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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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法条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其法条分为多个方面,下面将分步介绍。

第一步: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一法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强调了法官的职责和
法庭的管辖权,称其为“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

第二步:举证和协议
第二法条是对举证和协议公开程度的具体规定,承认注释中出现的证
据范围,以及协议内容公开程度的要求。

第三步:代理和仲裁
第三法条主要是针对代理和仲裁法的规定,包括代理人必须是律师的
规定、和合同仲裁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四步:起诉和受理
第四法条规定了起诉和受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追溯、起诉证明的
要求、起诉程序、判决和决定等内容。

第五步:审理程序和证据
第五法条是关于审理程序和证据的规定,其中包括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庭后程序和证据资格、证据行为等细节问题。

第六步:诉讼参与人和审判程序
第六法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法定权利,以及审判程序的递进
顺序。

第七步:判决书和执行
第七法条明确了判决书的形式、内容、有效性和法律后果,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法条的主要内容,只是概括性的表述,并不包括细节和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做出决策。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正和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任何人都应该遵守。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1.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二、送达1.送达的含义主体(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按撤诉处理的有哪几种情形?参考答案:(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而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下列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A.不予受理B.管辖权有异议C.驳回起诉D.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参考答案:ABC3.特别程序(名词解释)参考答案: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的案件,也就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4.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要求()。

A.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B.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C.要求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D.提交上诉状5.下列哪种情况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A.一般合同纠纷B.借款合同纠纷C.票据纠纷诉讼D.运输合同纠纷参考答案:B6.确定普通管辖的标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A.对B.错参考答案:A7.广义上的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包括()。

A.证据保全B.保全C.行为保全D.财产保全参考答案:ACD8.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参考答案:(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

9.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参考答案:A10.下列哪种文书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民事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原2005:内容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二审终审之例外)备注:[考点变动:将“合议制度”下的“内容”改为“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的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概念诉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的理由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内容特点)给付之诉(内容特点)变更之诉(内容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反诉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适格(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类型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程序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据事实外国法)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明程序举证时限的概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质证(概念主体客体程序)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特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删]合法原则备注:[考点变动:删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节的结束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的制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送达)调解的法律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今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的概念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预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公开审理言词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判决的送达判决书的简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九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备注:[本节新增: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成立清算组织重新登记债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临时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抵消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破产复权制度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民事裁判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裁判狭义的民事裁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决定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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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诉讼代理人————————————————————————————————作者: ————————————————————————————————日期:ﻩ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

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

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

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ﻩ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ﻩ•ﻩ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ﻩ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ﻩ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代理人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最髙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诉讼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

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

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査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ﻩ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f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委托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

这既便于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

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所以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ﻩ民事诉讼法第57〜62条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69条基于不同的代理目的,不同类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基碑不同,决定了他们的代理权限不同。

因此,可以以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代理的|l限范围、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后果、代理权的消灭为一个基本的线索来掌握本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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