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气和热控篇SDJ 63-82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施行日期:198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82)水电基字第7号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62年颁发的《热机安装安全工作暂行规程》、《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本)》和《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了重要作用。
二十年来,电力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不断出现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和发展。
为了使安全规程更能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
现正式颁发,自1983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颁发执行。
为便于今后对规程的复审和修订,各单位在执行中要积极地、认真地积累资料。
对本规程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2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电气和热控部分以及变电所电气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条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第一章通用部分1.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对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答:(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J施I:;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他第1页用。
(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队可靠后,方可进人工作。
(12)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
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1.3 什么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何人批准?答: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及新的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节能降耗等某—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施工部分)2016版》(通用部分要点解析)20190322

3.1.4 施工现场敷设的 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 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 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 3.1.5 施工现场应按规 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 设施。设置的各种安全 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 移作他用。
3.1.6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 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 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 间应设警示灯。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一般规定:分类要求
编审批及交底: 2.4.2.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 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4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施 工方案应经施工承包单位审核。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 底。
3.5.4.4 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 ,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 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 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5.4.5 配电箱应坚固,金属外 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 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 线应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 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 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制作 规范,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 得有带电体裸露。 3.5.4.6 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 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5施工用电”
管理: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建立台账(安装、运 行、维护、拆除作业记录台 账) 人员持证上岗:专业电工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 维护)
“一般规定”部分共五条,需要关注的几项要点:
系统安全要求:采用三级配电、 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系统),末端应装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 保护器) 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低 压端: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施工用电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施工用电的安全性,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施工现场的电源设备、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等方面介绍施工用电的安全规程。
一、电源设备安全规程1. 所有电源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格的检验和测试方可使用。
2. 所有电源设备必须固定放置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电源设备的电源和供电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和建筑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 电源设备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电源设备的线缆和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不得存在裸露的电线和绝缘破损的情况。
二、用电线路安全规程1. 用电线路的敷设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过载使用或过度弯曲,确保线路畅通。
2. 用电线路的线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老化、损坏或质量不合格的线缆。
3. 用电线路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确的布线,避免过长或过短的线路,杜绝电线交织和交错排放。
4. 用电线路的绝缘层必须完好无破损,不得存在裸露的导线和绝缘松动的情况。
5. 用电线路的接头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存在松动、接触不良或锈蚀的情况。
三、用电设备安全规程1. 所有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格的检验和测试方可使用。
2. 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放置平稳,避免发生倾倒或跌落的情况。
3. 用电设备的电源开关必须符合标准,使用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避免发生电气火灾。
4. 用电设备的外部绝缘必须完好无损,严禁使用存在绝缘破损或松动的设备。
5. 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电气安全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操作人员安全规程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了解施工用电的安全规程和操作流程,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
2.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确保人身安全。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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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本要求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业人员2.2.1 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xx年2月目录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32 基本要求4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42、2 作业人员42、3 施工分包52、4 安全施工方案6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63 施工现场143、1 一般规定143、2 道路143、3 临时建筑153、4 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163、5 施工用电173、6 消防244 通用作业要求284、1 高处作业284、2 交叉作业304、3 有限空间作业314、4 运输、装卸324、5 起重作业344、6 焊接与切割364、7 动火作业414、8 季节性施工424、9 特殊环境下作业445 通用施工机械器具465、1 起重机械465、2 施工机械495、3 施工工器具595、4 安全工器具706 建筑工程786、1 土石方开挖786、2 爆破施工826、3 脚手架施工826、4 混凝土施工876、5 桩基施工956、6 砖石砌体施工976、7 装饰施工986、8 拆除施工996、9 构支架施工101第二篇变电部分7 电气装置安装1057、1 一般规定1057、2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1067、3 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安装1077、4 串补装置、滤波器安装1107、5 互感器、避雷器安装1107、6 干式电抗器安装1117、7 穿墙套管安装1117、8 换流阀厅设备安装1117、9 蓄电池组安装1127、10 盘、柜安装1127、11 母线安装1137、12 电缆安装1157、13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1167、14 变电站施工专业机具使用1238 改、扩建工程1268、1 一般规定1268、2 临近带电体的作业1298、3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31 8、4 改、扩建工程的专项作业134第三篇线路部分9 杆塔工程1399、1 一般规定1399、2 钢筋混凝土电杆排杆1429、3 杆塔组装1429、4 倒落式人字抱杆整体组立杆塔1439、5 分解组立钢筋混凝土电杆1449、6 附着式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7 内悬浮内(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8 座地摇(平)臂抱杆分解组塔1469、9 流动式起重机组塔1479、10 直升机组塔1489、11 杆塔拆除15010 架线工程15210、1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15210、2 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15510、3 张力放线15710、4 压接16010、5 导线、地线升空16110、6 紧线16110、7 附件安装16210、8 平衡挂线16310、9 导线、地线更换施工16410、10 预防电击16411 停电、不停电作业16711、1 一般规定16711、2 不停电跨越作业16911、3 停电跨越作业17112 电缆线路17412、1 一般规定17412、2 电缆敷设施工17512、3 电缆接头施工17612、4 电缆试验17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179 附录B(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18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18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工器具数据185 附录E(规范性附录)送电线路常用安全数据194 附录F(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197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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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
线间距离应满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同杆线路最小距离6.2.9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6.2.10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6.2.11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12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2.13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6.2.15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2.1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 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6.2.17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2.176.2.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6.2.18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3 施工用电及照明6.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3.2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
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6.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6.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5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6.3.6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熔丝不得削小使用。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3.8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6.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6.3.11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6.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6.3.13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6.3.14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3.15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6.3.16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6.3.17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 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 应设专人监护。
5 .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6.4 接地及接零6.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1.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1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6.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压器时,应按GB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零保护。
6.4.4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6.4.5接零保护的规定: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2.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6.4.7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6.4.8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6.4.9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4.11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6.4.12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设置: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防雷设施。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2.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6.4.15 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内连接成整体的氧气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电管理6.5.1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6.5.2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
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