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 公司成员的责任;(5) 公司股本;(6) 法定地址;(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1 、香港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

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

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

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

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最新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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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JUST&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LIMITED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First:-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Second:-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 Third: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Fourth:- 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 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 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 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 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 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 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第一:公司名称为“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英文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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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Private company limitted by shares--------------------------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First:--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yesmida(HONG KONG)GROUPCO.,LIMITED一:本公司名称为Second:--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二: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Third:--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Fourth:--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 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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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CO., LIMITED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Preliminary序首1. 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 shall apply to the Company save in so far as they are hereby expressly excluded or modified.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provisions of Table "A" and these presents, the provisions herein contained shall prevail.1. 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 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 The company is a private company and accordingly:(a) the right to transfer shares is restricted in manner hereinafter prescribed;(b) 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exclusive of persons who are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and of persons who having been formerly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were while in such employment and have continued afte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ch employment to be members of the company) is limited to fifty.Provided that where two or more persons hold one or more shares in the company jointly the shall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egulation be treated as a single member;(c) any invitation to the public to subscribe for any shares or debentures of the company is prohibited.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a) 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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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LIMITED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复印]公司条例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本人谨此证明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本证书於2010年7月29日签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注意: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有限公司本公司名称为n…•…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日期:2010年7月22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女士总代表九龙,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岀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 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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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范文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希望对你有用!香港公司章程范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法定地址;(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 公司成员的责任;(5) 公司股本;(6) 法定地址;(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1 、香港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 Mass Transit ,Municipal , Royal , Savings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 ,Trustee ,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

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

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

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中文香港公司章程翻译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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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我们为您准备的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敬请留意,这只是一份示例文件,文件适用于部分香港公司,但不包括所有。

有关专业的问题,如:公司股份缴足情况、董事是否委任后补董事等,请向专业人士咨询意见。

解读:本份香港公司章程适合于哪类型的企业:1)股本已缴足(未缴足可做些许更改亦可使用本章程);2)董事未委任后补董事;3)公司拥有人管理公司。

《公司条例》(第 622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A 部 章程细则必备条文 1. 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是2. 成员的法律责任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3.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公司组成时)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數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的股本总额(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股份的類别公司建议发行这類别的股份总數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这類别的股本总额(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本人/我们,即下述的签署人,意欲组成一间公司及意欲采纳随附的组织章程细则,本人/我们并各自同意认购按照我们各人名称所对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B 部章程细则其他条文1. 释义(1) 在本《章程细则》中—已缴(paid)指已缴,或入账列为已缴;第1 部释义已缴足款(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价已向本公司缴足;分派对象(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须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就该股份而言—(a) 指该股份的持有人;(b) (如该股份有2 名或多于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称较先记入成员登记册者;或(c) (如持有人因为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拥有该股份)指承传人;代表通知书(proxy notice) —參阅第43(1)条;本《章程细则》(articles)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有聯系公司(associated company)指—(a)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b) 本公司的控权公司;或(c) 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承传人(transmittee)指因为某成员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拥有某股份的人;持有人(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称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成员登记册的人;《条例》(Ordinance)指《公司条例》(第622 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条例》(第136 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义如下:如某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该人即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First:-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Second:-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Third: -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Fourth:- 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 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 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 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 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 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第一:公司名称为“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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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第 622 章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
A 部 章程细则必备条文
1. 公司名称
本公司的名称是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
2. 成员的法律责任 成员的 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3.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 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公司组成时) 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數 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的股本总额
表决的董事。 (4) 如合资格的董事的人數,不会达到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數,则不得按照本条作出决定。
8. 召开董事会议 (1) 任何董事均可召开董事会议,召开的方式,是向董事发出该会议的通知,或授权公司秘书发出该通知。 (2) 董事会议的通知须显示 —
(a) 该会议的建议日期及时间;及 (b) 该会议将于何处举行。 (3) 董事会议的通知须向每名董事发出,但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5. 董事可转授权力 (1) 在本《章程细则》的规限下,凡本《章程细则》向董事授予任何权力,而董事认为合适,董事即可按以
下规定,转授该权力 — (a) 转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b) 可藉任何方法(包括藉授权书)转授; (c) 可在任何程度上转授,而转授可不受地域限制; (d) 可就任何事情作出转授; (e) 可按任何条款及条件,作出转授。 (2) 如董事有所指明,上述董事权力转授可授权其对象,进一步转授该权力。 (3) 董事可 — (a) 完全或局部撤销上述权力转授;或 (b) 撤销或修改其条款及条件。
总數︰
[10,000] [普通]股 [港 元 10,000]
B 部 章程细则其他条文
1. 释义 (1) 在本《章程细则》中 —
已缴 (paid)指已缴,或入账列为已缴;
第1部 释义
已缴足款 (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价已向本公司缴足;
分派对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须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就该股份而言 —
(2) 本《章程细则》中使用的其他字词的涵义,与在本公司开始受本《章程细则》约束之日有效的《条例》 中该等字词的涵义相同。
(3) 如某文件以《条例》第 828(5)或 829(3)条所规定的为施行《条例》而认证文件或资料的方式,获得认 证,则就本《章程细则》而言,该文件即属经认证。
(4) 《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 622H 章) 附表 2 内的《章程细则》不适用于本公司。
成员 (member)不包括 —
(a) 属本公司雇员的成员;及 (b) 曾同时属成员及本公司的雇员,但于不再属本公司雇员后仍继续是成员的人。 (4) 就本条而言,如 2 名或多于 2 名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股份,他们须视为 1 名成员。
第 3 部 董事及 公司秘书
第 1 分部 — 董事的权力和责任
3. 董事的一般权限 (1) 在《条例》及本《章程细则》的规限下,本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员登记册; 有聯系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 —
(a)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b) 本公司的控权公司;或
(c) 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
承传人 (transmittee)指因为某成员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拥有某股份的人;
举行地点。
10.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數 (1) 除非董事会议有达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參与,否则不得在该会议上就任何建议表决,但如属召开另一个会
议的建议,则不在此限。 (2)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數,可经董事的决定不时订定。除非另有订定,否则上述法定人数是 2 人。除非董事
是唯一董事,在此情况下法定人數是 1 人。
第2部 私人公司
2. 本公司属私人公司 (1) 本公司属私人公司,据此 —
(a) 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受本条指明的方式限制; (b) 成员數目上限是 50 名;及 (c) 任何人不得邀请公众人士认购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2) 董事可按其酌情决定权,拒绝登记某股份的转让。 (3) 在第(1)(b)款中 —
(a) 指该股份的持有人;
(b) (如该股份有 2 名或多于 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称较先记入成员登记册者;或
(c) (如持有人因为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拥有该股份)指承传人;
代表通知书 (proxy notice) — 參阅第 43(1)条; 本《章程细
则》 (articles)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成员登记册
持有人 (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称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成员登记册的人;
《条例》 (Ordinance)指《公司条例》(第 622 章);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义如下:如某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所指 的、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该人即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普通] [10,000] [港元 10,000] [港元 10,000] [港元 0]
本人/我们,即下述的签署人,意欲组成一间公司及意欲采纳随附的组织章程细则,本人/我们并各自同意认 购按照我们各人名称所对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创办成员的姓名
股份數目及股本总额
[10,000] [普通]股 [港 元 10,000]
权力。 (2) 如在对本《章程细则》作出某项修改前,董事作出如无该项修改便属有效的作为,该项修改不会使该作
为失效。 (3) 本条给予的权力,不受本《章程细则》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权力局限。 (4) 凡董事可行使某权力,有达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即可行使该权力。
4. 成员的备留权力 (1) 成员可藉特别决议,指示董事作出某指明的行动,或不得作出某指明的行动。 (2) 上述特别决议,不会使董事在该决议通过前已作出的任何作为失效。
11. 在董事总數少于法定人數下进行会议 如在当其时,董事总數少于董事会议的法 定人數,则董事只可就以下事宜作出决定 —
(a) 委任更多董事;或
(b) 召开成员大会,以让成员能够委任更多董事。
12. 主持董事会议 (1) 董事可委任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议。 (2) 当其时获委任的董事,称为主席。 (3) 董事可随时终止主席的委任。 (4) 如在董事会议的指定开始时间过后的 10 分钟内,主席没有參与会议,或不愿意主持会议,有參与会议
欢迎阅读我们为您准备的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敬请留意,这只是一份示例文件, 文件适用于部分香港公司,但不包括所有。有关专业的问题,如:公司股份缴足情况、 董事是否委任后补董事等,请向专业人士咨询意见。
解读:本份香港公司章程适合于哪类型的企业: 1) 股本已缴足(未缴足可做些许更改亦可使用本章程); 2) 董事未委任后补董事; 3) 公司拥有人管理公司。
(d) 认购或包销股份安排。 (6) 在本条中(第(5)(d)及(7)款除外),凡提述交易、安排或合约,即包括建议的交易、安排或合约。 (7) 在本条中 —
认购或包销股份安排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 —
(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 (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
[10,000] [港元 10,000] [港元 10,000]
[港元 0]
股份的類别 公司建议发行这類别的股份总數 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这類别的股本总额
(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 (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
(b) 本公司就其债项或义务,向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安排,前提是董事已根据一项担保或弥偿,或藉存交 一项保证,承担该债项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安排︰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并不向董事或前董事提供特别的利益,但根据
(a) 某董事在任何与本公司订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以任何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而该 项交易、安排或合约对本公司的业务來說是重大的;而且
(b) 该董事的利害关系具相当分量, 本条即适用。 (2) 有关董事须按照《条例》第 536 条,向其他董事申报该董事的利害关系的性质及范围。 (3) 上述董事—
的董事即可委任他们当中的其中一位,主持会议。
13. 主席在董事会议上的决定票 (1) 如赞成和反对某建议的票數相同,主席(或主持董事会议的其他董事)即有权投决定票。 (2) 如按照本《章程细则》,主席(或上述其他董事)不得在法定人數或表决程序上,获算作有參与作出决定
的过程,第(1)款即不适用。
14. 利益冲突 (1) 如 —
(a) 于该董事在某项交易、安排或合约中有上述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就该项交易、安排或合约表决; 亦
(b) 不得在关乎该项交易、安排或合约的情况下,计入法定人數内。 (4) 如上述董事违反第(3)(a)款,有关票數即不获点算。 (5) 第(3)款不适用于 —
(a) 为以下目的作出的安排︰就某董事贷给本公司的款项,或就某董事为本公司的利益而承担的义务, 给予该董事保证或弥偿;
(a) 认购,或建议的认购; (b) 认购协议,或建议的认购协议;或 (c) 包销协议,或建议的包销协议。
15. 利益冲突的补充条文 (1) 任何董事除担任董事职位外,亦可兼任本公司辖下任何其他职位或有酬岗位(核數师职位除外;而在本
公司只有 1 名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秘书职位亦除外),该兼任职位或岗位的任期及(关于酬金或其他方面 的)任用条款,由董事决定。 (2) 董事或准董事并不因为其董事职位,而丧失作出以下作为的资格 — (a) 在第(1)款所述的其他职位或有酬岗位的任期方面,与本公司订立合约;或 (b) 以售卖人、购买人或其他身分,与本公司订立合约。 (3) 第(2)款所述的合约,或本公司(或由他人代本公司)订立的、任何董事在其中以任何方式具有利害关系的 交易、安排或合约,均不可被致使无效。 (4) 订立第(2)款所述的合约的董事,或在第(3)款所述的交易、安排或合约中具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无法 律责任 — (a) 因为担任董事职位;或 (b) 因为该职位所建立的受信人关系, 而向本公司交出因该项交易、安排或合 约而得到的任何利益。 (5) 第(1)、(2)、(3)或(4)款适用的前提是,有关董事已按照《条例》第 536 条,向其他董事申报(该款所指 的)该董事的利害关系的性质及范围。 (6) 本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下述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亦可以在其他情况下,在下述公司中具有利益 — (a) 本公司发起的公司;或 (b) 本公司作为股东或以其他身分于其中具有利益的公司。 (7) 除非《条例》另有规定或本公司另有指示,否则上述董事无须就该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或其他得益,或就源自该董事在其他公司中具有的利益的任何酬金或其他得益,向本 公司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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