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业的监管,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政策法规。
第二章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1、法定性原则:处罚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公正性原则:处罚要公正、公平、公开;3、稳定性原则: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4、动静相济原则:对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5、设限性原则: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力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适用程序原则:处罚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砍伐林木;2、非法采伐野生动植物资源;3、擅自占用国有林地或非法侵占林地;4、非法捕捞渔业资源;5、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利用木材和竹材;6、违法种植转基因生物等。
第四章处罚的法定依据及措施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林木种子管理办法》;5、《国有林区划定与管理办法》等。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记录相关情况;2、确定违法事实:经过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3、召开听证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4、处罚决定: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5、发布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诉途径;6、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定履行处罚;7、申诉程序: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进行复核。
第六章处罚措施及范围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5、限制或禁止从事相关林业经营活动;6、刑事追究等。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过程中,林业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为了确保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必须遵循一套明确且规范的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因为相关部门发现了可能存在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可能是通过日常的巡查、群众的举报,或者是其他渠道获取的线索。
一旦发现有疑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就会展开初步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等。
这些证据要能够清晰地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的程度。
比如,对于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能会收集被砍伐树木的残枝、现场的工具,或者周边居民的目击证言等。
而且,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否则这些证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当有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处罚决定时,就会进入告知环节。
执法部门会向当事人告知其被指控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步骤,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所处的状况。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是给予当事人为自己辩解和解释的机会。
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合理的部分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可能会对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接下来就是处罚决定的作出。
这个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到公平公正。
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等等。
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整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比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还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处罚来教育当事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1. 简介2. 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公园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行政部门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处罚的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情况:未经批准采伐、毁坏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砍伐、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非法盗伐、转让、运输、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滥伐滥砍滥放火,破坏森林资源;擅自建设、开发林区等。
4. 处罚的程序林业行政处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立案调查:林业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将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开展听证: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与调查的机构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
3. 制定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处罚决定文书,明确处罚事实和依据。
4. 送达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在x天内是否接受处罚。
5. 处罚执行:如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接受处罚,应按照处罚决定进行整改和按时缴纳罚款。
如果不接受处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处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督促其整改。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3. 查封、扣押:对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以防止进一步损害。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处罚的效力和申诉途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业处罚行政规定

林业处罚行政规定林业处罚行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处罚行政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公民。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妥善、及时原则,追求责任明确、处罚适当、法律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三)未经许可进行采伐、运输林木或者其他林业活动的行为;(四)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林木等行为;(五)其他危害林业秩序、损害林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或者停业;(五)行政拘留;(六)吊销许可证;(七)撤消资质;(八)限制或者禁止与林业活动相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三)行政处罚决定;(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听证的原则;(二)听证的程序;(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四)处罚决定的送达与公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由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林业法》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5、《林业行政处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具体处罚决定。
2、林木:指陆地上生长的树木、竹木和其他草本木本植物。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引言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林业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林业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活动。
在进行林业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公正和公平,各级林业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 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其适用范围包括林木采伐、砍伐、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林业活动。
3.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
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责任、权力和程序保障,使行政处罚活动更加规范化。
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要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4.1 程序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
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之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会。
4.2 权力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权的行使、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合法性等。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并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4.3 责任性要素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责任、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责任等。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承办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相关工作,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申辩和申诉权利。
5.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5.1 立项和调研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研,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5.2 草案起草草案起草部门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草案。
5.3 内部审查和意见征集草案完成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
及时整改,避免再次违法。
2.罚款: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而定,通常以违法获利或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或
个人,可以暂时或永久地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林
地批准证等。
4.查封或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非法经营、销售林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进行查封或没收,使其无法再进行违法经营。
5.暂停相关活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砍伐大面积林地或非法
捕捞野生动物等,可以暂时禁止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以
防止继续造成损害或影响。
6.补植或恢复原貌:对于破坏林地、砍伐毁林以及未经批准占用、使
用林地等行为,可以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补植、恢复原貌的责任,使受损的林地得到恢复和保护。
7.吊销资质认证等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可以取消其林业经营资质认证等级,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的林业经营
活动。
8.行政拘留:对于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进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上述罚则仅为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具体的处罚可以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此外,不同
地区的行政处罚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规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引言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林木资源的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维护国家林木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处理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由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举报或发现的非法行为,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制定调查计划。
2. 调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等。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告知:行政执法机构对被处罚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利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或单位根据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执行,如支付罚款、整改复查等。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特点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有一些重要的特点值得关注:1. 程序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套程序进行的,包括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处罚告知和处罚执行等环节,保障了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公正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被处罚人或单位享有申辩权利,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程序法律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处罚、依法保护,对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行使做出了详细规定,避免了滥用执法权力。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践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如调查不到位、处罚决定不当等。
为此,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加强调查力度: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环节要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力度,收集更多的证据,以确保处罚决定的依据充分且具有说服力。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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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的见证人私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有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章护林员职责护林员的职责:1、宣传贯彻《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绿春县造林地禁牧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2、巡逻护林、防范、制止盗伐、滥伐及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剥树皮、采脂、采种、毁坏林业标志等破坏。
第六章基本常识无林业部门开出的采伐许可证,一律按无证采伐给予处罚。
一、无证采伐有盗伐、滥伐两种: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持有林木采伐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采伐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自留山上或者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必需盗伐林木行为。
2、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采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越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照滥伐林木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非未能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法律适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故意收购的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特征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中的“明知”,是一种故意行为,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依据《森林法》。
三、违法开垦林地案法律适用:违法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违法开垦林地行为造成后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另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针对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也应该不同。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法律适用: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五、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法律适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这里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地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林业部门未予同意;二是用地单位根本就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此行为也视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予以处理。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非法运输木材案法律适用:1、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木材运输证件或者虽取得木材运输证件,但未按照规定运输木材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行为。
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无证运输,即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二是超范围运输,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另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是假证运输,即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以上三种形式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其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非法运输木材的货主。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七、违反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法规案法律适用:运输、携带原木、锯材、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和自有旧房料、木竹制成品,未办理规定运输证明的。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38条。
八、违反林地管理规章行为案法律适用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林地,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
2、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
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九、林地破坏、林地权属管理规章案法律适用:1、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
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
十、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法律适用:1、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