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
供销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高效和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销社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供销社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供销社的相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供销社的资金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七条资金结算应使用规范的结算方式,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第八条供销社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供销社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勤进快销、降低库存”的原则。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其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权属保护。
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四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成本费用核算应准确、及时,确保成本费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成本费用分析应定期进行,找出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五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十八条供销社的收入支出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收入管理应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隐瞒、截留或坐支收入。
第二十条支出管理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支出用途正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供销社应定期对收入支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供销社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青财农字[2016]70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字〔2016〕702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供销联社: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建设及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副产品产地批发交易市场、农牧业生产资料加工配送中心、农。
供销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社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供销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销社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供销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3. 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4. 严格财务审批,确保资金安全;5.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供销社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
第五条收入预算包括:销售收入、政府补贴、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支出预算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购置等。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经供销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供销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2. 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3. 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补贴;2. 销售收入;3. 其他收入。
第十条供销社资金支出包括:1. 人员工资;2. 办公经费;3. 业务招待费;4. 固定资产购置;5. 其他支出。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十一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供销社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三条供销社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第十四条供销社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供销社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七条供销社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供销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渝供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供发〔2009〕98号)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市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给供销合作社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真实完整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公布日期】2019.01.04
•【字号】浙财企〔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浙财企〔2018〕9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周期评价调整,现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从2018年起,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鲁供[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供[1996]31号1996年5月28日)各地、市、县供销社,地方税务局,省社直属各分公司:为了推动“基层社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帮助基层社解决实际困难,把基层社更好地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经济中心,特制订《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希贯彻执行。
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95]19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精神,依据供销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优势,帮助基层社解决困难,尽快甩掉包袱,更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制原则,全系统提取,主要用于支持基层社开拓为农服务项目,扶持基层供销社建立和改善经营服务设施,由各级社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盈利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1‰提取,在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按月预提,年终清算。
提取以后实行分级管理。
各县级直属企业提取金额上交县(市、区)社,由县(市、区)社安排使用;市地和省属企业提取金额全额上交同级理事会;基层社提取金额,由县(市、区)社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四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社。
其范围包括:1.开拓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
主要包括兴办流通服务设施,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及各类专业合作社。
供销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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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办
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
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
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
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
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
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
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
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
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
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