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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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HZCR-2012-0150001菏规字[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 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表2.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菏政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推进菏泽市城市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和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土地收益主要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取得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等。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待出让土地的丈量、清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征用、转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供地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报分管市长审批,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引言菏泽市作为山东省的副省级城市,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地位。

为了推动菏泽市乃至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城市总体规划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概述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背景、总体目标、规划范围、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等方面。

1. 规划背景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北邻济南市,东界河南省濮阳市,南接江苏省连云港市,西连河南省济源市。

菏泽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农业基础。

然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菏泽市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

因此,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是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2. 总体目标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社会建设: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文化传承: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3. 规划范围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涵盖了整个市域范围,包括城区和农村地区。

在城区范围内,将重点规划城市功能区、道路交通网络、住宅区等,以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农村地区,将注重农村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进步。

4. 重点任务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城市建设•城市功能区规划: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优化道路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住宅区规划:加强住宅区规划和建设,提高住宅品质和居住环境。

4.2 农村发展•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农村特色产业,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菏政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第六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人防指挥所及军事保密工程档案除外);8.乡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规划建设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3
•【字号】菏政字[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2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1〕30号)精神,统一菏泽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1.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为13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
3.安置补助费倍数为9倍;
4.青苗补偿费为一季农作物产值;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中限据实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款,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农转非后剩余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农转非后剩余土地,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菏政复〔2001〕12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三日。

菏泽城区规划(含图)

菏泽城区规划(含图)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09年09月28日来源:网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突破菏泽”战略,并结合撤地设市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整合区域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2003年7月份以来,我市委托同济大学陈秉钊教授主持编制了《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于2004年2月和10月先后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纲要论证和专家评审,并通过《菏泽日报》、菏泽市城市规划展、市规划局规划网页、规划公示栏等形式进行了批前公示。

2004年12月17日,菏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规划》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4月29日,省政府以鲁政字[2005]119号文件,对《规划》进行了批复。

按照批复意见,2005年底,市规划局会同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组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备案。

为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将规划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鲁建发 [2002]12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菏政发 [2003]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划》再一次进行公示,请认真遵守并进行监督。

菏泽市规划局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城市现状概况菏泽古称曹州,位于山东省西南部、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

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下辖定陶、曹县、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八县和牡丹区、开发区,总面积为12228平方公里。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期限一、发展目标把菏泽建设成为以能源化工和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农业基础稳固、工业结构合理、商贸旅游繁荣、生活环境宜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三大基地”,即山东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全国重要的优质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的商贸流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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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HZCR-2012-0150001菏规字[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 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条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3.3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四)建筑物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五)两栋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日照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二)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三)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五)中小学校的教室;(六)宿舍的居室。

第十四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四)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五)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所有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所有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八)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按照申报项目同等日照标准;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之间日照互相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九)申报项目外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第十五条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 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但最大不超过16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以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沿线分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考虑多、高层建筑对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对申报项目进行日照等时线分析测算,其2小时等时线不应侵入用地红线正北侧低层建筑物,2小时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相邻的项目均已申报方案,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相邻申报项目规划方案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二)申报项目规划方案与其他申报项目内现状建筑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二)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十九条申报项目北侧应按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越过规划设计条件所提退线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周边有已批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申报已批规划方案建筑单体设计资料、竖向设计资料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一)建筑轮廓线应按照已批规划方案中单体外围轮廓线绘制;(二)建筑高度应按照商业层高4米,其他建筑层高3米计算;(三)日照分析测算高度应按照商业高度+0.9米计算;(四)竖向设计高程应按照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黄海高程的平均值设定;(五)不考虑申报项目对侧向民居的日照影响。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二)临时建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应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6倍退让;(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让,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小于0.6倍的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新建低、多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二)新建中、高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地上建筑物距离;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或规划绿线;围墙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1米;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5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城市道路、铁路有规划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绿线应不小于10米;(二)低、多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15米;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20米。

第五节建筑面宽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物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7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5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六节建筑高度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环城公园内部区域和特殊地段的区域外,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屋脊算起。

但位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表3.5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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