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402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银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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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银行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1)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以下称“质权人”)

(2)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出质人”)

(3)宁夏嘉信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称“监管人”)

鉴于:

(1) 质权人向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2) 出质人同意就质权人提供的上述贷款以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3) 监管人知悉上述贷款和担保安排,同意接受质权人的委托,代理质权人对质物

进行监督和管理。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名称);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额:万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 %(月 %);借款用途:;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质押

2.1 出质人同意以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货物(以下称“质物”)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2.2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2.2.1《借款合同》项下质权人的借款债权,即:质权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2.2.2 质权人因借款人贷款违约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2.2.3 质权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押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以上合称“借款债权”。

2.3 本协议项下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 %】。

2.4 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贷款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2.5 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贷款债权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6 本协议不因《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债务,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7 本协议如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质物

3.1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以附件1《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质物品种的变更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并由质权人最终决定,并通知监管人。质物品种的变更应符合监管人的监管要求。

3.2 如出质人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须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质物变更申请书》(附件4),质权人同意变更后向出质人及监管人发出《质物变更通知书》(附件5),监管人根据《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完成质物的增加、减少或置换后向质权人发出《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附件6),《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3 附件1《质物清单》项下的质物及根据本协议第3.2条新增加或置换的质物,应由质权人负责向出质人确认权属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瑕疵,监管人无义务就前述质物的权属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3.4 本协议项下如发生有关质物的评估、鉴定、登记、备案、公证等事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质物交付

4.1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到监管仓库办理质物验收等相关手续。出质人向监管人移交质物,并填写格式如附件1的《质物清单》,《质物清单》经质权人确认后发送监管人;监管人按照《质物清单》列明的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质物,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且出质人已按照本协议第8.2条规定向监管人支付监管费用后,向质权人发送格式如附件2的《监管通知书》。自监管人发送《监管通知书》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

4.2 《质物清单》构成出质人对质押的确认。质权人、监管人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和监管过程中均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监管人同意在如下地点监管(详细地址):。如上述仓库或场地非监管人自有,监管人应与仓库或场地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场地租赁协议报质权人确认并备案。

5.2 在监管人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看护及管理质物,确保质物安全,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在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记录,质物如有变更,确保《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中的记载与质物的实际数量一致。

(7)监管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

(8)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9)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3 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发出《监管通知书》之日开始,至质权人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且监管期间最长不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如截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质权人未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则监管期间自前述之日起自动终止)。质权人以格式如附件7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监管人。如需延长监管期间,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质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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