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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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外资公司成立章程模板

港澳外资公司成立章程模板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第四条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业务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公司经营理念、宗旨]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资格:[详细规定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出资方式:[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第九条出资期限:[规定股东出资的期限]第十条股权证明:[规定股权证明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组成:[规定股东会的组成、召开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会职权:[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第十三条股东会决议:[规定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条件]第十四条临时股东会:[规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组成:[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任期]第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如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和会议记录]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条件]第十九条经理层组成:[规定经理层的组成、职责和权限]第二十条经理层职责:[详细列出经理层的职责,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一条经理层任命:[规定经理层的任命程序和条件]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组成:[规定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任期]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如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等]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规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通知方式和会议记录]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五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采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第二十六条财务报告:[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第二十七条利润分配:[规定利润分配的原则、程序和比例]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八条合并、分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第二十九条解散:[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组组成]第三十条清算:[规定公司清算的程序、财产处理和债权债务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规定章程修改的程序和条件]第三十二条章程解释:[规定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第三十三条章程生效:[规定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

第三: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 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 元。

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第32章),公司有权增减上述股本及发行原始或经增加的股本之任何部分,不论该等股本是否附有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限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且有权修改或取消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附加权利。

我/我们(签名者的姓名、地址和描述如下)希望根据本公司章程组建一个公司,我/我日期:20**年*月**日上述见证者签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序首1. 在这些条例中:“本条例”是指公司条例(第32章);“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秘书”是指任命来行使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表达形式应解释为包括铅印、版印、影印及其他以可见形式呈现或复制文字的形式。

若公司章程中的任何规定(除了任命代理的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在公司及其股东、成员之间通信,可采用电子记录形式进行通信,而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前提是接收通信的人同意这种形式。

若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召开公司会议、董事会议或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其他确保参会者相互交流的合法电子方式召开会议,该种形式视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些条例中的词语或表达的含义应和公司条例或这些条例对公司有约束力之时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的相同。

《公司条例》附录一表A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

私人公司2. 公司为私人公司,相应地,以下规定应生效,即:-(a) 根据后述规定,应禁止转让股份;(b)公司目前的成员(不包括目前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以及受雇于公司并在期满后继续受雇于公司作为成员的个人)数量不超过五十,但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联合持有公司的一股或多股股票,其应为了本段的目的被视为单一成员;和(c)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金融债券或信用债券。

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注:划横线部份为王小军律师行之修改意见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第三章组织形式第四章经营目的与范围第五章注册资本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八章财务及会计第九章税务与利润分配第十章外汇管理第十一章职工第十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章保险第十四章经营期限与解散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六章补充条款第十七章法定文字第十八章生效日期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定,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设立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New World China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公司的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B3层邮编:2000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三条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外资企业。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令和中国有关的条例和法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

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投资者为: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十八号 xxx大廈第一期九楼电话号码:(852) 2131 6790传真号码:(852) 2131 0216授权代表: 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年***月第一章序首第一条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香港)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的英文名称:公司的法定地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香港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二章投资者第四条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

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投资者为:注册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第三章公司宗旨第六条宗旨条款规定了公司所设立的目标及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第四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万港币(HKD***),全部由投资者以港币或者等值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万港币注册资本。

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港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在符合香港有关法律及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为进行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筹措资金,且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所须的审批机构批准之后,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增加第七条所定的初期注册资本金额。

公司就超过注册资本的所有其它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贷款、股东贷款、信用证、信用贷款或其它适当的融资方法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获得。

第八条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每期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以兹证明投资者向公司缴付的(或被认为已缴付)的出资额。

上述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所载之详细内容应报原审批机关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但在改变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等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任何注册资本的变动或转让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香港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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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ongKong --Owned EnterpriseCHAPTER.I GENERAL PRINCIPLES第一章总则Article.1条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o., Ltd. (hereinafter called the“Company”) are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and other pertin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Article.2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n Chinese is English is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Article.3 3.1 The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it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and other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C.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它相关法规和规章成立。

香港章程中文样本74条例样本有限公司中文版 9.15更新

香港章程中文样本74条例样本有限公司中文版 9.15更新

《公司條例》(第62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細則SAMPLE COMPANY LIMITED樣本有限公司公司名稱本公司的名稱是SAMPLE COMPANY LIMITED樣本有限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成員的法律責任,是以該等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的。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公司組成時)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的股本總額(i) 將要繳付或視為已繳付的總款額(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股份的類別公司建議發行這類別的股份總數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這類別的股本總額(i) 將要繳付或視為已繳付的總款額(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本人/我們,即下述的簽署人,意欲組成一間公司及意欲採納隨附的組織章程細則,本人/我們並各自同意認購按照我們各人名稱所對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第 1 部釋義1. 釋義(1) 在本《章程細則》中—本《章程細則》 (articles)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有聯繫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a) 本公司的附屬公司;(b) 本公司的控權公司;或(c) 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分派對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就該股份而言—(a) 指該股份的持有人;(b) 如該股份有 2 名或多於 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稱較先記入成員登記冊者;或(c) 如持有人因為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擁有該股份)指承傳人;已繳足款 (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該股份的發行價已向本公司繳足;持有人 (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稱作為該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的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第 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中文香港公司章程翻译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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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我们为您准备的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敬请留意,这只是一份示例文件,文件适用于部分香港公司,但不包括所有。

有关专业的问题,如:公司股份缴足情况、董事是否委任后补董事等,请向专业人士咨询意见。

解读:本份香港公司章程适合于哪类型的企业:1)股本已缴足(未缴足可做些许更改亦可使用本章程);2)董事未委任后补董事;3)公司拥有人管理公司。

《公司条例》(第 622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A 部 章程细则必备条文 1. 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是2. 成员的法律责任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3.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公司组成时)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數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的股本总额(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股份的類别公司建议发行这類别的股份总數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这類别的股本总额(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本人/我们,即下述的签署人,意欲组成一间公司及意欲采纳随附的组织章程细则,本人/我们并各自同意认购按照我们各人名称所对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B 部章程细则其他条文1. 释义(1) 在本《章程细则》中—已缴(paid)指已缴,或入账列为已缴;第1 部释义已缴足款(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价已向本公司缴足;分派对象(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须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就该股份而言—(a) 指该股份的持有人;(b) (如该股份有2 名或多于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称较先记入成员登记册者;或(c) (如持有人因为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拥有该股份)指承传人;代表通知书(proxy notice) —參阅第43(1)条;本《章程细则》(articles)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有聯系公司(associated company)指—(a)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b) 本公司的控权公司;或(c) 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承传人(transmittee)指因为某成员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拥有某股份的人;持有人(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称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成员登记册的人;《条例》(Ordinance)指《公司条例》(第622 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条例》(第136 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义如下:如某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该人即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First:-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Second:-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Third: -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Fourth:- 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 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 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 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 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 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第一:公司名称为“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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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香港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章程大綱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

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日期﹕二OO年月日上述簽署的見證人﹕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章程細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首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

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b) 任何邀請公眾人仕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c) 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d) 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份的轉讓3. 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仕登記股份轉讓。

在每年週年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件進行登記;a) 有關人仕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b) 有關人仕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証明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要求的証據,以証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事會主席4. 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決定其任期。

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

假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担任會議主席。

5. 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

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

當委任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

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

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

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托人的投票權。

7. 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採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週年大會及後的每年週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 董事無需持有資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a) 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

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公司交代從訂立合約中所得到的利潤,或所建立的信託關係。

不過,有關董事須要在決定合約的董事會議上,披露存在的利害關係。

如屬其他情況,有關董事須在其獲取利益後的第一個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披露,縱使合約或安排牽涉董事的利害關係,他也可在該會議上投票。

b) 公司董事可在其發起公司內出任董事或以賣家,股東或其他形式出現,以致到該董事與公可有利害關係。

有關董事無須就他在該公司出任股東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 董事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將會議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並可訂定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

直至另行訂定,董事開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一名董事即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12. 假如董事局出現臨時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補,所選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須與他所填補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猶如他跟所填補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

13. 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第六條的情況下,董事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為額外董事。

而該董事必須在下次的週年大會上辭任,但不影響他在該大會上被選為額外董事的資格。

14. 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

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與所替代董事一致,猶如他與所替代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為董事。

15. 只要公司已將開會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後留在公司註冊地址的最近期通訊地址,則無論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數董事署名的董事局書面決議,如同董事決議一樣均為有效力及有約束力。

16. 任何根據本細則,A表、公司條例或其他規則,須向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通知,如以電報發出,視為有效。

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同意書、協議、通知或授權,如以電報發出,不論該電報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視為妥當及有效。

本條文不適用於特別決議。

董事權力17. 除本章程細則及其他明文賦予董事權力及權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會上的權力及作出有關行動及事情,但必須符合條例(第三十二章),本章程細則及不時公司在大會上所訂立的規則。

董事在該等規則未訂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動,不會因該等規則的訂立而變為無效。

18. 在不影響現行細則賦予董事的一般權力及本章程細則賦予董事其他權力的原則下,公司現明確地聲明董事有下列權力:(1) 支付籌組公司的發起,組成,創辦及註冊所引起的成本,費用及支出。

(2)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價錢及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為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有權取得的財產權利或特權。

(3) 聘用,解僱公司職員或使他們停職,決定及更改他們的薪金及酬金。

(4) 對於公司或其高級人員或以其他形式牽涉公司事務所作出或被針對的法律訴訟提起、處理、進行抗辨,妥協或放棄,並就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及聲請所引起的債務,進行和解及預留支付欠債。

(5) 將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聲請,訴諸仲裁並遵守及屨行裁決。

(6) 對於公司收到的應收款項及索償聲請款項給予收據,並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引起的責任。

(7) 在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容許的範圍內,按照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投資,貸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錢財產物業,及不時更改變賣此等投資。

(8) 代表公司借入貸款,並以公司財產作為質押或抵押。

(9) 為公司開立來往帳戶,及以董事認為合適的條件及條款墊款給公司,該等墊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 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認為有利於公司,就下列事項或其他達到公司目標的事宜,進行協商、訂立合約、撤銷及更改合約,簽署及執行有關的行動、文件及事宜。

(11) 從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潤抽取佣金給予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公司受僱人仕。

董事可支付佣金及發放津貼(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潤分發形式或以其他形式發放)予介紹生意給公司的任何人或其他推廣或有助利於公司生意人。

佣金必須視為公司經費一部份。

(12) 出售、改善、管理、交換、租賃、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土地物業、財產權利及特權。

(13)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法和用途運用、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儲備基金。

(14)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簽署公司物業(現在或將來)的抵押文件予任何董事或其他人作為受惠人仕,而該董事或其他有關人仕可能為了公司利益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按揭文件可包括出售權及其他各方同意的權力、承諾及條款。

(15)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不時為管理公司海外事務作好準備。

尤其是要委任適當人選為公司的授權代表或代理人,賦予他們認為合適的權力及條件(包括可再授權的權力)。

(16) 不時制定,更改或廢除規則及附例以便調整公司的業務、高級人員及員工。

(17)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時間,將本章程細則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權力轉授予其他董事或其他人。

19. “A表”第81條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

印章及支票20. 公司印章由董事局保存,除得到董事局授權外,不得使用。

21. 所有需要蓋上公司印章的文件,若已蓋上公司印章及經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局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簽署,則該文件被視為已妥為簽立。

22. 所有公司支票、本票、票據、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必須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制定、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立。

公司大會23. 不論任何情況,所有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該兩名成員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人代為出席,該代表人必須自己或代表人身份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已繳資本。

如公司只有一名成員,則一名成員即構成公司會議的法定人數。

除非在開始處理會務時,大會指定法定人數已列席,否則大會不能處理任何會務。

24. 一份由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其效用及有效性與正式召開大會通過的決議一樣。

成員投票25. 所有成員投票決定任何事項,必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每一位親自出席或以代表人代表出席的成員,以所持股票計,每股一票。

利潤分配26. 董事在得到公司大會的批准後,可指示公司每年的淨利潤,用作成立儲備基金或支付股息及花紅。

27. 除非公司有盈利,否則不得分派股息,所有股息均不能向公司索取利息。

28. 股份轉讓未被登記前,收取該等股份所公佈股息的權利不得轉移。

29. 假如兩位或以上人仕聯名登記為股票持有人,則當中一人可簽發有效收據,以証明收妥所持股票的股息或任何應收款項。

30. 對於公司有留置權的股票,董事可以保留支付有關股票的股息,並可將該等股息用作清償留置權所涉及的債項及債務。

31. 對於股息公佈後一年內沒有人領取的股息,董事可為公司利益著想,運用股息投資或以其他方式運用,直至有人領取股息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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