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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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
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7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10年开始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近期,群众反映部分地方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施中,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高低不一,有的地方标准偏高,还有一些地方出现搭车收费的现象,给农网改造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规范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第二十五条:“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
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6月29日川价发〔2006〕145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火电厂(含统调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84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各类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冶勒电站2006年上网电量低于设计利用小时产生的价差金额,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我省2006年底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火电厂有:国电华蓥山电厂、华电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宜宾发电总厂豆坝电厂、黄桷庄电厂。

华蓥山电厂4号机组(10万千瓦)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其余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提交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文件后,由我局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电价。

三、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478元。

水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288元。

新投产电厂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并按川价发〔2005〕91号文件规定,报我局审批和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川价工[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1]39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

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

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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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支持产业发展,化解四川电网与广安爱众电网同城不同价的矛盾,经与广安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研究,广安爱众股份公司供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参照四川电网同步调整。

即:
(一)10KV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4973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10KV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为0.5402元,基本电费按四川电网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10KV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6022元。

(四)电压等级差价、丰枯峰谷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请岳池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岳池县爱众电力公司妥善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及时降低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避免发生价格矛盾。

同时,加快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降低办公照明和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实现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合并创造条件。

三、广能集团华蓥四方电力公司、华蓥市地方电力公司相关价格待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国网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及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电网调整后的各类用电价格统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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