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为了满足工业、医疗、科研等各种领域对各种气体需求而建造的重要设施。
虽然这些气体带着诸多方便和经济效益,但它们也存在着极高的危险性。
因此,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基本内容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一个很大的系统,由许多部件组成。
为确保安全,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局部设计及设备选择首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局部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专业人士来实施。
局部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其性能、安全性、维护节省成本以及后期维护维修保证等多方面因素。
各类气瓶、气瓶架、阀门和检测设备等关键设备选型要合理,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运输和储存气瓶运输和储存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输和储存涉及到气瓶的选择、包装、标记、贮存和搬运等方面。
这些都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来实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设施安全。
泄漏处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运行期间,极有可能会出现气体泄漏的情况。
泄漏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设备故障引起的。
这时候就需要及时处理泄漏,尽快将其消除,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安全教育正确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充分覆盖工作场所和设施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施标准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标准。
以下是国家标准中与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相关的标准条款:1.GB/T 25379-2010 液化石油气用钢制气瓶2.GB 16735-2006 高压气瓶通则3.JB/T 6897-2010 工业气瓶缆绳4.GB/T 13543-2008 气瓶标记5.GB/T 28182-2011 气瓶检验6.GB 15605-2008 直立式多级气瓶群装气体系统总结因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工作涉及到工作人员、环境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所以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工作必须具有严格、规范、实用的特点。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厂房安全技术要求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厂房安全技术要求1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充装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28及GB50183的规定。
2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充装站分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卸车区、加压区、气瓶充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设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充装站四周、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m;——生产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入口。
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设两个间距不小于50m、宽度不小于4m的对外出入口。
出入口设安全警示标识;——生产区敷设长、宽均不小于12m的回车场地及宽度不小于4m 的环形消防车道。
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设站可分阶梯布置。
生产区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储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除外。
3充装间应设置于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或罩棚)内。
4充装站的充装间、实瓶间等为甲类厂房,瓶库为甲类库房。
厂房、库房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符合如下条件:——厂房、库房的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采用钢柱时设防火保护层,结构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有安全出口;——厂房、库房顶棚平整、避免死角,顶部或外墙上部设排气装置,排气孔设在最高处;——厂房、库房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超过60kg/m2,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比符合GB50016的规定;——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厂房、库房顶部设避雷网并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小于10Ω;——厂房、库房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采用绝缘__________材料作整体面层时,采取防静电措施。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指南-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D2.7.2
一般
2.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5
1.1.5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一般
1.每年;
2.机构、人员、设备发生变动时
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公告;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
2.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依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关人员,其中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2.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4
1.1.4安全责任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前言为了规范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与本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和规程有: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责)、湖南株洲硬质合金厂(参加)、天津伯克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澄、文树德、孙鸿昶。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充装站职责3. 1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 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 3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上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以下简称铁路罐车)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GB8334—87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l5380—94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3充装站的职责3.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负责全站液化石油气的接收、贮存、钢瓶倒残液及残液处理、充装钢瓶及罐车、新瓶抽真空、运瓶汽车装卸等工作,保证生产运行的安全和充装质量。
3.2负责全站钢瓶、罐车、压力容器、设备、管道和设施的维护、日常保养、零件及附件的更换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外修报告、按规定向钢瓶检测站送检钢瓶。
保证站内系统的正常运行。
3.3负责进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前检查,出站钢瓶和罐车装、卸后检验。
保证安全供应。
3.4负责全站的安全管理、消防和事故紧急处理及上报。
3.5负责向当地城建、劳动、消防部门报告生产和安全技术状况,建立和健全技术、设备、事故、维修等档案,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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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5 负责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6 负责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定期检验和建档情况、充装站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3.7 负责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充装前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地、市级以上(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理。
3.8 确保所充装在气瓶内的气体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3.9 负责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情况。
4 充装站的基本条件4.1 充装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当地的质监、安监、环保和消防等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
4.2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生产装置、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施。
4.3 充装站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4 充装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a)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b)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c) 危险品运输、储存制度;d) 设备、压力容器、管道、计量器具的定检制度及台帐;e) 档案管理制度;f) 岗位责任制、班组管理制度;g) 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预案;h)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气体排放制度。
4.5 充装站所有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齐全。
4.6 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的特性,按照GB2894中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应设置须知牌和安全标志。
5 充装站人员条件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5.2 充装站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3 充装站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检查员。
5.4 充装站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充装人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5 充装站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
6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6.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材料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GB 50016 的规定。
可燃气体充装站应符合相应气体的设计规范。
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充装站还应符合GB 50160的规定。
6.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3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6.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灌瓶(充装)间、实瓶间、压缩机房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
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a) 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b) 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结构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c) 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顶和轻质墙体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60kg。
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的比值(m2/m3),应符合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 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
e) 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避雷网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5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
氧气、电解氢充装站灌瓶台应设置防护墙(有抽真空装置或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
深冷大型液氧、液氮贮罐(500m3以上)(堆积珠光砂绝热型)应按GB50160的要求建造围堰。
6.6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
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记。
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乙炔充装站通道净宽不小于1.5m)。
乙炔充装站的站台宜高出地面0.4 m~1m,平台宽度不宜超过3m,并应设置有大于平台宽度的雨蓬,雨蓬及其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6.7 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 充装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b) 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c) 生产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d) 生产区应敷设宽敞的回车场地。
生产区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e) 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
生产区内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f) 充装站生产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口。
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液化石油气生产区应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
g) 钢瓶装卸台的设置,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6.8 充装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灾设施和器具。
灭火器的配量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
乙炔充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喷淋装置。
6.9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028和GB 50257的要求。
乙炔充装站有爆炸危险性的1区内,应采用适用于乙炔的d ⅡCT2(B4b)级隔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
6.10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11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HG/T20675的规定。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管道上法兰间的跨接电阻不应大于0.03Ω。
7 充装站的设备与管道条件7.1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液化气体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7.2 充装设备、管道、阀件密封元件及其它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凡与乙炔接触的设备、管件、仪表,严禁选用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零部件。
7.3 氧气充装站的工艺布置、设备与管道的选择设计应符合GB 50030及GB 16912的规定。
氢气站的工艺布置、设备与管道的设计应符合GB 50177的要求。
7.4 气体充装站的充装接头应符合GB 15383中相关的规定。
深冷液化气体储罐及软管等的快速接头应根据气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
7.5 充装站不得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
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充装站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7.6 深冷液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深冷液体泵排液量与气化器换热面积及充装量应匹配,应使每瓶气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7.7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a) 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
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GBZ 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b) 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c) 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7.8 充装毒性气体和乙炔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
液化石油气体充装站应设有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还应有新瓶抽真空设施,抽真空设施应保证新瓶真空度能抽至80kPa以上。
7.9 乙炔充装站的管道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乙炔管道的敷设、高压乙炔管道的选择应符合GB 50031的规定。
压力容器、管件、阀门及管道应选用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制造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b) 高压乙炔金属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接头;而与阀门、附件、设备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