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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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开出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也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欺诈的可能。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欺诈案例。

某公司与国外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商的银行开出了一份100万美元的信用证给出口商。

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装运单据交给其银行办理信用证付款。

然而,当出口商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进口商的银行却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

原来,进口商的银行在开出信用证时并未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出口商因此无法获得应得的货款,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进口商的银行与其合谋,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以拒绝支付货款。

这是一起明显的信用证欺诈案例,进口商的银行利用信用证的漏洞,以此来达到欺骗出口商的目的。

这起案件揭示了信用证欺诈的危害和手法。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各方在使用信用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确保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规定。

同时,出口商在交付货物前应当仔细核对信用证的要求,确保单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贸易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秩序和规则。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双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委托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了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相关单据。

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议付。

银行经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即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认为,货物数量差异属于合理误差,不应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货物数量差异是否构成单据不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不应参考买卖合同或其他任何单据。

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存在差异,属于单据不符。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且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因此,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可以视为合理误差,不应构成单据不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出口公司货款,但要求出口公司承担因单据不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符合信用证的审核标准。

2. 货物数量差异:本案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但在信用证项下,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都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

因此,出口公司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单据的准确无误。

3. 合理误差的认定: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总结词
大型制造企业国内信用证融资案例展示了民生银行如何通过国内信用证为大型制造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 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为某大型制造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此案例中,民生银行根据 企业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了一套融资方案,通过国内信用证的运用,实现了企业快速融资的目的。
资质审核
在为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之 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 格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财务报表分析
银行会仔细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便 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
控制二: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
风险评估
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之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的经营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确保风险可控。

03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优 势
优势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财务成本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通 பைடு நூலகம்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帮助 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 力。
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低息贷 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融 资成本。
优化债务结构
通过使用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 企业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 务成本,提高财务稳健性。
展望三:提升线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
总结词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民生银行将不断提升线 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 的融资服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将进一步完善线上化融资平台的功能,优化用 户体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同时,通过引入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审核、风险预警等功 能,提升线上化融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信用证欺诈案例

信用证欺诈案例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一种由银行保证的支付方式,保证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付款。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也存在着被人利用进行欺诈的可能。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中国的出口商与一家墨西哥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细节。

根据合同,墨西哥的进口商需要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

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准备好,并提前通知了进口商。

然而,在货物运抵墨西哥后,进口商却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且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拿着信用证去银行索要款项时,才发现信用证已经被墨西哥的进口商注销了。

原来,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在货物描述和质量要求上进行了篡改,使得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

然后,他们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不符合合同为由,将信用证注销,并拒绝支付货款。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出口商受到了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

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出口商可以向国际商会申请仲裁,要求墨西哥的进口商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其次,出口商还可以通过律师起诉墨西哥的进口商,要求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信用证欺诈案例发生,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信用证的条款,确保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要求一致。

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口商还应当保留好货物的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此外,出口商还可以选择信用证保险来规避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之一,出口商在与进口商合作时,应当提高警惕,避免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

同时,出口商在遭遇信用证欺诈时,也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避免类似的风险发生。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议付行据理追索本息案案情:香港L银行开出信用证致海南G企业购买硅锰合金,金额227,500.00美元,价格术语CIF BANGKOK,H银行9月21日作了议付。

9月27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GKOK BANK PUBLIC CO.,LTD.BANGKOK,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待告。

我行代为保管单据,请指示。

”不难看出,此系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故意拖延付款。

9月29日,H银行根据UCP500第二十一条去电予以反驳并敦促其立即付款。

10月3日,开证行来电,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209,400.00美元,要求H行确认。

H行推测此时货应该已经抵达香港,硅锰合金价格亦呈涨势,买主不会不赎单,于是一方面敦促受益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二次致电进口部经理升级催收。

由于距离启运日已有1个月,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货物下落情况,L银行又一直避而不谈单据问题,10月15日H银行直接致电L银行总经理说明该行无理拒付情况并索偿20天利息1137.50美元(按年息9%计算),以求速战速决。

但L银行仍我行我素,恶意拖延付款。

从电文交涉中,H银行凭经验推测L银行已转寄单据到母证开证行B银行,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是否已被提走,供货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题上意见不一,H银行的交涉比较被动,只能试探性的指出单据已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退单。

10月16日L银行来电,再次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196,681.75美元,要求H银行确认。

H银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提出减额,但从不敢要挟退单,对H 银行的指责也不置可否,估计L银行已经无偿放单。

收货人也可能早已凭银行担保或以别的方式提货,也许是货物品质原因导致拒付。

此时,受益人查实货物已于9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并于10月23日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泰国SAYBLOT 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

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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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开证行R银行以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是一个不符点为由拒付;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
(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996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美国M 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的总金额为50万美元 ,信用证付款。

1996年4月1日,买方M公司通过美国S银行开出了一份总金额为5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该信用证有下列条款:“ Credit amount USD 500,000 ,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45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 ”(信用证总额为50万美元,以发票数额为准结算,出口方交单时付75%的货款,其余25%的货款在货到后45天内付清)。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

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便付了75%的货款,计37.5万美元。

但是,货到45天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我出口的货物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由此我方公司起诉S银行。

问S银行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1993年11月23日,B公司与香港D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2500吨船板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以每吨330美元(CIF价)从D公司购进
2101件甲板,共计总金额82.5万美元,目的口岸为黄浦港。

合同订立后,B公司立即请求A银行开出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5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82.5万美元,编号为
L/C593BB717。

D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于1993年12月30日将提单及其他单据通过议付行E银行香港分行提交A银行承兑,B公司通过A银行于1994年1月3日接受单据,并表示承兑。

1994年1月25日,当B公司持单前往黄浦港提取货物时,发现该货物早于1993年11月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D公司与陕西省五矿公司的纠纷而明令查封。

B公司为此数次与D公司联系均未有结果。

B公司遂与黄浦港务公司协商。

黄浦港务公司考虑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尚有部分货物未查封,于是允许B公司提走剩余船板,但还有724件价值292683.72美元的船板始终未能提取。

为此,B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D公司隐瞒真相,确属恶意欺诈为由,下达冻结裁定书,冻结A银行开具的
L/C593BB717信用证及该证载明的部分金额516028.72美元。

请问:法院是否应该冻结部分信用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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