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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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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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6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第352号令,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7.《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8.《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8号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9号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0号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4.《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15.《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16.《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1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2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T 159-20042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2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2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189.3-20072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2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2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3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3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3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3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3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的心率GBZT189.11-20073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GBZT192.1-20073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GBZT192.2-20073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3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3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4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41.《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4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4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4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45.《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4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48. GBZ/T160.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锂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GBZ/T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锆及其化合GBZ/T160.2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硼及其化合物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GBZ/T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GBZ/T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160.3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GBZ/T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GBZ/T160.4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苯类化合物GBZ/T160.4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4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GBZ/T160.4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醇类化合物GBZ/T160.5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GBZ/T160.51-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酚类化合物GBZ/T160.5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醚类化合物GBZ/T160.5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GBZ/T160.5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160.5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GBZ/T160.5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GBZ/T160.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羧酸类化合物GBZ/T160.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GBZ/T160.6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GBZ/T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160.6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腈类化合物GBZ/T160.6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160.7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胺类化合物GBZ/T160.7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GBZ/T160.7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160.7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硝基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7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GBZ/T160.7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杂环化合物GBZ/T160.7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磷农药GBZ/T160.7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氯农药GBZ/T160.7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氮农药GBZ/T160.7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GBZ/T160.8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GBZ/T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GBZ/T160.8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醚类化合物GBZ/T160.8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铟及其化合物化合物GBZ/T160.8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碘及其化合物GB 16193-1996 车间空气中二异氰酸甲苯酯(TDI)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培训。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引言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及相关保护设施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1.1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有效地指导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要求,企业必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

这有助于发现并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1.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立与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4 职业病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职业病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率、职业病鉴定与赔偿等。

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实施,确保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2.1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检测等。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2.2 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要求,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控制等。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以保护职工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目的,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卫生行为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我列举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规定了劳工在工作场所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劳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相关救助的措施,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规定了他们必须接受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标准,确保他们在特殊工作环境中的安全。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搬运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保护劳工和环境的安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的是旨在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要求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意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监测、大气污染物治理等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鼓励和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要求,包括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监管。

这些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工的权益和环境的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现代社会对于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环境保护重要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条件和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文件的目录和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最基础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通常包括职业病的定义、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赔偿责任等条款。

1.2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的诊断和报告、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1.3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为了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测结果的报告和使用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法律法规1. 《劳动法》:这是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雇主的职业卫生保护责任,并确立了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要求。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个法律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和雇主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业标准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用于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及确认。

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监测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例如通风设施、防护设备等。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健康。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机制,对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健康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015-01-01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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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
损害的。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二)未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
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五条: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
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未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卫生培训,
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
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
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 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
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
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
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 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
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目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 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第六十九条: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
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
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
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第四十八条: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
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
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四)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
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业病的
第七十五条: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
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从业的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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