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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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PPT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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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六)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 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 用的法律”,从而将意思自治提高到一般性的选 法规则。 ( 七 ) 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on) 【法条】1987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15 、 19 条:“根据所有情况,如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 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联系更为密切, 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 律。”“当合法利益需要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 某外国 法有更 密切的 联系 , 且有必 要适用 该法 23 时, …… 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
2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 和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3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 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 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 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 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 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一) 法院地法适用的机率 【思考与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 的诞生,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 限制。 (二) 无节制地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不符合发 展国际民商关系的要求 (三) 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方面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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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 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国际私法(第三讲)ppt课件

例1:“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
例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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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明确指明 适用的法律是内国或外国法,而只是提 供一个标志(一个原则),受案法院要 根据该标志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确定适
用何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主要与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错误
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
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
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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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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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范围
系属
3。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客观因数)。“系属”就由连接点与其所 导向的法律组成。如上例中“侵权行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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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 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系属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 是内国或外国法。
2)物之所在地法 :以作为客体的“物”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作为连接点。用于
解决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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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以飞机、船舶悬挂的旗帜为 连接点。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于解 决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有 制约作用
例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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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明确指明 适用的法律是内国或外国法,而只是提 供一个标志(一个原则),受案法院要 根据该标志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确定适
用何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主要与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错误
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
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
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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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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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系属
3。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客观因数)。“系属”就由连接点与其所 导向的法律组成。如上例中“侵权行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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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 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系属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 是内国或外国法。
2)物之所在地法 :以作为客体的“物”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作为连接点。用于
解决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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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以飞机、船舶悬挂的旗帜为 连接点。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于解 决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有 制约作用
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英文

国 际 私 法
4、Formula of attribution
1) lex personalis (lex patriae / lex domicilii) 2) lex situs 3) lex loci actus 4) lex fori 5) law of the flag 6) lex voluntatis 7)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该案的主要 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 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安 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 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 地产。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
国 际 私 法
Anten vs. Bastolo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 安东夫人要求的法律事实进行 识别,以判定其究竟是夫妻财 产关系,还是继承关系问题。 这一识别直接涉及采用何国法 律为准据法,其判断结果也将 截然相反。本案中法国最高法 院最后依据外国法律的观点进 行了识别,将该案件纠纷识别 为夫妻财产关系,使得马耳他 的法律得以适用,满足了原告 安东夫人的诉讼请求。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II)
国 际 私 法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Huang Hui
Part III: Pandec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hapter 7 Conflict rules and applicable law Chapter 8 Classification Chapter 9 Renvoi Chapter 10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Chapter 11 Evasion of law Chapter 12 Ascertainment of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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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2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33
第三节 国际条约
34
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5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55
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56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57
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5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16
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17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8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19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2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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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条约
34
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5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55
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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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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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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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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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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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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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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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课件第3章

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被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同时对我国 失效,截至2019年1月31日,1992年《公约》共有123个 成员。
9
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三、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14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 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 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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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 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例如,中 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 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 适用船旗国法。 (3) 适用理算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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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3
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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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三、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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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 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 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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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 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例如,中 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 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 适用船旗国法。 (3) 适用理算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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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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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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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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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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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8
《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 所地法律。
16
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2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3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 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4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31
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
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 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 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 法优先的倾向。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26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解)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 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 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 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国籍。 至于居所(ordinary residence),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 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即可。 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9
补充: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类: 互惠的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和例外 见P146较详细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
30
2005//40.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 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 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 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 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 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 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14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明末
歧视待遇时期: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 的入侵---鸦片战争爆发
(3) (4)
(1)
(2)
特权时期:鸦片战争--新中国成立
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
15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法条依据F:1982年《宪法》F32--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
三、优惠待遇
补充:四、歧视和非歧视待遇
五、互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
7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
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 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地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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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9.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 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 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 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 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 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民 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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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 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 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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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 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 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 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9
2009//36.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 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 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 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 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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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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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 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 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优惠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 待遇是,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 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 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一种普遍 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5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 变迁:
由在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 经封建时期------差别待遇,
到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6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 种主要制度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 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S1、对应主体不同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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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即差别和无差别待遇
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 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 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
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1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课前须知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
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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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
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一) 《国籍法公约》 (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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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0.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 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17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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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 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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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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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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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 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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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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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
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 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 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 法优先的倾向。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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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解)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 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 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 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国籍。 至于居所(ordinary residence),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 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即可。 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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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类: 互惠的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和例外 见P146较详细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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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0.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 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 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 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 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 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 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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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明末
歧视待遇时期: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 的入侵---鸦片战争爆发
(3) (4)
(1)
(2)
特权时期:鸦片战争--新中国成立
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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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法条依据F:1982年《宪法》F32--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 和利益......
三、优惠待遇
补充:四、歧视和非歧视待遇
五、互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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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
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 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地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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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9.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 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 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 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 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 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民 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 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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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 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 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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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 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 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 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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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 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 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 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 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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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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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 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 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优惠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 待遇是,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 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 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一种普遍 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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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 变迁:
由在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 经封建时期------差别待遇,
到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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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 种主要制度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 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S1、对应主体不同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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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即差别和无差别待遇
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 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 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
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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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课前须知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
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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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
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一) 《国籍法公约》 (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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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0.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 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 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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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