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我国石油国际合作合同的法律分析

洋 石 油总公 司有 权 在 合 作 企 业 中获 得 5 %的 参 1
股权等。
国际油 气合 作 合 同 等 。我 国 国际 石 油合 作 合 同 ,
则 是指 由我 国三 大石油 公 司即 中国石油 化工 集 团
收 稿 日期 :0 10 —2 2 1 60
我 国陆上石 油对外 合作则 主要 采用 产量分 成
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同; 律分析 ; 合 法 国际 石 油 合 作
中图 分 类 号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D I1 . 93 ji n 1 7—4 7 2 1 . 6 0 5 D93 6 A O :0 3 6 /.s . 6 16 7 .0 10 . 1 s
对于 国际石 油合 作 问题 学 者们更 多 的是从经
第2 4卷 第 6 期
21 年 1 月 01 2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W u a i e st fTe h o o y ( o ilS inc i o ) h n Un v r iy o c n l g S ca c e e Ed t n i
律依 据 , 是 资源 国政 府 合 理 开 发利 用 石 油 资 源 亦 的法 律保 证 。在 近百 年 的跨 国石 油 合 作 过 程 中 , 国际石油 公 司及政 府 机 构 为避 免 合 作 中因“ 同 合
的博 弈 ” b tl o h o tat) 耗 费 大 量 资 ( at fte cnrcs 而 e
作者简介 : 吕凌燕( 9 9 1 7 一), , 女 河南省禹州 市人 ,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 士生 ,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 主要从事资源经
济 法 学 研究 。 *基 金 项 目 : 央 高 校基 金 科 6 6 ・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国际石油合作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浅析,以进一步了解其特点和应用。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服务方)与另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或政府(需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一定的石油相关服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等。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为了提供这些服务,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从石油生产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获得相对平衡的利益。
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需方的需求,并且在获得利润的为需方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合同期限较长。
由于勘探、开发和生产等石油项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投资,因此合同一般会被签订为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长期合同。
这样可以确保服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完成项目,并从中获得利润。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服务方通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工作,而需方则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许可和权力等支持。
双方还会就合同的履行条件、工作进度和分配原则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顺利合作。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一种促进国家之间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的重要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石油相关服务,并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一定的利润。
这种合同模式的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合同期限较长和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通常会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1. 引言1.1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念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开采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便利资源开发与利用,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该合同,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可以分开,让专业化的公司来进行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从而提高石油产业的效益。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对于石油生产国和石油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石油供应和价格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重要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合作性、费用风险承担的明确性、技术服务的专业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等。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中,主要有生产分成合同、利润分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分类主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权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随着全球石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在不断优化和革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1.2 研究背景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国际石油开发合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逐渐枯竭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研究备受关注。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发展和实践,深刻影响着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和规则,对于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国际石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石油市场动荡不安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体系,推动石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成为当今石油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1.3 研究意义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作为石油行业中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际石油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各国在石油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国家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其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组长:江永达
小组成员:宋晨龙 杨君 郑涛 张珅 郑元
主要内容:
一、前言 二、国际石油合作合同
类型及特征 三、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 四、我国石油国际合作
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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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 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 与竞争。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 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我国石油企 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 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 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56%的所得税率,政府实 际上能得到90%的石油收入。
(2)多数合同规定,产出的石油必须内销,而国内市场的油价又远 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从开采初期到高产期,政府都要求获得产量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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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服务合同
这种模式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所不同的只是 承包商获得报酬的方式。在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 石油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交换条件,一般要求得到 20—50%的所产原油;而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外 国石油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 %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因此直到目 前为止,只有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 石油地质前景,特别是很有希望找到大油田,能供 应外国石油公司所需要的原油的国家才签订这种服 务合同。
(4) 联合经营合同把石油资源勘探的资金风险, 有时还有开发的资金风险都加在石油公司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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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合我国的石油合作模式
1、我国的石油现状 目前我国石油的自给率
国际石油中联合作业协议浅析及对我国石油联合作业合同的启示

国际石油中联合作业协议浅析及对我国石油联合作业合同的启示作者:明颖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0期摘要:联合作业协议是国际石油合作中重要合同文本之一,因而各国石油协会制定符合自己国家法域的联合作业协议版本,实践中联合作业的参与方也会结合项目特点对之加以选择和调整。
基于中国上游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的特点,通过简要介绍和分析联合作业协议基本条款内容,希望对中国联合作业合同模板的起草提供有意义的思考。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作;联合作业协议;联合作业合同模版1 JOA在国际石油行业中的重要性及基本情况在国际油气合作领域中,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或简称JOA)作为比较典型的合作模式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
石油行业的高风险、高投资特点促使多方必须共同运作、分担风险、分担费用。
而JOA则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合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跨越勘探、开发、生产、弃置等整个运营环节,从而使得原本松散的联合体更高效的履行各类资源性石油合同,最终实现油气公司对油气的经济追求。
因而JOA在石油开发合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Peter Robbers在其书中谈到的,JOA是石油作业项目的重要基石,是起草生产、处置、销售、运输等其他石油类合同的基础。
除了使用范围较为广泛的国际石油谈判代表协会(AIPN)制定的JOA模版外,各行业协议还相应发展出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版本,如:美国石油和土地管理协会(AAPL)版JOA、加拿大石油土地管理协会(CAPL)版JOA、英国油气(OGUK)版JOA、澳大利亚石油生产勘探协会(APPEA)版,挪威石油理事会(NPD)版等等。
尽管各模版起草时侧重点不同,但都含有一些共同的条款,本文将逐一讨论。
2 JOA主要条款简析无论是陆上开发还是海上开发,无论是常规油气或是非常规油气开发,JOA包含如下主要条款:2.1 参与方及参与权益比例明确的合同主体是一个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通常JOA会在前述(recital)中说明签署JOA的原始协议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国际石油公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石油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用于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服务。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分析其重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目的和范围的明确。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合作目的,即提供何种石油合作服务,包括技术转让、人员培训、设备供应等,并确定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实施方向明确,并减少后续争议。
其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国际石油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及合作方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的支持。
合同还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是合同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需要明确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并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最后是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属于机密信息,因此合同需要明确保密的责任和限制。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发明等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合适的保护,双方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合同的灵活性较强。
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合作需求进行定制,内容和方式可以灵活调整,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石油资源开发的特点和需求。
合同的时间周期较长。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是长期合作,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合同一般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
合同的风险分担较明确。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合同通常会明确风险的分担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合同的技术标准较高。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国际石油公司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一、引言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常见的合作方式之一。
不同的国家和企业在进行国际油气资源合作时,往往会选择不同的合同模式。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进行比较,包括生产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生产共享合同。
二、生产分成合同生产分成合同是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最常见的合同模式之一。
该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共同开发油气资源,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产出的利润。
该合同模式的优点是简单明确,风险分担合理,适用于资源丰富但技术和资金有限的国家。
然而,生产分成合同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权较低,利润分配不够灵活等。
三、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在该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提供技术、设备和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而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油气资源和基础设施。
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服务合同的优点是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权较高,合作方式更加灵活。
然而,该合同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国际石油公司对资源的控制权较低,利润分配不够公平等。
四、生产共享合同生产共享合同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在该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与国家或地方政府共同开发油气资源,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产出的利润。
该合同模式的优点是资源和利润的分配更加公平,合作关系更加平等。
然而,生产共享合同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合同的执行和监管难度较大,利润分配的具体细节需要协商等。
五、比较分析从上述三种合同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生产分成合同适用于资源丰富但技术和资金有限的国家,而服务合同适用于国家对资源控制权较高的情况。
生产共享合同则更加注重资源和利润的公平分配,合作关系更加平等。
在选择合同模式时,需要考虑国家的资源情况、技术和资金实力、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权等因素。
六、结论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比较。
生产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生产共享合同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情况。
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模式及影响因素研究
石 油 工 程 建 设
孙瑞华 ,周 鹏
(中国石 油大 学 ( 华东 )经济 管理学院 ,山东青岛 2 6 6 5 8 0 )
摘 要 :文章 分析 了传 统 租 让制 合 同 、矿税 制 合 同 、产 量分 成合 同、风 险服 务 合 同 、纯服 务 合 同、
定 义说 明 .而且 其 给 出的定性 方法 难 以度量 合 同模
借鉴 。
1 国 际石油投 资合 同模 式类 型
国际石油 投资合 同是 以国家石 油公 司为代 表 的
资源 国政府与外 国石油公司为实现资源国油气 资源开
采和石油公司获利而签订的包括勘探 、开发 、生产和
销售等在 内的一种合作合 同。国际石油投资合 同发展
模式 的类 型 和特点 .而后 从外 国石 油公 司和 资源 国
的视角 探讨 国际石 油投 资合 同 的影 响 因素 .希望 能 为 我 国石油公 司从 事海外 石 油勘探 与开发 提供 一些
和合作 三 个 阶段 .并指 出现代 石油 合 同与传 统租 让
协 议相 比具 有平 等互 利 、可协 商性 增 强 、趋 同性 或 可 竞争 性 的特 点[ 4 1 .资源 国进 行 多种形 式 改 革 和鼓 励 投资 成 为资源 国签 订石 油合 同的主要 着 眼点 王 灵 碧 通过 对 国际石 油合 同风 险 类 型 和特 点 的分 析 . 认 为不 同的合 同模式 具有 不 同的特 点 .石油 公 司应 采取 定 量 和 定性 相 结 合 的 风 险分 析 和投 资决 策 方 法 .但 是 该文作 者 对各种 合 同模式 只是 简单 地进 行
关键 词 : 国际石 油投 资 ;合 同模 式 ;合 同选择 ;影 响 因素 d o i : l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2 0 6 . 2 0 1 3 . 0 6 . 0 0 1
石油合同对国际油气合作博弈影响分析
i r e b an ma i m t i n o d rt o ti x mu u i t iv so ss o l oe t a v s n o n y t e c oc f lc s o l y, n e tr h u d n t h ti e t n me ti n t l h ie o o k ,b tas e c n r c d lo s o h b u l t o t t oh a mo e f
c n i e n tr k l v l p r e vc o t c r g r a e t i h n p o u t s a i g c n r c n r a o ta ti h a o sd r g a i e e , u e s r ie c n r t b n s g e t r u i t ta r d c h r o ta ta d o e t x c n r c n t e s me i s a i ly n c n i o ftt l e e u .I o s e n t a n n e e ,t e p o u ts a i g c n a ta d o e tx c n r c e an t e r h r c n u r o d t n o a v n e fc n i r g a r i gl v l h r d c h rn o t c n r a o ta t t i h g t o o s me i o r di e r r i f c u t e et g t e hg r f e h i p c o su o n r s o g t n ih p o t i f i h i wh n t e o l r e g e p,i t i e trt a c n c e v c o t c. i t u i t i g ae n t h ia s r ie c n r t s ly sr h e l a
李冰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2024精)
李冰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引言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国际油气资源合作成为各国能源公司和国际石油企业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
李冰国际作为一家全球性的油气资源开发企业,在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经验丰富。
本文将对李冰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以帮助其他公司了解和选择适合自身的合同模式。
合同模式一:生产分成合同生产分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该合同,合作双方在油气资源勘探、开采和销售中分成产出。
合同的主要特点如下:•双方互相分享风险和收益。
合作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承担探明后的储量的一定比例风险,成功后分享产出收益。
•生产分成比例是合同的核心。
根据合同规定,生产分成比例可以根据风险、资金投入、技术贡献等因素进行调整。
•合同期限一般较长。
由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周期,生产分成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生产分成合同模式的优点在于合作双方共享风险和收益,互相激励;同时,由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合作方更有动力进行积极有效的勘探和开采工作。
然而,该合同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分成比例的协商较为复杂、期限较长等问题。
合同模式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油气资源合作模式,主要用于购买方购买合作方生产的油气资源。
该合同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合作双方以市场价格进行贸易。
购买方以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合作方生产的油气资源,双方通过市场交易得到互惠互利。
•贸易额度和期限可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合同中可以约定贸易额度和期限,以满足购买方的需求。
•采购合同便于管理和操作。
相对于生产分成合同,采购合同的管理和操作相对简单明了。
采购合同模式的优点在于便于管理和操作,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降低了合作方的风险。
然而,该合同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供需关系可能不稳定、购买方对资源产量的把控能力要求较高等。
合同模式三: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是一种深度合作的油气资源合作模式,双方共同投资开展勘探、开采和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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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文/高建杨丹董秀成,中国石油大学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
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类型及特征一.租让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二.产量分成合同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
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
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三.风险服务合同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
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
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
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四.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
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五.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
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
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1)合资经营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
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六.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
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一、租让制租让制在其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
早期租让制可追溯到20世纪初,其典型特征是,租让矿区非常大,有时甚至包括国家的全部领土,或者至少包括国家领土中最有前景的区域,租让期限相当长,通常为60—70年,有些甚至长达九十余年。
资源国政府对矿区内的石油作业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作业和经营的实际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外国石油公司手中。
由此可看出,早期租让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租让,是一种资源的掠夺行为。
现代租让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现代租让对矿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租让期限一般比较短。
勘探期通常在12年以内,勘探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现石油,协议即告终止。
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矿区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油价上涨而递增或向上浮动,同时资源国也可以对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传统租让制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相当大的权力,没有规定国家参与权,因而背离了主权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使资源国政府处于单纯的征税者的地位,事实上是向外国石油公司出让自然资源所有权。
而现代租让制合同则强调资源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这种对所有权的保护不只是象征,而且体现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的进一步认识。
不论现代租让制是否着重于矿区合作费或所得税,其中最有利的一点是,资源国政府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
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这种租让制的经济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经济条款相比,更有利于资源国的经济收益。
二、产量分成合同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资源国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应的经济利益。
勘探开发的最初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是一旦有油气商业发现,就可以收回成本,并与资源国一起分享利润油。
这是对外国石油公司来说最有吸引力的地方。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优点在于较好的处理了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针对油气勘探发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利润分成关系。
产量分成合同为项目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资源国政府在法律上保留完整的管理权,但实际日常业务中油公司行使控制权。
这种灵活性便于资源国政府在保证合同者获得公平回报率基础上设计产量分配框架,进而使资源国政府的收入份额能随着油价上升而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双方都有机会获得原油,且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都可以从中找到令双方满意的安排。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缺点在于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较为复杂多变,双方需要通过谈判确定的因素较多,而这往往使合同者收益的实现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同时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要求的技巧性较高。
在亚太地区国家,产量分成合同已被广泛运用,成为这些国家石油资源对外合作的主要方式。
从使用的情况看,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鼓励外国石油公司投资:(1)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56%的所得税率,政府实际上能得到90%的石油收入。
(2)多数合同规定,产出的石油必须内销,而国内市场的油价又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从开采初期到高产期,政府都要求获得产量红利。
三、风险服务合同这种模式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所不同的只是承包商获得报酬的方式。
在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交换条件,一般要求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而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
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只有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石油地质前景,特别是很有希望找到大油田,能供应外国石油公司所需要的原油的国家才签订这种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对资源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合同者来说是风险很大的一种合同模式。
合同者被要求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但是获得收益却相对固定,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称。
这类合同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鼓励不太大。
迄今为止这类合同只有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的国家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气田的地区才被采用。
四、纯服务合同少数石油储量极为丰富、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阿拉伯海湾的欧佩克成员国通常就采用无风险服务合同。
如果采用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政府要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勘探风险,实际上就是国家石油公司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
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与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的方式相比,可以使石油资源国大大减少付给外国石油公司的报酬。
与其他合同方式相比,纯服务合同能使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得到更多的收益,但迄今为止,此类合同只在世界上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田的地区才得到采用。
因为在这些地区,这种合同能为石油公司提供大量有保障的原油供应,如伊朗、尼日利亚和巴西就属于这样的地区。
由于在服务合同中,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般说来外国公司从投入资金中所得的报酬是相同的。