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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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承揽关系是由定作⼈和承揽⼈建⽴的⼀种法律关系,建⽴承揽关系,⼀般要签订承揽合同。

⽽承揽⼈在从事承揽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伤害,那么承揽关系过错责任怎样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在承揽活动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定作⼈有过错除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的义务(1)合同约定由定作⼈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给承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

(6)定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报酬。

对⽀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应当在交付⼯作成果的同时⽀付。

⼯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应当相应⽀付。

(7)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付。

(8)交付的⼯作成果毁损、灭失发⽣在定作⼈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存在过错的,定作⼈要承担⼀定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承揽合同的成立承揽合同自承揽人和定作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条承揽合同的形式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揽工作的内容;(三)承揽工作的数量;(四)承揽工作的质量要求;(五)承揽工作的期限;(六)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的提供;(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定作人的验收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定作人的变更请求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可以要求承揽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但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承揽人的变更请求承揽人在定作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定作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或者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承揽人的权利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承揽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本司法解释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根据您的要求,下面是一个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的文章。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指委托他人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一方。

作为定作人,他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定作人有义务向承揽人提供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在合同订立之初,定作人需要明确说明委托的具体内容、工作标准和要求等。

通过详细的交流和沟通,双方可以达成共识,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例如,在一份建筑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规格书,以确保施工按照预期进行。

第二,定作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揽人可能需要某些设备、材料或者技术支持。

作为定作人,他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这些资源,确保承揽人能够顺利完成工作。

例如,在一份软件开发合同中,定作人需要提供必要的开发环境、测试数据和技术文档等,以协助承揽人进行开发工作。

第三,定作人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获得的报酬,定作人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不仅是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是维护合同诚信和双方信任的重要体现。

第四,定作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揽人可能需要某些关键信息或者协助。

定作人应积极提供这些信息,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揽人顺利完成工作。

例如,在一份市场调研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为承揽人提供市场数据和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以帮助承揽人顺利进行调研工作。

第五,定作人有义务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合同履行完毕后,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改正错误或进行返工。

定作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承揽人提供反馈。

综上所述,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他有义务向承揽人提供明确的要求和指导,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及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承揽合同审查的重点及方法

承揽合同审查的重点及方法

承揽合同审查的重点及方法一、主体资格审查。

1.1 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审查。

咱们得看看承揽人和定作人是不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好比你要跟一个小孩子或者神志不清的人签承揽合同,那肯定不行啊,这就像“病急乱投医”,后患无穷。

要查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确保双方都是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

1.2 资质审查。

如果承揽的工作是需要特殊资质的,比如说建筑工程承揽,那承揽人必须得有相关的建筑资质才行。

没有资质就揽活,那简直是“赶鸭子上架”,不仅工程质量没保障,还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二、合同内容审查。

2.1 工作内容与要求。

这部分得明明白白的。

承揽人到底要做什么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定作人有啥特殊要求,都得写清楚。

不能模棱两可,要是含糊不清,到时候就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比如说定制一批家具,家具的尺寸、材质、颜色、样式等细节都要详细规定。

2.2 报酬条款。

报酬是多少,怎么支付,啥时候支付,这些都得审查好。

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有没有预付款。

如果定作人不按时付钱,有没有违约金之类的规定。

这就像我们干活得知道自己能拿多少钱,什么时候拿,不然心里没底啊。

2.3 工作成果的交付。

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都要明确。

不能说承揽人做完了,定作人还不知道在哪拿成果。

而且对于成果的验收标准也要清楚,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双方另行约定的标准,这就如同“一把尺子量到底”,得有个准头。

三、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审查。

3.1 风险承担。

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像原材料损坏、工作成果意外灭失等。

这时候谁来承担风险就得在合同里说清楚。

比如说承揽人在运输工作成果途中出了事故,成果损坏了,是承揽人自己承担损失还是定作人也得承担一部分,得有个说法。

3.2 违约责任。

双方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还是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也要明确。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条款,那合同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威慑力,一方违约了另一方也没办法。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使用乙方之专业技术与能力以完成特定之承揽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同。

为明确各自义务与权益,甲乙双方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义务如下:一、付款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承揽费用。

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技术资料提供义务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承揽业务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承揽工作。

若因甲方提供资料错误或不完整导致承揽工作延误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助义务1. 在承揽工作进行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现场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延误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验收义务1. 乙方完成承揽工作后,甲方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若甲方未能按时完成验收或无故拒绝验收,视为已验收合格。

2.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承揽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承揽工作无法按时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若因甲方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质量保证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承揽工作的目的合法且符合国家政策及法规要求。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案情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

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

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

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

1特殊场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

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

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戚谦【裁判要旨】雇主安排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雇员从事安装工作,又在定作人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雇员到高空进行施工,致使雇员不慎掉下摔伤,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定作人对承揽人即雇主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且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8日,河南**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正扬公司”)员工杨某以郑州市管城区世锦装饰设计工艺部(孙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且为正扬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名义与冯某签订一份正扬公司的业务合同订单,约定冯某为正扬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射灯业务,并支付了安装费和货款。

农民工王某受冯某雇佣在为正扬公司安装离地5米高的广告牌射灯时,不慎跌落致颅骨受损,后并发癫痫病。

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三被告均无异议,但因法院禁止同时申请该两项鉴定,王某变更申请后仅就伤残等级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外,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颅骨修补术费用与继发性癫痫药物治疗费用共约15000元至20000元。

原告要求正扬公司、孙某、冯某连带赔偿医疗费35532.69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2780元、营养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1794元、交通费1500元、购买豆浆机费用198元,共计171328.69元。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冯某雇佣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王某为正扬公司安装射灯,又在正扬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王某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某不小心从上面掉下摔伤,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冯某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正扬公司作为受益方,对冯某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某在安装射灯时被摔伤,对此正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审判中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

司法审判中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

Vol.33No.7Jul.2012第33卷第7期2012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加工承揽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

多年来,围绕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责任问题国内学者的论述颇为透彻,而对于定作人过失责任的研究则略显单薄。

近年来,相关案例在社会上不断出现,敦促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定作人的责任作了一分为二的区分:一方面,在定作人在履行自身义务存在过失时,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承揽人履行自身义务存在过失时,则定作人不必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定作人的过失认定是和定作人的义务密切相关,定作人的义务则主要是指其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如何认定定作人行为存在“过失”,《解释》并没有明确,必须通过法院的审判实践确定。

一、何谓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行为人违背应承担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定作人的过失行为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查定作人是否因过失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必须首先明确其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认为定作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定作人的选任义务选任义务,意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仅是具体个人的选择,更是对该个人所具有的资质、条件和能力的合理判断和选择。

在开始承揽工作之前,应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有能力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

就资质选任而言,几乎每一类特殊行业都有相关的准入资格,如建筑业、高空作业和高速交通工具维修等。

特殊行业的从业资格要求,一般会同时包括承揽人的执业资格要求、承揽人的工作场所要求和承揽人的实践能力要求,这是对工作质量和工作安全的双重保障。

定作人在资质选任上的错误,自然可以认定为过失。

如:车主雇用的司机运货途中发生轮胎故障,在维修过程中,因车主事先未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两个月前更换过轮辋锅顶)予以告知,导致轮辋爆破,造成维修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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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案情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

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

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

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

1特殊场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

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

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

(4)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授他人为之,受雇人的劳务则须亲自为之。

2至于有学者在论著中列出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与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所不同3,并非区分合同类别的标准,仅是区分以后带来的法律效果的差异,于区分本身无意义。

非典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是劳务的实施,前述标准还需进一步推敲。

(1)合同目的判断。

承揽合同在完成一定工作之后一般需要交付工作成果,但工作成果并非有体物,而是无形劳务之结果,则不为一般意义的交付。

因而,在判断是否为承揽合同时,就不宜考虑是否具备有体物工作成果或物质形态体现的工作成果的交付。

(2)取得报酬方式的判断。

定作人按照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时间支付报酬,并不是说承揽合同一定要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再支付报酬,实务中也存在定作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报酬的情况。

当然,在雇佣合同中,如果是长期用工,雇主一般都会定期支付报酬。

然而,在某些需要长时间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中,并不能排除定作人分期支付报酬的情况。

在短期用工中,以是否定期支付报酬为判断标准显然也不可行。

(3)所提供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

按照控制理论,判断被雇主雇请的人在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的身份究竟是承揽人还是雇员,其最根本的标准是控制标准,如果雇主对引起损害发生的人享有控制权,则引起他人损害发生的人在侵权法上的身份就是雇员;反之,则为承揽人。

4在承揽人仅提供劳务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关注劳动成果的同时,对劳务过程也很关注,甚至指示整个劳务过程。

这又是否能够说明定作人是在“控制”承揽人呢?可以这样理解,定作人因其本身具有检验、监督承揽人的义务,又由于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如果不对劳务过程监督,工作结果就很难保证。

换言之,定作人关心的仍是工作结果,对劳务过程的监督仅仅是保证工作成果顺利完成的手段而已,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4)由于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承揽人可以将工作转予他人执行,这也是认定承揽合同的一个标志,无需赘言。

区分非典型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以本案为例,甲为了保证美容院的正常开业,在装修完成后,与乙达成口头协议,要求乙对美容院内外做清洁卫生。

按照一般逻辑,甲对合同的需求是两天内完成美容院的内外清洁工作,而对于乙采用何种劳动工具、工作方式并不关注,即甲关注的是最终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务本身。

即便甲在现场指挥,更多的也是对是否能如期顺利完成保洁工作的关注。

甲乙约定“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也说明甲追求的是一次性的工作成果,而非持续性的劳务。

故此,可以判定该合同为承揽合同。

(二)难以区分合同类别情况的处理在合同双方约定条款不全、中性,尤其是在没有约定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场合,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十分困难。

崔建远教授曾举出两个难于区分的案例:甲请乙每周为其擦拭门窗玻璃,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或甲请乙将其在A地的汽车20辆,驾驶到B地,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

他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揽合同为有名合同,《合同法》设置了较为齐备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我国现行法欠缺具体规定,应将系争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处理”。

5有名合同规范针对该合同类别的特殊性,对一些常见的约定条款或交易行为设定确定化的规范,更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无法对合同性质做出判断时,依承揽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相关规则来处理,更能厘清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承担者。

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下,如此处理或许并不妥当。

在实际生活中,雇主往往为了逃避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似乎更乐于接受定作人的身份。

因此,笔者认为,在某些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场合,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可以认可有名合同适用优先,但在有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上宜依照有利于第三人权益实现的原则来认定合同性质。

在区分承揽人与雇员的标准上,英美法有审判实例遵循了公共政策理论加以甄别。

此种理论认为,在决定被雇主雇请的人究竟是不是承揽人时,法官除了保护当事人享有的契约自由权以外,还考虑契约对第三人的影响,以寻求一种平衡,即使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契约,如果发生对第三人不利的情形,法官可以将其转为雇佣契约,让雇主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6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防止雇主逃避替代责任,从而维护无辜第三人的权益,我们的司法实践也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三)《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劳务关系”的理解承揽、雇佣均属劳务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

7《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文中的“劳务”是否与承揽的劳务合同性质中的“劳务”同义呢?进一步地,承揽合同能否适用这一条文?据有关立法资料显示,这一条文的设置,是基于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法律应予明确规定。

8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雇佣”的概念,而是用“劳务”一词替代。

但第35条中的“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的含义与“雇主”、“雇员”实则一致,所谓的“劳务关系”也狭义地限定在“雇佣关系”的范畴,条文适用范围并不能扩大到承揽这一劳务供给合同上。

立法机关在有关的立法理由书中也确认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本条规定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

9承揽人的劳务或劳动独立于定作人,不承担用人者责任。

二、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关于定作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该条文确立了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

类似的立法例较为鲜见,可参考的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9条的规定,“承揽人因执行事项,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定作人责任,遇有此类案件,仍应适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加以处理。

(一)定作人责任的具体形态及责任承担定作人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具体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三种形态。

定作过失系指定作人就定作的事项本身存在过失,如违法擅自加工危险物品。

定作过失也应当包括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本身存在问题,而致承揽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情形。

指示过失系指定作事项本身并无不当,但对承揽人发出的指令存在过失,有致承揽人自身损害或第三人损害的危险。

因承揽合同之特征,定作人对承揽人并没有支配性的指令关系,但这只是说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自行选择完成工作的方法,以及为完成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定作人对定作行为本身还是要做出指令和安排的,这时如果出现过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选任过失系指因所定作工作成果的特殊需求,定作人需要选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承揽人,如果定作人忽略对承揽人资质的检视,即认为存在过失。

有学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定作人承担责任的事由和条件规定的过于严苛,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定作人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应当包括:定作人就其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定作人因为违反了不得转移的义务而对受害人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定作人就其承揽人实施的高度危险行为、滋扰行为等对受害人承担的严格责任。

10这一观点对定作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做了扩展和延伸,有一定的参照价值,但也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应当说,定作人责任本来就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具体过错形态,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项“特别规定”,有助于司法实践中规则的统一和明确。

定作人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对于承揽人自身损害或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的行为毫无过错时,定作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为定作人的直接责任、自己责任。

其二,对于承揽人或第三人的损害,承揽人自身有过错,与此同时,定作人也有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应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12。

换句话说,如果定作人因过错被责令就其承揽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所承担的是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实务中,受害人往往选择更具赔偿能力的定作人来赔偿损失,那么,法院只能判令定作人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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