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

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对于居民、企业和其他用电单位所使用的电能进行收费的标准。
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文件,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由成都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和其他特殊行业用电的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标准是根据电力市场供求关系、能源成本、电网建设和维护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用电时段和不同用户类型,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比如,夏季高温时段,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涨,以鼓励用户节约用电,减少电力供应压力。
而在淡季时段,一些特殊行业用电的价格可能会有所下降,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这种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具有透明度和公开性。
成都市物价部门会定期公布电价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和解释。
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询和了解自己所使用的电能的收费标准,从而更好地掌握用电成本,合理安排用电计划。
这种透明度和公开性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需要与节能减排政策相结合。
随着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也要与节能减排政策相结合,对于能源消耗大、排放高的行业和用户进行差别化的收费。
这种差别化的收费能够更好地引导用户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成都市电价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市民生活、企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重要问题,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对电价收费标准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电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成都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成价工[2003]36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成价工[2003]36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川价工[2002]251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1、调整后的电力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含郫县、都江堰电力公司)2、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见附表二。
3、从2002年12月10日起,直属供电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0.4657元/千瓦时,农村其它分类电价见附表三。
二、省电力公司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1、代管供电局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价格基本统一,各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四。
2、代管供电局光彩工程、高耗能生产、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优惠价格统一,见附表五。
3、代管供电局对农村供电所居民生活电价仍按0.4227元结算,不作调整。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见表六。
以上调整后的价格,直属供电局从2002年12月10日起执行,代管供电局从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附表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附表二: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优惠电价表2002年12月10日单位:元/kWh附表三:成都电业局(直属局)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单位:元/kWh附表四:大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kWh说明:无化工部许可证的氮、磷钾及复合肥生产用电在表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0.02元农网还贷基金执行。
附表四:邛崃销售电价表单位:元/kWh说明:无化工部许可证的氮、磷钾及复合肥生产用电在表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0.02元农网还贷基金执行。
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

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一、引言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是指该地区居民家庭在使用电力时应支付的费用标准。
电价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供电企业的运营和维护,同时也要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的详细介绍。
二、电价组成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基础电价:基础电价是成都市电力公司确定的电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所决定的成本,是衡量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依据。
2.配电、输电价:配电、输电价是将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用户现场的成本,包括输电线路的造价、配电设备的维护和运营费用等。
3.能源费:能源费是根据居民家庭的用电量计算的费用,用于补偿电力公司在生产运营中消耗的能源成本。
4.环保费:环保费是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用于支持和推动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使用。
5.政府附加费:政府附加费是政府对电力使用者征收的费用,用于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调整原则在制定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电价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对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2.成本合理原则:电价标准应能够覆盖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合理考虑各方面的成本因素。
3.环保可持续原则:电价标准应鼓励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4.调整透明原则:电价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2024年成都市居民电价标准的制定1.基础电价:基础电价将根据成都市电力公司经营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配电、输电价:配电、输电价将根据配电、输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费用制定,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能源费:能源费将根据居民家庭的用电量和能源成本制定,确保供电企业能够覆盖能源消耗的成本。
4.环保费:环保费将根据成都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制定,并用于支持和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使用。
5.政府附加费:政府附加费将根据政府的政策规定制定,并用于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各有关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成都电业局: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并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规定及要求,结合现行供电体制和在我市的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简称“省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的实际情况,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电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制定城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听证会。
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形成了城乡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并实行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由于四川电网居民趸售电价将从2012年9月1日上调,购电成本有所增加,根据成本监审和测算,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居民生活电价作适当统筹调整,并形成新的阶梯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
(一)我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省控股公司的供区内,已完成了户表改造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其生活用电一律实行阶梯式电价;此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用户和享受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用户,则执行新的合表用户电价。
四川居民生活电价标准

四川居民生活电价标准
四川省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是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根据不同的用电量和用电性质,分为不同的电价档次。
以下是四川省居民生活电价标准的概述:
1. 居民生活电价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两个季节,夏季为6月1日至9月30日,非夏季为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2. 居民生活电价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生活照明、一般家用电器和大型家用电器。
3. 生活照明电价为0.30元/度,一般家用电器电价为0.53元/度,大型家用电器电价为0.78元/度。
4. 对于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在200度以下的,按照最低档次电价计费;每月用电量在200度以上的,按照实际用电量和相应的电价档次计费。
5. 对于农业、农村居民用户,电价标准略有不同,具体电价以当地电力公司公布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电价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电价以当地电力公司公布的为准。
同时,四川省电力公司也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能源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电价标准,因此建议居民用户及时关注当地电力公司的公告。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
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江堰市等8个县(市)供电公司非居民销售电价与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同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江堰市等8个县(市)供电公司非居民销售电价与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同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成发改价格[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江堰市等8个县(市)供电公司非居民销售电价与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同价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4〕112号)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发改局(经发局)及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网四川彭州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31户供电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22号)精神以及供电体制与电价形成机制相统一的原则,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国网都江堰等县(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除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以外的销售电价调整为执行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个国家划定的地震灾后重建县(市)以及邛崃市、郫县、蒲江县、新津县四个非重建县(市),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类别,分别按照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对应电价同价执行(详见附件)。
二、由于原有计费系统调整周期影响,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销售电价与四川省电网同价的时间从2014年2月26日零时后的抄见电量起执行,2014年2月26日零时至2014年3月25日24时止为同价开始后的过渡期。
期间,已完成系统调整的用户,开始先执行同价政策,未完成系统调整的用户,暂按原电价标准结算;从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对符合此次同价政策的所有用户的用电量,全面执行对应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
三、国网成都供电公司管理供区(直属、全资、控股)以外的个别供区的销售电价暂不与此次同价接轨。
成都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成都商业用电收费标准在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的相关内容。
首先,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成都市能源管理局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成都市的政策,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力率标准、电费优惠政策等内容。
其中,基本电费是商业用户接入电网的基本费用,根据用户的用电量和接入电网的容量来计算。
力率标准是指商业用户在使用电能时,所需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之间的比值,如果用户的力率低于标准值,将会被加收费用。
电费优惠政策是指成都市针对一些特定的商业用户推出的电费优惠政策,比如对于新能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电费减免。
其次,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执行机构是成都市能源管理局,该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监督电力市场的运行,保障商业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成都市能源管理局还会定期对商业用电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
再次,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执行程序是由成都市能源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然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商业用户在接入电网时,需要按照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电费,同时,成都市能源管理局会定期对商业用电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的公平合理。
最后,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的调整机制是由成都市能源管理局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者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时,成都市能源管理局会及时对商业用电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
总之,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的,执行机构是成都市能源管理局,执行程序是公开透明的,调整机制是灵活的。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了解成都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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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力电价
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
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
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
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
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
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
成都市居民用电已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4128元平均下调为0.3878元。
安装了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用户,在6至11月丰水期深夜低谷时段每千瓦时电费只交0.1元,通宵开空调用电已不会再心痛,其余季节深夜低谷用电也从原来每千瓦时0.4128元降为0.1875元。
而未安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虽享有电价优惠,但降幅均不太大,即在丰水期(6—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需缴纳电费0.2801元,在每年其余季节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电费达
0.3878元。
与此同时,对于去年11月1日以后引进的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每千瓦时电费比大工业用电少支付1/3左右。
此外,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大宗工业用户低谷时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厦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等均享有较大的电价优惠,即每年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其余季节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城市光彩工程电价经调整后则由原来平均每千瓦时0.375元降为0.2728元,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电价更优惠,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1875元降至0.1228元。
成都电业局负责人强调,凡是在去年拖欠当年电费的用户,将不得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成都天然气新价格推迟
早报讯(记者李媛)昨(14)日,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宣布: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气量仍按1.28元/立方米的原价结算,上游涨价成本继续由燃气公司承担;新价格推迟一月、从4月份起抄见表量执行。
2005年12月26日起,上游气源单位对成都市天然气供应价格上调,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供气成本增加0.1596元。
照此计算,在居民用气价格没有上调前,成都燃气公司每月成
本将增加558万元。
今年2月21日,成都市物价局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决定将居民用气价格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1.43元/立方米,从2006年3月1日起抄见表量执行。
由于以上价格联动变化时间较紧,加之成都燃气公司在宣传和沟通方面做得不够充分,一些市民没有真正理解“抄见量”的含义。
因此,燃气公司表示,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仍按原1.28元/立方米销售价格结算,新增成本558万元仍然由公司承担;4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才按新的销售价格1.43元/立方米结算;对于目前已经按新价格缴费的用户,其差额部分在次月用户气费中抵扣。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设有24小时供气服务热线962777,用户可进行咨询。
成都水、电、气价格
■ 自来水价格
0.3m/Pa 0.6m/Pa 1.0m/Pa
居民生活 1.56元/立方 1.80元/立方 2.00元/立方
机关、团体、工业生产 1.66元/立方 2.00元/立方 2.20元/立方
经营行业 1.78元/立方 2.20元/立方 2.40元/立方
特种行业 1.86元/立方 2.40元/立方 2.60元/立方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价格(元/立方)
居民生活用水 0.40
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0.80
工业生产用水 0.55
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 1.20
特种行业用水 1.70
■ 电力价格
依据:发改价格〔2004〕1038号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1千伏
以下 1—10
千伏 35—110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63 0.453 0.453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717 0.702 0.687
三、商业用价 0.793 0.778 0.76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622 0.607 0.592
其中:中、小化肥 0.422 0.412 0.402
五、大工业 0.490 0.475 0.460 0.445 27 18
其中:1、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 0.442 0.427 0.417 0.407 21 14
2、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 0.450 0.435 0.420 0.405 27 18
3、电解铝 0.439 0.424 0.409 0.394 27 18
4、电石、黄磷 0.440 0.425 0.410 0.395 27 18
5、中、小化肥 0.322 0.307 0.297 0.287 21 14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82 0.472 0.462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67 0.157 0.147
注:表格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 天然气(焦/米3) 7.1~8.8×10^7 焦/千克
1、民用用气:1.34/立方
2、公用集体:1.44/立方
3、商业用气:2.06/立方
4、工业用气:1.12/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