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1)区域站主要监测区域性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变化趋势,选择站点要具有区域代表性。
区域子站不能受当地城市、城镇污染物的直接影响。
(2)具有可操作性,具备通讯、电力和基本道路条件。
(3)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炉、窑和锅炉烟囱等局地污染源。
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
(4)监测点采样口周边环境开阔,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5)监测点地质条件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土地坍塌、空洞现象,不在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的位置。
(6)监测点应在地处相对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选在有人看管的农场或农机所附近,或是农村水利、电力基础建设设施附近。
(7)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给,电话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若选用无线通讯方式,为保证通讯畅通,架设天线应注意地形对通讯信号的影响。
(8)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护,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道路,监测站不能过于偏远,也不能为了交通方便,离城市太近。
(9)区域站站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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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
第四条 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 (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 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 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 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 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 维护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 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 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 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 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 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

上海 10 上海市
10
青浦淀 山湖
普陀
杨浦 四漂
十五厂
虹口
静 安 监 徐汇上 浦东新区 浦东 测站 师大 监测站 张江
浦东川沙
重庆 17 重庆市 17 缙云山 解放碑 杨家坪 南坪 高家花园 天生 两路 鱼新街 白市驿 虎溪 茶园 唐家沱 礼嘉 蔡家 新山村 空港 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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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指标必须满足点位增设审核技术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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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1: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的相关要求,“十二五”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将扩大到包括“三区九群”在内的96个监测点位。
在12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四步走”的技术思路,其中明确要求在2012年率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随后进一步扩展到全部地级以上城市。
因此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增加区域空气监测点位,完善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网络,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目的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大尺度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主要依据。
“十一五”期间我国已建成了由31个区域监测站组成的国家区域监测网络,对说清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区域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有的区域监测网络不足以支撑说清区域污染特征的需求,特别是在“三区九群”等区域性污染频发的重点地区,区域尺度的空气质量监测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在“三区九群”之外的其它14个省和自治区也需要相应强化区域监测能力,从而提高全国区域监测网络的覆盖面。
区域监测点位的建设目的为:
(1)进一步扩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面,在区域尺度上说清我国环境空气质量。
“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城市、区域和背景尺度上均需进一步扩大以便提高国家网的网络覆盖面,达到说清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目的。
在区域尺度上,已有的区域监测站数量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在“三区九群”等重点区域内还缺少具针对性的区域监测站,仅依靠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位不足以反映该区域的区域性污染特征。
对于“三区九群”外的其他省和自治区,由于区域性污染特征尚未凸显,区域站的密度可相应降低,但每个省、自治区应至少新增一个区域站,以保证全国区域站的布局相对合理。
通过覆盖全面的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清我国的区域污染特征,评价区域空气质量。
(2)监控“三区九群”重点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特征,并为区域联防联控工程实施效果提供技术支撑。
面对重点区域内城市群间相互影响、污染物相互传输的区域性污染特征,通过在区域主要输送通道上设置区域监测站可以有效反映区域性污染的特征。
另一方面,区域站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有较好的代表性,有利于客观评价区域联防联控的工程实施效果。
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主要设置在重点区域内主要城市之间的交界处和区域间大气污染物的输送关键通道上,用于反映区域尺度的大气污染排放的相互影响、污染物浓度水平、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重点区域空气预报预警等环境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因此,在现有区域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区域监测点位,旨在更加深入地了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详细反映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全面提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能力。
(3)提高“三区九群”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
布设在城市建成区外围和区域输送通道上的区域监测站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服务于区域整体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城市外围和区域输送通道上的区域监测站是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沙尘暴等区域性污染过程有较好的指示性和灵敏性。
二、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选址及筛选原则
在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筛选上,在“三区九群”等重要区域内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适当数量区域站,满足监控城市群间污染物传输通道最基本的需求;“三区九群”外的省和自治区新增适当数量的区域站,以增强各省区域监测的能力。
区域站统一纳入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的点位管理。
区域站的建设中,点位选址是关键的工作。
各省级站根据选址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预选,备选点位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技术核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选定确认。
各地根据条件可在国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设备配置水平和种类,进行更全面的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各地区域联防联控不同的需求。
各省根据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站点位选址原则,按照至少3:1的比例申报新建区域站备选点位,最终以环保部确认的区域站点为准。
区域站选址及筛选原则为:
(1)区域站的点位要能够代表30~50公里大尺度区域范围内的污染物浓度水平。
(2)省级区域内新增的区域站点需均匀分布,同时需综合考虑原有区域站点位,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兼顾覆盖面和代表
性。
(3)省级区域站布点时,需力求在省域边缘形成点位圈,能够包围本区域以代表区域整体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同时应与相
邻省级区域站形成统筹兼顾、均匀合理的监测网格局。
(4)区域站应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格局,应设置在城市之间大气污染传输的主要通道上,以反映本区域内城市
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相互影响。
(5)区域站应处在本区域主要大气环流的路径上,以代表和反映本区域内空气充分混合状态下的区域大气背景状况,并监控
区域尺度内的污染物背景水平的变化。
(6)区域站的点位应尽可能设置在能够反映整体区域监测网络协调性的关键位置上,为区域空气质量预警提供必要的区域尺
度的监测数据。
(7)区域站的设置目的是监测较大范围区域的空气质量品质,设置地点需不受局地污染影响。
因此需设置于较少人为污染地
区或周围污染总量控制区的盛行风路径的上风方。
设立在自
然保护区内的点位需离旅游点有较远的距离。
区域站点周边
10公里以内不应有明显的大的人为污染源(如城市、火电厂
等),若污染源在站点上风向,周边距离应尽可能扩大到20
公里,以避免局地污染源的影响。
(8)监测点位周边向外的大视野需360度开阔,1~10公里方圆距离内应没有明显的视野阻断。
(9)区域站的海拔高度应合适,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
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地,避免空气
沉积的凹地。
监测点具体设立位置附近应较为开阔,没有影
响风场的障碍物;采样点周围应无遮挡雨、雪的障碍物,其
中包括房屋、桥梁、高大树木等;障碍物与采样器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得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2倍;或从采样器至障碍物
顶部与地平线夹角应小于30度。
(10)区域站为长期监测,需要有固定型的站房结构,预选站点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
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
区域站需考
虑站位维护条件,包括地域特征、道路交通基础、电力和通
讯等后勤支持基础,以保障实现长期稳定监测的可行性。
(11)区域内的区域站点应能协调作用,实现监测网络的连接,以能够综合反映区域内光化学烟雾、灰霾、酸雨和温室气体等
在内的多目标污染的过程、特征和影响机制,为区域性大气
复合污染和预警提供数据依据。
(12)区域站的选址可利用现有实测数据、可供利用的地面和卫星遥感数据、数值模式模拟、统计分析数据等方法进行优化分
析。
(13)区域站的选址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工业能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规划或其他土地利用规划和变
化)、大气污染发展趋势(污染源之分布、类型及污染物浓
度分布动态)进行综合考虑,预留缓冲空间,以保持区域站
的长期稳定监测。
(14)区域站的选址应考虑到征地的可行性,在所有的可选地点中尽可能选取有征地保障的点位。
(15)区域站的选址应考虑综合目的和功能。
区域站是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用设施,是科研合作的野外研究基
地,是其他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的综合利用基地,是环保部
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的开放窗口。
(16)根据“十二五”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各地自行进行区域站的点位备选(每一个区域站的选址一般应有数
个备选点位),并将备选点位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技
术核查;总站根据建设方案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和组织实地
考察对备选点位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和选定确认;各地
依此将核查后点位申报材料上报环保部,进行有关点位审批
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